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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外汇市场发展,强化市场自律管理,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活动的自律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有助于推动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完) 2014-07-18/safe/2014/0718/4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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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等多方面规定,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22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1-14/safe/2016/0114/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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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5-01-29/safe/2015/0129/4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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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4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等规定,并结合外汇管理改革的推进,对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5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5-01-14/safe/2015/0114/4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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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4-12-31/safe/2014/1231/4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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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6-01-14/safe/2016/0114/4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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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内容纳入《规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符合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完) 2009-10-15/safe/2009/1015/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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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三是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将银行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期权市场结构,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 2011-02-16/safe/2011/0216/4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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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资料:近几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情况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结售汇体制的基础,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对中资企业,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以及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等,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结汇。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1997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管理,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这次账户改革规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和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其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其注册资本的30%的,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可以全额保留外汇收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外汇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同时规定,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立2-3个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允许外汇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对捐赠、援助和国际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额;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同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中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并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进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账户上的政策,解决了现行政策中此类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因结汇、购汇产生的手续费、汇率差价等成本,满足企业对外汇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外汇储备持续较多增加,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进一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 《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的实际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的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标准分档次进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于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为增强外汇账户政策管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使全国的企业享有同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企业外汇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简化手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增加全国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是继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从而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5-08-02/safe/2005/0802/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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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