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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三是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将银行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期权市场结构,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 2011-02-16/safe/2011/0216/4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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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资料:近几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情况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结售汇体制的基础,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对中资企业,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以及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等,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结汇。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1997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管理,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这次账户改革规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和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其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其注册资本的30%的,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可以全额保留外汇收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外汇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同时规定,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立2-3个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允许外汇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对捐赠、援助和国际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额;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同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中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并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进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账户上的政策,解决了现行政策中此类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因结汇、购汇产生的手续费、汇率差价等成本,满足企业对外汇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外汇储备持续较多增加,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进一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 《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的实际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的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标准分档次进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于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为增强外汇账户政策管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使全国的企业享有同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企业外汇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简化手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增加全国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是继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从而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5-08-02/safe/2005/0802/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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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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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我国1994年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根据当时的国际收支状况和体制环境,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外汇限额管理,银行用于结售汇业务周转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区间,否则须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这对保证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日益深化,银行灵活自主地管理外汇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强,中外资银行实行头寸统一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时,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功能深化,也对改革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将现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明确该头寸包括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此次调整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同时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有助于实现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通知》明确,中资银行和已经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未批准新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头寸限额继续有效。尚未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市场导向、风险可控、渐次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金融调控、国际收支状况、外汇市场发展和银行经营需要等因素,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完) 2005-09-22/safe/2005/0922/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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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林国际(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25亿美元。 2005-11-10/safe/2005/1110/4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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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破获的多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案件中,出现了数起美元假钞案件。所发现的美元假钞制作逼真、设计精良,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多为居民个人在外汇黑市非法买入,存入银行或在银行兑换时被发现,已使多个居民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虽然美元假钞只在个别地区发现,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美元假钞的制作和流通极有可能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团伙所为。 近期发现的美元假钞均为1996年版百元面值美元假钞。经有关部门鉴定,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美元假钞英文冠字有六种之多,分别以AB、AC、AD、AJ、AK、AL开头;二是正面右边花边的第二个花瓣为实心;三是冠字号码全部不同、间断不连续,号码字体间距不等、大小有少许差别、同一数字有时明显不同;四是安全线内“USA100”字样清晰度接近真钞但不明朗;五是票面崭新,经手触摸手感偏厚,点数后手上会沾上少许淡绿色的油墨。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向各分局和金融机构通报了有关情况,要求各分局和银行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切实做好柜面堵截防范工作,严守假币流通的第一道防线。公安部门也正在加紧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力争查清假美钞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居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希望广大居民个人不要在外汇黑市买卖外币,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等正规渠道买卖外汇,以防止自身的钱款被骗,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完) 2005-11-25/safe/2005/1125/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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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今天发布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收支报告。 自1985年我国开始公布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以来按半年度公布。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但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专业性较强,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国际收支全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发布《报告》,以后每半年发布一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国际收支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国际收支的变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及时了解国际收支状况,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预测其未来走向,对于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介绍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变化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收支的相互影响,对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评价,对国际收支趋势和下一阶段政策取向进行了预测。(完) 2005-11-27/safe/2005/1127/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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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大通银行增加QFII投资额度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星展银行有限公司QFII投资额度 附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QFII投资额度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QFII投资额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大通银行增加QFII投资额度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星展银行有限公司QFII投资额度 2006-04-14/safe/2006/0414/4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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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200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数据。 统计显示,2005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2亿美元,对外金融负债9307亿美元,对外金融净资产2875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645亿美元,证券投资1167亿美元,其他投资2112亿美元,储备资产8257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负债中,来华直接投资6102亿美元,证券投资766亿美元,其他投资2439亿美元。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和公布,为全面了解和分析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定我国涉外经济政策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1] 项目 2004年末 2005年末 净头寸[2] 1203 2875 A.资产 9254 12182 1.对外直接投资 527 645 2.证券投资 920 1167 2.1股本证券 0 0 2.2债务证券 920 1167 3.其他投资 1621 2112 3.1贸易信贷 670 900 3.2贷款 590 719 3.3货币和存款 323 429 3.4其他资产 38 64 4.储备资产 6186 8257 4.1货币黄金 41 42 4.2特别提款权 12 12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33 14 4.4外汇 6099 8189 B.负债 8051 9307 1.来华直接投资 5370 6102 2.证券投资 566 766 2.1股本证券 433 636 2.2债务证券 133 130 3.其他投资 2115 2439 3.1贸易信贷 654 908 3.2贷款 880 870 3.3货币和存款 379 402 3.4其他负债 202 260 [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即历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累计数据扣减历年来华直接投资撤资、清算的累计数据)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完) 2006-05-25/safe/2006/0525/4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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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共青团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召开“五四”表彰大会,对机关团委评选出的4个先进团支部、18名优秀共青团员和8名优秀团干部进行表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东荣肯定了外汇局机关团委近年来的工作,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并对全局团员青年提出希望和要求。他希望团员青年带头追求思想政治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觉悟。既要在外汇管理改革事业中拓宽视野、坚持学习,争当思想敏锐、业务精深的优秀工作人员,也要热心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为形成和谐、健康、互助的机关文化贡献力量。 机关团委介绍了近期有关工作计划并表示,将继续秉承“以青年为本,为青年服务”的宗旨,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总结经验,弥补不足,继续抓好青年同志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青年利益,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 2006-05-29/safe/2006/0529/4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