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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单理赔的钱怎么从中国香港进入内地? 答:需根据保险本身的合法性确定。如果是因到境外履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相应保险赔款可以入账;但如果是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相应赔款也不能入账。 2021-10-25/qinghai/2021/1025/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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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子女留学期间的生活费仅限于由父母汇出吗? 答:政策上并无硬性规定。但一般而言,支付生活费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存在抚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如父母以外的其他人需向留学生支付生活费,银行亦可在把握真实性的基础上办理。 2021-11-08/qinghai/2021/1108/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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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是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 答: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在外汇管理政策上按照境外个人管理,同时双向享有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1-11-03/qinghai/2021/1103/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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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直系亲属境内外币划转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应进行管理信息申报。 2021-11-30/qinghai/2021/1130/1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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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如何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2022-11-04/qinghai/2022/1104/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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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澳门居民在境内开立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2022-08-26/qinghai/2022/0826/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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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审核材料,一、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等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023-05-26/qinghai/2023/0526/1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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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3: 废止文件目录 2015-05-13/qinghai/2015/05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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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15-05-14/qinghai/2015/05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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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13/qinghai/2015/051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