-
- 索 引 号:
- K1918108-9-2019-00158
-
-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银行 个人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九)
-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九)
问:同一个客户在银行办理个人留学项下跨境汇款,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7年也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8年选择一年以上留学,收款人是同一人。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银行申报的时候需要把2016年和2017年的申报交易编码和附言修改成一年以上留学吗?
答:如客户原定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后来变为一年以上则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存在合理性。根据银行展业三原则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原则,银行应“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具体申报编码及附言应据实且准确描述,如客户申报错误,则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