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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办公场所人员聚集,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外汇局广东省内多家中心支局迅速制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指南》,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多种远程办理外汇业务方式,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零跑腿”,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提供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 《外汇业务指南》主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企业线上操作指南;二是电子邮箱、邮政快递、银行代办等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办理操作流程;三是针对确有需要到窗口现场办理的外汇业务,推行电话预约、指导准备材料等服务;四是公布外汇局外汇业务联系方式,提醒社会公众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咨询各项外汇业务。 外汇局广东省内多家中心支局纷纷通过媒体报刊、互联网站、微信工作群、微信公众号、外联邮箱等以及借力银行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全力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外汇业务办理需求。如,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通过《南方日报》、阳江市中心支局通过《阳江日报》、中山市中心支局通过《中山日报》等公布推广;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通过茂名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公众号推送,并同步发送至茂名市12345复工复产24小时热线中心广泛告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公布在“东莞外汇业务”互联网页;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通过“惠州金融权益君”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外汇局增城支局将指南存放至外联邮箱,方便市场主体查询。 2020-03-02/guangdong/2020/0228/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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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的外汇服务工作,畅通医疗物质外汇结算通道,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加速放款,急企业之所急 佛山市某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着国家工信部、广东省工信厅等部门下达的防疫物资紧急生产任务,在大年三十已开启三条口罩生产线,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原材料需求持续上升,资金周转问题日益突出。针对上述情况,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及时指导南海农商银行为该企业防疫物资生产原材料进口提供融资支持,南海农商银行仅用不到两天时间即完成从客户申请到融资实际发放,提供进口融资39.63万美元,有效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截至2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银行办理防疫物资原材料进口融资相关业务共9笔,金额合计201.96万美元。 ——加快开证,想企业之所想 东莞某科技公司是国内高分子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疫情期间一直日夜赶工生产医、卫用聚丙烯Y40牌号,以保障国内加工应用口罩、防护服、卫生用品等医卫产品的原料供应。获悉该企业在向境外紧急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急需开立一笔信用证后,华夏银行东莞分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简化内部流程,仅用不到2小时即成功开出1300万美元信用证。而另一家体温测量仪生产企业同样急需采购进口红外体温测量仪器原材料用于疫情防控,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简化内部流程和审核单证,最大限度加快业务办理效率,合计开立4笔合计303万美元的国际信用证,开证时间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为不到1个工作日。截至2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银行办理防疫物资原材料进口信用证开立业务共12笔,金额折合3487.14万美元。 ——加紧付汇,做企业之所需 企业为满足复工复产需要,对医疗物资的需求非常迫切。2月26日,河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快生产医用电动病床,急需支付1笔医疗护理床塑胶床板货款1.09万美元,工商银行河源分行利用绿色通道政策,凭客户的付款指令优先、快速、便捷办理,并为客户减免相关汇款手续费。珠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是全国少数几家具备生产负压救护车生产资质的企业,2月12日,企业需紧急支付200桶生物杀菌消毒剂和20台自动生物消毒杀菌仪的境外采购款项,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加快审核单据,全力配合企业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该笔货款支付业务,保障企业生产不中断。截至2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银行办理进口防疫物资原材料付汇业务合计7笔,金额折合55.05万美元。 ——加急施策,谋企业之所盼 持续的疫情影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困难。例如,开工延期造成订单产品无法按时完成,国外客户担心货物携带病毒要求出口货物暂停出货,进口货物滞港和信用证开证受阻,资金出现周转困难等。针对外贸企业面临的困难,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结合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积极研究下一步稳外贸需重点解决的问题,配合广东省商务厅拟定外贸痛点问题解决行动方案。一是稳步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高企业对外支付的效率,让企业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恢复经营上。二是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资金结算,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收付汇业务,提升个人贸易结算业务灵活度。三是对于跨境服务贸易业务,除了开展收支便利化试点外,还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进一步便利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承包工程。 抗疫进行时,服务不停止。截至2月27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累计指导银行快速办理疫情相关业务588笔,合计金额1.44亿美元。其中,运用绿色通道政策办理特事特办业务154笔,金额合计5394.62万美元。 2020-03-10/guangdong/2020/0310/1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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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外汇服务便利化举措,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快速制定业务指南,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积极推行市场主体“不出门”办理外汇业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高质高效外汇服务“不间断”。 ——快速制定业务办理指南,宣传“全覆盖”。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迅速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注销、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出具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外汇信息注销证明、出具无违规证明等多项业务办理指南,发布在“东莞外汇业务”(http://whyw.dg.gov.cn/)供社会公众点击查看,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群等方式广泛推送,鼓励企业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扫描资料或邮政快递申请材料方式办理业务。 ——免费邮政快递送达外汇业务办理凭证,企业“零跑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近期需向其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债资金,用于维持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日常运转及保障后续经营生产需要,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主动了解企业业务需求,加快业务办理进程,并提供免费邮政快递服务,尽量避免企业到现场办理,降低病毒交叉感染的风险。 ——通过网上政务辅助功能办理名录登记,节约“脚底成本”。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名录登记业务,但企业地点距离较远,在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该企业到就近的银行网点提交了申请资料。银行受理后,通过广东对外贸易单证公示平台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传输到外汇局端,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立即为企业办理了名录登记业务,为其节约了“脚底成本”,也降低了办事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外汇局所面临的交叉感染风险。 ——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线上办”。某食品公司来电反映其维持日常营运周转急需向境外母公司借款,但担忧经办人员到现场办理业务途中可能会感染病毒,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立即开通疫情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注册用户和上传外债登记资料,在业务办结后通过平台向企业出具了相关登记凭证,及时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 2020-03-06/guangdong/2020/0306/1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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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金融机构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风险,外汇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指导辖内银行线上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促进外汇政策普及和外汇服务高效办理。 工商银行佛山分行组织辖区70个营业网点近300名柜员,以网上观看视频方式,开展了外汇政策、企业网银跨境汇款等业务培训,提高了一线柜台人员的外汇政策水平和业务办理能力。同时,该行还举办主题为“人民币汇率走势分析及重点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介绍”的客户线上沙龙活动,为21个重点企业客户选择合适的汇率避险产品提供意见,帮助企业树立财务中性意识。 交通银行佛山分行对一线员工开展了9期线上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疫情期间的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措施、网上银行跨境结算和结售汇服务等,保障了疫情期间的外汇服务正常开展。 中信银行佛山分行通过企业微信、蓝信等移动办公软件定期对一线柜台人员开展外汇政策培训,确保最新外汇政策第一时间传达到位。 2020-03-23/guangdong/2020/0323/1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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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14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061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 2015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8.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88万亿美元)。(完) 2016-01-04/guangdong/2016/0104/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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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特许机构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 (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11-02/guangdong/2015/1102/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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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2017-02-07/guangdong/2017/0207/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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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2016-06-01/guangdong/2016/060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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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0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8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40亿美元)。 2015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万亿美元)。(完) 2015-11-30/guangdong/2015/113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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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学习和熟悉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为登记权限下放至外汇指定银行铺路设桥。学习内容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政策调整事项以及银行版《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该《通知》实施后,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所涉主体持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登记后即可办理后续业务,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为境内外投融资活动拓展了空间、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降低了所涉主体的经营成本。 2015-04-24/guangdong/2015/0424/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