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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函〔2001〕50号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联业商〔2001〕1125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目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不视为境内机构的对外债务,不需要批准或进行外债登记。因此,为此类人民币贷款提供的担保,也不视为对外担保,不需要事前批准,也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 此复。 2001-07-11/safe/2001/0711/5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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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一)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控制比例-[已确认贸易信贷提款登记金额-贸易信贷注销确认金额]。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三)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二、控制比例定义及设定权限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 (一)基础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在系统中对所有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统一设定。 (二)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外汇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 (四)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三、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2009-06-22/safe/2009/0622/5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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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加强流动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压缩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的基础上,再次适当调减2011年度指标总规模。同时,为引导银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化指标分配结构,调减了资金拆入和存、拆放业务比重较高、指标历史基数较大的金融机构指标,适度增加了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指标历史基数较小的银行指标。现就2011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下同)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1年度指标1,016,800万美元(详见附表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1年度指标1,462,509万美元(详见附表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中、外资法人制银行、未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760,780万美元(详见附表3)。 指标被调减的境内机构,如在调减之日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 二、各分局应从支持进口贸易融资、加强流动性管理和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角度出发,根据所辖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运用结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调剂指标。2011年度各分局地区指标应优先用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融资。 三、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四、关于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一)各分局可将2011年度地区部分指标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二)核定给中资企业的指标仅限用于其借入的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中资企业指标项下短期外债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为其核定的指标。 (三)核定指标的中资企业须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的行业,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四)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六)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五、各分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实行监测,强化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 年 季度末 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2011-04-15/safe/2011/0415/5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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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调增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核定指标总规模为433.92亿美元。在调增各金融机构和分局地区指标的同时,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和中小银行倾斜。现就2014年度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4年度指标1,390,437万美元(详见附件1)。 核定部分法人制外资银行及对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014年度指标1,654,358万美元(详见附件2)。 核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用于辖区内法人制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以及中资企业等机构的地区指标1,294,355万美元(详见附件3)。 二、2014年指标调整应重点向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倾斜,并适当关注中资企业的对外短期融资需求。各分局在核定指标时,应在符合当年指标管理政策取向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配指标。 三、境内机构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每日末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在外汇局新核定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2014-04-08/safe/2014/0408/5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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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二)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已接收的旧格式接口数据文件的最后一次导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07:00。各银行应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合理设置新、旧格式的数据报送时间和新、旧接口程序切换时间。 (四)对未通过新版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或有关准备工作未就绪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应急处理流程和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切换为手工方式,并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上报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同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权限分配以及网络、浏览器设置等准备工作,以便于8月1日起通过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审核辖内银行的申请,于7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银行名单、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五)关于汇综发〔2010〕122号文和更新后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银行可从网点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常用下载”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栏目下查询。 二、明确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 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报送有关数据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根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规定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有关使用方法见该网站“常用下载”中“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企业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将相关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2012-07-20/safe/2012/0720/5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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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 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附件1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外汇局分支局应严格按照汇发〔2011〕49号文和附件1要求认真审查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并组织人员对银行接口程序进行验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应按日汇总辖内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合格的银行名单,填写《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及时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供各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对2012年3月31日前无法完成接口程序验收的银行,外汇局分局应上报具体情况说明。 二、接口联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接口程序已验收合格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传送《银行联调计划表》电子邮件,各外汇局分局应当日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3月19日起根据《银行联调计划表》汇总情况,分期分批组织银行开展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1.2版)(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三、外汇分支局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加强核查银行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汇发〔2011〕49号文相关规定。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和联调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外汇局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 附件2: 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 2012-03-16/safe/2012/0316/5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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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2004-05-17/safe/2004/0517/5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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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下简称掉期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二)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二)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外汇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业务操作规程; 2.统计报告制度;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 4.定价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下列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时,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履约手续。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由银行自行确定。 五、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一)银行办理掉期业务必须遵守本通知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外,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境内机构掉期换入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履约换回的外汇资金可以进入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六、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头寸管理规定。 七、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八、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应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和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时间 (一)表一至表八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报告机构应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八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二)除上述两项统计管理规定外,报告机构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方式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之前,报告机构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附件中的统计报表(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传真:010-68402315;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应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填制说明 (一)表一 1.本表为报告机构在报告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分布状况,表中“结汇”和“售汇”分别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统计的远期合约金额。 2.对于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二)表二和表六 1.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二中区分统计。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2.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发生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六中区分统计。 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启用新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前,报告机构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质统计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履约数据,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表三和表七 表三、表七中的“地区”按照报告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分支机构所属地区填制。其中,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按照各分行所属地区填制。 (四)表四 1.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履约额 2.客户的远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和展期,报告机构应将违约和展期金额分别计入违约栏和展期栏中。 (五)表五 1.根据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前后两笔交易的方向,“掉期签约额”分为“结汇对售汇”和“售汇对结汇”两项。 2.客户的掉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报告机构应将违约金额计入“掉期签约额”的违约栏中。 (六)表八 本表汇率数据按照报告机构在营业日终了时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挂牌价格填报。 (七)其他 1.对于本附件中的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在计算关系上应相同。 2.报告机构以各种外币计值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折合万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 3.本附件中各统计报表的结汇和售汇,均是指客户的交易方向。 表一( )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年 月(旬)末 单位:万美元 剩余交易期限 未到期远期 结汇 售汇 7天(含)以下 7天以上至1个月(含)以下 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以下 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 6个月以上至9个月(含)以下 9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二(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远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三(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四(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汇总)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远期结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五(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期限)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期限 掉期 签约额 其中:交易结构 结汇对售汇 售汇对结汇 即期对远期 即期对1年(含)以下 即期对1年以上 远期对远期 1年以下对1年(含)以下 1年(含)以下对1年以上 1年以上对1年以上 合计 违约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六(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掉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七(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八( )银行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 年 月 日 单位:100美元兑人民币 名称 代码 交易 期限 远期结售汇 掉期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美元 USD 7天 美元 USD 1个月 美元 USD 3个月 美元 USD 6个月 美元 USD 9个月 美元 USD 1年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2005-08-02/safe/2005/0802/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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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44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484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9782亿元人民币,国际储备资产减少492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8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7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11亿美元,初次收入基本平衡,二次收入顺差2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8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9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802亿美元。 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国际标准《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和发布国际收支平衡表。与之前相比,主要变化:一是将储备资产纳入金融账户统计,并在金融账户下增设“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与原金融项目包含的内容基本一致;二是项目归属变化,如将经常账户下的转手买卖从原服务贸易调整至货物贸易统计,将加工服务(包括来料加工和出料加工)从原货物贸易调整至服务贸易等;三是项目名称和细项分类有所调整,如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等重新命名为经常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将收益和经常转移重新命名为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四是借方项目用负值表示。详细情况请参见遵循最新国际标准做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一季度(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一季度(亿美元) 1. 经常账户 1 4,844 789 贷方 2 37,365 6,087 借方 3 -32,520 -5,298 1.A 货物和服务 4 4,702 766 贷方 5 32,982 5,373 借方 6 -28,280 -4,607 1.A.a 货物 7 7,227 1,177 贷方 8 29,658 4,832 借方 9 -22,431 -3,654 1.A.b 服务 10 -2,525 -411 贷方 11 3,324 542 借方 12 -5,850 -953 1.A.b.1 加工服务 13 312 51 贷方 14 314 51 借方 15 -2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22 4 贷方 17 41 7 借方 18 -19 -3 1.A.b.3 运输 19 -633 -103 贷方 20 597 97 借方 21 -1,230 -200 1.A.b.4 旅行 22 -2,494 -406 贷方 23 742 121 借方 24 -3,236 -527 1.A.b.5 建设 25 104 17 贷方 26 254 41 借方 27 -150 -2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1 -7 贷方 29 62 10 借方 30 -103 -17 1.A.b.7 金融服务 31 -14 -2 贷方 32 29 5 借方 33 -44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243 -40 贷方 35 29 5 借方 36 -272 -4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0 29 贷方 38 330 54 借方 39 -150 -2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24 53 贷方 41 899 147 借方 42 -575 -9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6 -3 贷方 44 12 2 借方 45 -28 -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7 -4 贷方 47 15 2 借方 48 -41 -7 1.B 初次收入 49 2 0 贷方 50 3,756 612 借方 51 -3,753 -611 1.C 二次收入 52 140 23 贷方 53 627 102 借方 54 -487 -7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55 -4,844 -789 2.1 资本账户 56 13 2 贷方 57 16 3 借方 58 -3 -1 2.2 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59 -4,857 -79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 60 -9,782 -1,59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085 503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165 -190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250 692 2.2.2 储备资产 64 4,925 80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4 7 2.2.2.4 外汇储备 68 4,882 79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本表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数据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净误差与遗漏)中包含国际储备资产。 4.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5-05-12/safe/2015/0512/5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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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687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4687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89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长802亿元人民币。 201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326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78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927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41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7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0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6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63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31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52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56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95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61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67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二季度 2015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687 9,326 贷方 2 40,296 77,944 借方 3 -35,608 -68,619 1.A 货物和服务 4 5,335 9,866 贷方 5 35,823 68,891 借方 6 -30,488 -59,025 1.A.a 货物 7 8,422 15,719 贷方 8 32,304 61,988 借方 9 -23,881 -46,269 1.A.b 服务 10 -3,087 -5,853 贷方 11 3,520 6,903 借方 12 -6,607 -12,756 1.A.b.1 加工服务 13 290 595 贷方 14 293 600 借方 15 -3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4 66 贷方 17 63 104 借方 18 -19 -38 1.A.b.3 运输 19 -725 -1,348 贷方 20 616 1,214 借方 21 -1,341 -2,562 1.A.b.4 旅行 22 -2,767 -5,530 贷方 23 936 1,727 借方 24 -3,703 -7,257 1.A.b.5 建设 25 77 190 贷方 26 236 503 借方 27 -159 -31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6 -87 贷方 29 62 124 借方 30 -108 -211 1.A.b.7 金融服务 31 -27 -27 贷方 32 33 63 借方 33 -60 -9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61 -606 贷方 35 9 38 借方 36 -370 -64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2 362 贷方 38 367 698 借方 39 -185 -33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87 613 贷方 41 879 1,779 借方 42 -591 -1,16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2 -26 贷方 44 11 23 借方 45 -23 -5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0 -56 贷方 47 14 29 借方 48 -44 -86 1.B 初次收入 49 -462 -356 贷方 50 3,904 7,901 借方 51 -4,367 -8,257 1.C 二次收入 52 -186 -185 贷方 53 568 1,152 借方 54 -754 -1,33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4,687 -5,786 2.1 资本账户 56 7 18 贷方 57 7 22 借方 58 -1 -4 2.2 金融账户 59 -4,694 -5,80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3,892 -9,927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161 5,25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805 -3,252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966 8,510 2.2.2 储备资产 64 -802 4,12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3 -2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5 59 2.2.2.4 外汇储备 68 -794 4,089 3. 净误差与遗漏 69 / -3,539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上半年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一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二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2015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二季度 2015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766 1,522 贷方 2 6,584 12,718 借方 3 -5,818 -11,196 1.A 货物和服务 4 872 1,610 贷方 5 5,853 11,241 借方 6 -4,981 -9,631 1.A.a 货物 7 1,376 2,565 贷方 8 5,278 10,114 借方 9 -3,902 -7,549 1.A.b 服务 10 -504 -955 贷方 11 575 1,126 借方 12 -1,080 -2,081 1.A.b.1 加工服务 13 47 97 贷方 14 48 98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11 贷方 17 10 17 借方 18 -3 -6 1.A.b.3 运输 19 -118 -220 贷方 20 101 198 借方 21 -219 -418 1.A.b.4 旅行 22 -452 -902 贷方 23 153 282 借方 24 -605 -1,184 1.A.b.5 建设 25 13 31 贷方 26 39 82 借方 27 -26 -5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 -14 贷方 29 10 20 借方 30 -18 -34 1.A.b.7 金融服务 31 -4 -4 贷方 32 5 10 借方 33 -10 -1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9 -99 贷方 35 1 6 借方 36 -60 -10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 59 贷方 38 60 114 借方 39 -30 -5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7 100 贷方 41 144 290 借方 42 -97 -19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 -4 贷方 44 2 4 借方 45 -4 -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9 贷方 47 2 5 借方 48 -7 -14 1.B 初次收入 49 -76 -58 贷方 50 638 1,289 借方 51 -713 -1,347 1.C 二次收入 52 -30 -30 贷方 53 93 188 借方 54 -123 -21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766 -945 2.1 资本账户 56 1 3 贷方 57 1 4 借方 58 0 -1 2.2 金融账户 59 -767 -94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636 -1,61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53 858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95 -531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648 1,388 2.2.2 储备资产 64 -131 67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4 -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10 2.2.2.4 外汇储备 68 -130 666 3. 净误差与遗漏 69 / -57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5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5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5-08-07/safe/2015/0807/5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