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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 2022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0.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29万亿美元)。 2022-12-05/jilin/2022/1205/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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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2万亿美元)。 2022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6.8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92万亿美元)。 2022-11-11/jilin/2022/1111/1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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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6万亿美元)。 2022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2.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34万亿美元)。 2022-09-06/jilin/2022/0906/1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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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524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235亿美元,升幅为0.77%。 2022年10月,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12-13/jilin/2022/1213/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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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对吉林涉外经济的负面影响,全力做好金融支持涉外企业复工复产和稳企纾困工作,4月16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出台《关于优化外汇金融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进一步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推动吉林涉外经济加快恢复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一是坚持守好外汇业务线上线下两个阵地。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合理调度线上线下业务资源,启动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保障各业务渠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业务办理需求。在有序恢复银行网点对外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外汇业务,鼓励市场主体采取“网上办”“微信办”“邮件办”“电话办”等无接触方式进行业务办理,多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外汇金融服务。 二是着力提高外汇金融服务水平。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建立“汇银企”快速反映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深入了解市场主体经营用汇需求和实际困难,及时向属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政策执行的难点和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跨境资金收付和融资等涉汇难题。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异地协作、线上对接等方式,通过“一企一策”开展定制化外汇服务,实施精准帮扶,保障市场主体的外汇服务需求,为企业复工复产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加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支持力度。要提供“特事特办、要事快办、急事急办”经常项目外汇服务,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办理名录登记及企业报告,同时鼓励企业通过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登记表业务,线上线下全面保障贸易企业复工复产需要。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国际贸易,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及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支持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跨境结算成本。支持银行通过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金融服务模块,实现贸易结算环节的交单、审单及收付汇全流程一站化线上处理,优化贸易结算流程,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凭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收汇业务,进一步丰富跨境电商收结汇渠道,降低结算服务费率,同时为出口跨境电商提供更加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 四是强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与服务。加快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坚持“可简尽简、应简必简”的原则,切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水平。开辟跨境融资绿色通道,线上办理跨境融资业务,保障企业跨境融资需求。简化外债登记流程,指导市场主体通过线上审核资料的方式办理外债登记行政许可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缓释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压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出资确认流程,对疫情期间急于办理外方资本金出资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银行可先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第一时间为企业办理出资确认业务,事后及时向属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五是扎实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经营外汇业务银行要着力提高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广泛深入开展汇率避险宣传和实操培训,加大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服务人员外汇政策和实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汇率避险服务,不断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创新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在精准风控管理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中小微企业缴纳外汇衍生品保证金比例,减免办理衍生品业务汇率点差及相关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中小微企业套期保值成本。充分利用“吉企银通”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在平台外汇衍生品专区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外汇套保产品,实现企业汇率避险需求线上对接。 六是深入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各试点银行要加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力度,主动、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区块链服务平台优化融资业务流程,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切实提高融资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让平台现有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为涉外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 2022-04-18/jilin/2022/0418/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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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3/jilin/2022/0526/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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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2022-02-14/jilin/2022/0214/1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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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4/jilin/2021/0425/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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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2-22/jilin/2018/022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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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30/jilin/2015/0424/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