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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1918108-9-2019-00116
  • 分       类:
    管理信息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1
  • 名       称: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六十五)
  •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六十五)

问:集团借用的外债结汇后可以用于给子公司支付货款或者五险一金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规定,外债资金可以结汇后委托贷款给子公司,用于后者经营范围内的支付货款或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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