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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举办了《外汇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通过视频形式对全省各级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人员、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了培训,确保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在 2013 年5月13日的顺利实施。(以上照片反映的是主会场中,对在杭外汇指定银行100多名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培训的场景。) 2013-06-06/zhejiang/2013/0606/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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掮客,顾名思义是指替人介绍买卖,从中收取佣金的人。他们靠掌握的信息资源和提供的服务赚钱,一般情况下无需付出实际成本。但如果掮客介绍的买卖涉及违法犯罪,同样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买卖就赔了血本。 案情 外汇局在对企业检查时发现,旭日公司一笔380万元的人民币资金划给张伟个人账户,金额如此巨大的一笔资金从企业划给个人,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当办案人员询问旭日公司负责人黎老板该笔资金的用途时,黎老板一会儿说是归还借款,一会儿又说是借款,无法自圆其说。随着检查深入,办案人员从旭日公司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入手,追查人民币资金去向,在最终查实旭日公司私自买卖外汇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案件中不时被提及的重要人物——张伟也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线。 根据黎老板提供的线索,结合旭日公司检查的相关信息,外汇局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对张伟进行了调查:张伟系国家公务人员,但账户却多次收到资本金结汇相关企业汇入的大额款项和手续费,为搞清基原委,外汇局约谈了张伟。 初次约谈张伟,他矢口否认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员在耐心听完张伟的解释后,展开了心理攻势。随着约谈的深入,张伟感觉外汇局掌握的信息远远不止手续费那么简单,神情也越来越紧张,最后不得不推说事情过去很久实在无法回忆。检查人员顺水推舟让他回去仔细想想。时隔不久,检查员接到了中间人的说情电话,说情者旁敲侧击打听外汇局掌握的信息,提出能否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外汇局及时宣传了政策,同时希望说情者转告张伟,积极配合外汇局检查,创造减轻处罚的条件。几天后,张伟主动约见了外汇局检查员,说愿意配合外汇检查,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在旭日公司私自买卖外汇证据辅助支持和张伟的配合下,检查进展顺利,真相也终于浮出水面:原来黎老板的境内公司为了扩建厂房想购买土地,但当地政府规定,只有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参拍,土地的价格才能优惠,于是黎老板在所谓的民间“专家”建议下,设立了“空壳”的外商投资企业--旭日公司作为参拍主体,但外汇到资的时限要求,旭日公司一时无法满足。 情急之中,黎老板在“专家”的引荐下,找到了有外汇资源的张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张伟爽快答应,并告知自己妹夫俞超常年在国外经商,手头有大量外汇,可牵线将外汇打入黎老板指定账户充作资本金,但希望黎老板给一定的好处费。最后双方商定:由张伟帮助到位300万美元资本金,价格在银行外汇牌价基础上再加0.06元人民币,超过牌价部分作为好处费。旭日公司于是划给张伟账户38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购买外汇的首期保证金和支付给张伟的佣金。经过张伟的牵线搭桥,旭日公司很快取得了足额外汇。 由于该案另一当事人俞超常年在国外生活,外汇局一时无法对其进行调查。为此,外汇局建议张伟配合联系其妹夫俞超接受调查处理,且该行为属积极配合并立功的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考虑予以减轻处罚。2013年底,俞超在张伟的带领下到外汇局接受了调查。此外,办案人员顺藤摸瓜也查办了其他公司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定 性 张伟介绍俞超与旭日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私自买卖外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外汇局对张伟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应的罚款。而俞超、旭日公司的行为则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汇局对他们实施了行政处罚。 点 评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 2008年 8月 5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新增的处罚依据。近年来,全国外汇检查部门处理了大量的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但对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案例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涉及面广,尤其是对个人介绍的外汇买卖,存在线索发现难、取证难和实施行政处罚难等问题。本案的办案人员以资金流向为线索,通过汇警合作,以公安机关掌握的被查人相关信息为依托,充分运用各种检查手段最终取得了“一石三鸟”的成效。但此案也暴露了相关部门管理上的问题,需要齐抓共管: 一、招商引资考核与个人绩效挂钩需完善。尽管目前政府部门取消了招商引资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仍然将招商引资作为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年终任务不完成全年工作一票否决。个别地区为强化责任,甚至将招商引资任务层层分配到个人,无外汇来源的单位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就各找门道,甚至走歪门邪道,根本悖逆了招商引资的初衷。因此,要减少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考核机制,掐断外汇违法违规的源头。 二、外汇政策宣传需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由于较为专业,部分接触外汇业务少的部门和自然人对其了解甚少,有些甚至一无所知,做了违规的事也搞不清楚后果。因此,外汇政策执行宣传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掌握了解,及时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管管理规定办理业务。一旦发现客户违规,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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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单证办理信用证项下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巨大,被外汇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骗取金融票据罪被依法逮捕。该案是外汇局严厉打击虚假贸易套利套汇的又一典型,公司和王某付出了极其惨重的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案情:2013年4月,外汇局在筛选分析转口贸易数据时,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除2011年5月发生1笔2.5美元苯乙烯的一般贸易进口外,其他全部业务均为转口贸易,金额高达20亿美元。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唯一1笔一般贸易业务还存在少收汇的情况。而公司提交给银行的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在不同银行的不同贸易合同项下却编号相同。外汇局为解开疑团,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联系当事人多次未果。在总局开展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行动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外汇局将该公司用于开具信用证的可疑货权凭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提交给海关进行了核验。 2013年6月,外汇局根据海关反馈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核验结果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备案清单有38份涉嫌伪造,涉案金额780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涉嫌伪造提供虚假单证且金额巨大,外汇局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公安部门通过深入调查,也确认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逃汇的转口付汇使用的38份备案清单系涉嫌伪造。 检查同时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红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办以信用证为依托的化工原料进口贸易。王某虚构贸易背景,将虚假的购销合同、海关进境备案清单以及提货单提供给红利公司,由红利公司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给王某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王某则通过信用证贴现套取资金归己使用。由于王某资金链断裂,最终造成红利公司480万美元资金损失。 另外,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王某还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境外离岸公司和境内同发公司签订虚假的乙二醇贸易购销合同,提供伪造的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和仓储协议,以同发公司名义向银行骗取开立信用证共计360万美元。随后利用自己公司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套取现金挪作他用,信用证到期后又因无资金付汇而导致银行垫款360万美元,给银行和担保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定性: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供伪造的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转口贸易信用证项下付汇,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逃汇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虚构贸易背景以红利公司名义开立信用证给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套取现金挪作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同时,王某在信用证到期后无资金付汇,造成银行和担保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骗取金融票据罪。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点评:在境内外存在利差、汇差的情况下,部分机构和个人为做大规模达到融资套利的目的,不惜伪造单证虚构贸易背景,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利用撤旧公司开新公司等方式,开展违规活动,逃避外汇局监管。事实上,外汇局可以根据关联公司信息,对异常或已违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外汇局还可以通过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联合办案机制,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其他部门深入追查其他违规或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浮出水面,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及时启动汇警合作为案件侦破赢得先机。由于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涉案金额巨大,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外汇局在发现案情后,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启动汇警合作机制,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完整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可疑点,详细说明该公司的违规情况和相关定性依据,给公安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联合办案是成功破案的关键。外汇局和公安部门有着各自的职能优势。在本次案件侦办中,外汇局和公安部门再次发挥了互补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办案合力:外汇局主动发现线索、积极参与调查,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监测、收集、提供嫌疑对象外汇交易的详细数据以及交易对手的信息,协助查清外汇资金的来龙去脉,同时积极提供外汇政策支持;公安部门则对移交的违法线索及时立案,及时利用外汇局的信息资料侦办案件并反馈进程。 (三)汇警合作给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力。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跨境收支快速增长,外汇领域违规违法现象随之增加,并呈现出违规主体专业化、资金规模庞大化、非法交易复杂化等特征。特别是随着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由行政主导型向法律和市场主导型转变,势必要求强化事后监管手段和违规处罚。汇警合作能整合外汇专业检查技能和经济案件侦查资源,打破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壁垒,提升外汇领域执法效力,对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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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货物贸易便利化,方便进出口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货物贸易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最近一家银行违规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售汇支付业务,为逃避外汇局处罚,故意伪造《境外汇款申请书》,提交虚假资料,受到外汇局查处,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引以为戒。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中旬,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发现: 2013年 8月 20日 ,一家银行未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可付汇额度,为“B”类企业红利化工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1笔,金额31.62万美元。外汇局业务部门当即要求涉事银行对该笔业务做出说明。在对相关售付汇单据、凭证资料核对后,业务部门初步认定该银行涉嫌未按规定办理“B”类企业货物贸易售付汇业务。 2013年10月下旬,外汇局对该银行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为进一步固化证据,搞清事实,检查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检查现场,该支行向检查人员解释:该笔付汇业务发生后,行领导相当重视,即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经询问经办业务人员,国际收支申报经办柜员,调阅原始凭证并再次向企业核对,确认该笔付汇实际为“预付机器修理费”支出,属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当初错申报为货物贸易售付汇的原因:一是由于该企业属于贸易进出口企业,收、付汇主要属于贸易项下;二是柜员误将有“预付”字样的付汇单据,误认为是货物贸易的预付货款支出。于是出于习惯性操作,误申报为一般贸货物易付汇。银行同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一张付汇日期为 2013年 8月 20日 “交易附言”为“预付维修费用”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作为非贸易售付汇的证据。这样,以“预付维修费用”名义的对外付汇,属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无须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扣减相应额度,因此也就不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不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制约。 为验证银行的解释,同时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当即对银行新提供的非贸易申报单进行仔细核对,发现该境外汇款申请书中“交易附言”栏的“预付维修费用”字样系手写,与一般银行涉及境外收、付汇申报单据填写栏的内容均为电脑打印字体的惯例不符。这一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重视,随即对该笔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了深入检查。一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核查该笔交易原始申报的情况。发现该银行在申报上述付汇交易数据时,申报的交易编码是101010,收付款性质选择为“预付货款”,交易附言填写为“一般贸易进口货款”,因交易附言与收付款性质不符, 2013年 9月 4日 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曾要求银行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确认,如实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当日,该银行反馈“交易附言的内容已更正为一般贸易进口预付货款”。二是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核对原始导入的交易数据状态。发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原始数据中该笔仍为货物贸易售付汇。同时银行在 2013年 10月 14日 向外汇局业务部门提供的 2013年 8月 20日 原始境外汇款申请书,该申请书上交易附言栏字体为电脑打印,内容为“预付货款”。三是银行于 2013年 11月 7日 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将该笔申报数据由一般贸易进口预付货款改为非贸易付汇,交易附言再次被更改为“预付维修费用”。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该笔付汇先是交易附言与申报内容不符,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要求银行确认,银行反馈属于贸易项下。外汇局业务部门监测发现疑问后,银行向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申报单也是贸易项下,只是在外汇检查部门介入后,申报就突然改为非贸易项下。 面对充分的证据,该支行终于承认向外汇检查部门提供的非贸易项下的申报单是为应付检查,事后故意改申报为非贸易,目的是为了掩盖违规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二、定性处理 首先,该银行未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通过监测系统扣减“B”类企业对应的可付汇额度,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售付汇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次,该支行故意更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支行按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进行了处罚。 三、案件点评 货物贸易改革以后,外汇局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信誉以及遵守外汇管理政策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信誉佳、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好,外汇收支正常的企业,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极大地方便了进出口企业贸易经营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外汇收支异常,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审慎监管。在该外汇管理政策背景下,外汇指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窗口指导和柜面审核工作,由此赋于银行相应的代位监管职责。但个别银行在经营指标考核的驱动下,发生违规问题不是加强对员工的政策培训,规范内部操作流程,总结经验教训,而是处心积虑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逃避处罚,弄巧成拙地将一个程序性违规问题,演变成弄虚作假的恶意双重违规行为,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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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在查处企业违规借用外债时,追踪发现企业股权转让未缴纳所得税。根据汇税合作程序,外汇局及时向税务部门移交线索,挽回税收损失数千万元。类似的合作,外汇局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广泛进行。 案情 2013年6月,外汇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发现:2012年12月,华新药业公司收到外方股东意大利爱木公司汇入1笔资金1000万美元,对这一大额收汇,外汇局开展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2012年11月,华新药业公司与爱木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爱木公司借款1000万美元,借款利息为3%,借款时间共90天,期限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止。该笔借款虽在投注差内,但未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追踪华新药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2013年5月,该公司经商务部门批复同意股权变更,其美国股东财胜公司将其持有华新药业公司的1.7467%股权的出资额转让给一家香港公司,转让价格为1048万美元。 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转股,应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到银行购汇支付到投资者境外账户,或者以跨境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到投资者境外账户。而税务部门则规定,非居民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所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外汇局登记时,无法提供税务证明。 上述股权转让,因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在境外,税务部门很难发现。根据汇税合作要求,外汇局遂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了以上股权转让线索。随后,在外汇局、税务、国库部门、税款经办银行多次协商下,确定了该企业税款补缴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溢价转让股权后应缴企业所得税4287万元全额缴入国家金库。企业的股权转让登记也得以完成。 定性 华新药业公司从境外借用外汇资金未经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擅自对外借款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将追踪发现的股权转让线索通过汇税合作移交给税务部门,促其补缴了税款。 点评 外汇局和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具有广泛的合作基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加强外汇收支监管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监管协作机制,针对地区外汇违规行为特点,主动寻求与当地税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信息交流、疑点通报和协作执法等方式,为外汇检查提供有力证据。外汇局及时移交案件线索,责成企业和个人补缴税费,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共同打击逃套汇、偷骗税等违法活动,维护区域经济和金融安全,促进了地区经济健康发展。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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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外汇局在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为中,讲究方法,耐心沟通,不但使企业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达到处罚与教育、惩戒与帮扶相结合的目的。 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大城电缆公司在一家银行以自有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金,办理1笔汇出汇款项下押汇。 11月 28日 ,该企业将押汇所得资金2438824.66美元作为转口贸易货款汇至转口贸易卖方香港公司,同时企业办理押汇时向银行提交了两份仓单及对应的进出口合同各1份作为贸易货权凭证。 11月 29日 ,该企业收到该笔转口贸易收入款2424157美元。经第三方核验,发现该企业留存在银行的代表贸易背景的两份仓单属伪造。 定性 该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伪造仓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在检查之初碰上了一些困难,但外汇局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取得了企业的积极配合。 (一)精心准备,外围调查。外汇局通过前期的银行数据筛选,发现了大城电缆公司除转口贸易外,从未经营任何涉外交易,且转口贸易单笔交易金额较大,这引起了外汇局的重视。外汇局立即布置收集相关交易材料,对企业进行排查。通过业务系统数据监测、到银行查阅相关交易资料、与银行客户经理会谈等多种外围调查手段后,发现企业有较大违规嫌疑并初步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初步接触该企业后,将该企业相关单证提交第三方核验。 (二)讲究方法,政策引导。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后,外汇局开始正面接触企业,并与当地支局一起去企业现场走访,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在于外汇局的沟通中,企业对涉及转口贸易业务的话题表现得较为警惕,为此,外汇局认真向企业宣讲外汇政策法规,特别对转口贸易有关政策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企业能认真自查。 (三)证据突破,攻克难关。经过多轮沟通,企业负责人在配合上已经出现了转变,表示在办理业务时存在一定过错,但在具体问题上仍闪烁其词。经过仔细分析,检查人员终于了解到问题的核心在于该企业负责人对自身名誉十分看重,深怕承认违规情况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外汇局是否掌握违规核心证据仍有侥幸,为此,检查人员出示了第三方核验取得的仓储公司证明,同时指出,案件拖的时间越长,对其个人及企业的名誉损害越大,及早承认配合处理才是减少损失的方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企业终于承认办理转口贸易并无真实的交易背景,而是通过转口贸易进行资金融资、套利的事实。 案件查处后,外汇局并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和企业一道分析企业出现违规的原因,提出加强合规、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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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金用途的人民币发票,是落实资本金支付结汇“实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银行办理结汇的审核重点。但个别企业为达成结汇目的,规避银行审核,将已经付款的人民币用途发票作废重开,用作结汇证明资料,“一女二嫁”理应受罚。 案情 2013年6月,外汇局非现场检查发现江城公司在2013年4月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1447万美元,为核实该笔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的用途,外汇局对江城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 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办理上述资本金结汇的发票共92张,与留存银行的复印件相符。但这批连号的发票,引起了外汇局的警觉,在与企业沟通得知,这批发票是税务部门重新开出。重新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解释是劳务发票的明细清单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这一解释更引起了外汇局检查人员的怀疑。外汇局启动汇税合作机制,通过税务系统核查发现,这批发票与2013年2月企业已经作废的部分发票号码相同,江城公司在资本金结汇使用的是上述92张重开发票。 为查清事实真相,外汇局对2013年2月开具且已经作废的发票用途进行了跟踪,发现这批已经作废的发票出现在江城公司在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一份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资料中,且信用证的支付和资本金结汇支付对象均为同一对象红山公司。而江城公司与红山公司高度关联。 由此,外汇局搞清了事情的基本脉络:江城公司先以发票为货权依据开证支付给关联公司一笔资金,而后将发票作废。为办理资本金结汇,以发票重开取得人民币用途证明材料,结汇资金支付给关联公司后回流。 外汇局经过耐心反复的沟通和政策宣传,企业最后承认:2012年2月,江城公司以红山公司为受益人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完成支付后,以银行已经签章的发票某项填写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为由,将其中91张发票,对应金额9122万元退回对方红山公司作废,红山公司随后对江城公司重开92张发票,金额未变。2012年4月,江城公司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使用了上述92张重开发票,完成支付后由红山公司全额退回江城公司的人民币账户,数日后,资金回流。 定性 江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汇局对江城公司非法结汇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点评 此案中,江城公司在发票已经使用的情况下,利用发票作废重开使资本金得以结汇,虽然暴露了发票作废及资本金结汇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出现的盲点,但通过检查人员的努力,通过汇税合作、异地合作、本外币系统的联合查询和监管,在银行的积极配合下,仍然可以查清事实,因此,违规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通过异地关联本外币转化规避监管不可取,唯有合规诚信才是正道。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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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己控制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账户”)操纵资金的流动,以此作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资金流动渠道,是外汇局严厉打击查处违规行为之一。本案所涉张某与王某,以及经办银行均受到外汇局行政处罚。 案情 2013年5月,外汇局在分析个人外汇数据时发现大量境内个人外汇资金汇入宝莱实业有限公司NRA账户,于是将其作为重要可疑线索展开调查。 资料显示:富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720万美元,主要从事电梯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系外商独资企业,而其外方股东则是被王某实际控制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外方股东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外汇尚有缺口,于是,王某就向张某购买外汇充当外方投资资本金。 2013年3月,王某将人民币资金分3笔转给境内个人张某指定的2个账户,用于购买19万美元,作为福森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富成有限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的不足。当月,张某从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分4笔将19万美元汇给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NRA账户。而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境内个人分拆购汇汇入,均申报为“因私旅游”。 定性 由于张某和王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其买卖外汇金额累计低于20万美元,由外汇局按私自买卖外汇进行行政处罚。对本案中涉及企业资本金非法流入、个人出借外汇账户、虚假国际收支申报等其他违规主体的问题,外汇局已另案处理。 该案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境外空壳公司开立境内NRA账户。目前,不法分子在境外,尤其是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较多,然后利用其空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划转,操作便捷,隐蔽性强,违法查处难。而且很多这类NRA账户在短期内进行操作后便销户。 (二)分拆购汇集中汇往NRA账户。不法分子通过境内亲戚朋友或非法收购的身份证,利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汇,以“因私旅游”等名义将外汇汇往NRA账户。其表现为短期内大量个人将5万美元汇往某一NRA账户。 (三)NRA账户资金归集后集中划转。不法分子将NRA账户作为资金池归集,大量非法外汇资金在NRA账户归集后,进行大额划转,一次性或分次汇给需要外汇资金的公司或个人。 点评 目前,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大部分属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这些境外机构,有可能将账户或用于异常资金划转,或从事违规贸易融资。因此,对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账户,要对该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加强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外汇划转监测,全面掌握非居民外汇资金划转的来龙去脉;同时加强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建立个人分拆收结汇、购付汇筛查分析识别,及时发现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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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贸易性质和结算方式提交有效凭证,银行据此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是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外汇局在转口贸易检查时发现,个别企业刻意张冠李戴,将转口贸易申报为一般贸易,只提供一般贸易单证,规避银行贸易外汇分类管理和转口贸易货权凭证审核的要求。外汇局按提交单证不真实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一、案情 安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经营铜等有色金属进口、房地产开发和纺织品制造等。外汇局在筛选分析的基础上,将其作为转口贸易重点关注企业对其贸易收支进行了全面检查。 外汇局在对企业提供的转口贸易和一般贸易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转口贸易和一般贸易资料存在错配现象,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这一做法实是有意为之,其操作手法是: 首先,安泰公司在甲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但只提交一般贸易进口合同,且在甲银行将转口贸易申报为进口交易。因转口贸易本来并不产生货物报关进口,因此,申报为进口的付汇资金便无对应货物流与之匹配,此时公司便将该付汇做预付货款向外汇局进行报告登记。因在甲银行实际办理的是转口,自然会产生相应的收汇,公司就将该笔收汇入到乙银行的账户,且将乙银行的收汇资金暂时申报为预收货款。 其次,为确保上述报告为预付货款的付汇存在对应的货物交易,作为一家具有正常进口业务的公司,安泰公司便主动将在乙银行做的正常一般进口贸易中的报关单挪用到转口贸易甲银行,以达到与付汇相匹配的目的。至此,上述申报为预付货款的付汇就产生对应的货物进口,申报成一般贸易的转口贸易付汇端资金流和货物流已经匹配。但此时在乙银行的收汇和在乙银行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付汇均无对应的货物流。因安泰公司无出口业务,之前在甲银行办理转口的收汇无法通过正常的一般出口将货物流缺口补齐。 再次,为确保第一笔在乙银行的收汇和在乙银行的申报为付汇均存在对应的货物流,安泰公司不得不在进口标的价格低的时候在丙银行叙做另一笔进口,并将其申报为转口贸易。这一笔进口中的报关单便被挪用到乙银行与付汇匹配,申报为转口的收汇资料就与乙银行的收汇匹配。 通过以上三步,安泰公司做到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 外汇局最后查实:2011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将36笔转口贸易申报为一般贸易进口,并通过预付货款报告、错配进口报关单、将一般贸易申报为转口贸易等措施“补救”虚假申报带来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问题,共涉及转口贸易付汇1.1亿美元。同时检查还发现该企业巨额虚假转口贸易(另案处理)。 二、定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提交不真实单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按高限实施行政处罚。 三、点评 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证明贸易真实性,未如实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别银行为营销客户,未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放松审核要求,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实为合规经营之大忌。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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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广后,外汇局对货物贸易企业实行名录、分类管理,极大地便利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但近期外汇局却发现,个别银行为贪图方便,放松相关政策的执行,为已经纳入C类的企业继续按A类政策办理业务,这些行为,受到了外汇局的严厉处罚,需引以为戒。 案情 一、为异地C类企业办理结汇业务。外汇局非现场发现:某银行存在为被异地外汇局已经纳入C类的企业违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嫌疑。现场检查相关凭证资料发现,这家银行为异地C类企业---红大公司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未严格按照“先查询、后收结汇”管理规定,而是在一次性复印多份企业分类状态(A类状态)记录凭证作为附件,此后的业务办理不再登陆监测系统实时查询,从而发生为已纳入C类的企业按A类外汇政策办理业务。 二、为异地非名录企业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在对一批异地名录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银行为非名录企业--成发公司办理收汇业务。原因是该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未登陆贸易监测系统的银行客户端查询企业名录状况直接办理收汇业务。 三、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退汇。外汇局发现,某银行为大通公司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退汇支出业务时,将退汇资金直接从该公司的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沟通了解后发现,该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货物贸易改革后,A类企业退汇业务即可直接在待核查账户办理,并不了解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 定性 为异地C类企业办理结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十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 为非名录企业办理外汇收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从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办理退汇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 上述案件中,银行员工自查已发现了违规事实,但侥幸地认为外汇局对异地企业不一定能够监管得到,从而发生违规不及时纠正直到案发。上述银行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度,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留存名录查询和分类监测状况查询记录,但经办人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要求,使内控制度成为摆设。事实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监测系统事后核查能实时监测银行的上述违规行为。因此,银行对自查发现的业务违规,应主动向外汇局报告,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银行要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提升外汇政策的执行效果。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