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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外汇收支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与外汇存、贷款比率挂钩。二是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分类管理,加大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企业的核查力度,并调整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相关政策。三是要求银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四是加大外汇管理核查检查力度,强化监测分析和公开披露。 《通知》还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支持守法合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完) 2013-05-06/safe/2013/0506/4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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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京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外汇违规信息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根据《合作备忘录》,2015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因逃汇、非法套汇、违规汇入、非法结汇、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买卖外汇等活动而构成实质性违规,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外汇违规信息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相关外汇违规信息将按季度汇总纳入征信系统,并在征信系统展示5年。 此次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旨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的有关要求,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扩大外汇信用信息应用,强化外汇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外汇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各外汇市场主体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外汇业务经营行为。(完) 2014-12-10/safe/2014/1210/4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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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二是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明确银行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三是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四是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五是明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14-12-29/safe/2014/1229/4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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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完善市场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继续推动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并行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4部外汇管理文件,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2014-12-09/safe/2014/1209/4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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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2009年以来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宣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27件,宣布失效23件。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资本项目等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成果,清理与转变外汇管理理念要求不相符合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进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资本市场以及银行结售汇等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释放红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资本项目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等改革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二是体现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的不断完善,清理与外汇管理数据统计采集新要求不相一致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加快外汇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整合升级,建立了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高效便捷。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电子信息系统改造、数据采集规则等调整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新形势需要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5-03-24/safe/2015/0324/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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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涉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等多方面规定,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集中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3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完) 2015-07-23/safe/2015/0723/4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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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为支持配合《暂行办法》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简化交易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便利市场操作。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四是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 《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完) 2015-07-31/safe/2015/0731/4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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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实现境内外币现钞供给多元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联合货币兑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特许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以下简称“调钞及批发业务”)。 《批复》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调钞及批发业务的范围,同意三家特许机构自主决定调运币种,并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银行、特许机构开展外币现钞买卖。二是要求三家特许机构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三是就三家特许机构的统计报送义务、反洗钱义务等其他内容进行了规范。(完) 2015-06-12/safe/2015/0612/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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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多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直致力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对促进改革开放和国际收支平衡、积极防范涉外经济金融风险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形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外汇管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些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 为此,适应当前外汇管理形势,《通知》共清理外汇管理规定91件,其中废止57件,宣布失效34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一是部分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标识码和交易编码、外汇账户、关注企业管理、经常项目售付汇、经常项目进口延期远期付汇、国际邮政汇款业务、进口开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外资并购、房地产市场管理等内容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与经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二是落实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部分关于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条款的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三是部分适用1999年欧元启动及过渡期期间、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2004年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期间、2008年奥运会及筹办期间、2008年抗震救灾期间等特殊时期以及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等试点时期的特殊外汇管理规定,适用期间已过,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四是对11件已宣布停止执行、经实践证明确无恢复执行必要的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通知》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掌握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同时,通过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加强非现场监管,可以有效进行政策衔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完) 2009-05-05/safe/2009/0505/4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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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和《通知》是在总结前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本着投资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简便了相关操作。包括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二是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规定》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三是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明确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四是为防范跨境证券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督要求,强化了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报备职责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今后将按季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fe.gov.cn )上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完) 2009-10-10/safe/2009/1010/4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