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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2014-12-09/safe/2014/1209/4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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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2009年以来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宣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27件,宣布失效23件。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资本项目等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成果,清理与转变外汇管理理念要求不相符合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进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资本市场以及银行结售汇等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释放红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资本项目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等改革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二是体现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的不断完善,清理与外汇管理数据统计采集新要求不相一致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加快外汇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整合升级,建立了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高效便捷。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电子信息系统改造、数据采集规则等调整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新形势需要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5-03-24/safe/2015/0324/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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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涉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等多方面规定,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3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5-07-23/safe/2015/0723/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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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为支持配合《暂行办法》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四是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 《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7-31/safe/2015/0731/4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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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实现境内外币现钞供给多元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批复》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调钞及批发业务的范围,同意三家特许机构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银行、特许机构开展外币现钞买卖。二是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三是就三家特许机构的统计报送义务、反洗钱义务等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完) 2015-06-12/safe/2015/0612/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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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2009-05-05/safe/2009/050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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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和《通知》是在总结前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本着投资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简便了相关操作。包括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二是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三是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明确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四是为防范跨境证券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督要求,强化了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报备职责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今后将按季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fe.gov.cn )上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完) 2009-10-10/safe/2009/1010/4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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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开始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一银行办理资格。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明确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三是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在《通知》起草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已经充分吸纳。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银行外汇业务的拓展,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有助于中外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更好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通过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也可有效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渠道,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完) 2009-07-13/safe/2009/0713/4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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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召开2016年第三次打击地下钱庄工作部署及推进会议。一直以来,两部门紧密协作、密切配合,持续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并通过追查钱庄背后的外汇违规行为,破获多起非法买卖外汇、利用虚假单证虚构外汇交易骗购汇、逃汇等案件。两部门表示,将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6-12-14/safe/2016/1214/6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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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透明行政,日前,外汇局公布了《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对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服务进行公开,以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统计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项目3项行政审批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授权委托书等6项中介服务事项。这是外汇局近年来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加强服务有关要求,推动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的又一重要举措。 《统计表》请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网上服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栏目。(完) 2016-12-23/safe/2016/1223/6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