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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 《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6)》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概览》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大体按照东亚、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非洲、欧洲的地域顺序进行排序。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推动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让“一带一路”更好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并将对《概览》进行定期更新。(完) 2018-07-30/safe/2018/0730/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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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40年来,外汇管理工作始终置身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效集约配置外汇资源的同时,有效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在外汇管理持续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背景下,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坚持把外汇管理工作放到党和人民事业大局中谋划,积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趋势,坚持把外汇管理工作放到党和人民事业大局中谋划,不断创新,自我革命,注重与整体经济金融改革配套衔接,在推动人民币可兑换、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和重点领域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助推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以后,外汇管理部门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改革进程,人民币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为促进跨境贸易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汇兑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服务贸易强国建设,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的外汇管理改革自主权。 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一项基本义务。改革开放早期,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款,对经常性支付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1994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对中资企业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用汇限制。1996年12月,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所有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限制。2009年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后,2012~2013年对货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取消货物贸易逐笔核销制度,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 资本项目可兑换达到新高度。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考量促开放和防风险双重目标,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直接后间接、先机构后个人”思路,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持续提升。目前,直接投资项目已实现基本可兑换,外债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沪港通、深港通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开通以来,双向累计交易额超14万亿元人民币,2018年累计净流入2254亿元人民币;债券通2017年开通以来,累计交易额近1万亿元人民币,累计净流入1715亿元人民币。 服务金融改革和国家对外战略,充分发挥外汇资源在维护金融机构健康性和服务“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中的积极作用 外汇储备在大规模经营和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和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挑战,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基本形成适应大规模外汇储备和我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新世纪以来,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 支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在大型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中,创造性运用外汇储备充实金融机构资本金。2003年成立汇金公司并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2005年、2008年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注资,2007年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15年,外汇储备分别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补充资本金480亿美元、450亿美元,储备注资解决了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均位居全球前列,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进展顺利,职能定位得到进一步明确。 服务走出去重大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外汇储备不断拓展多元化运用,坚持商业化原则,为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成立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先后牵头设立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基金和中非产能基金;注资中投国际、国新国际、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开发机构开展联合融资业务。当前,已形成了股债并举、以股为主的投资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战略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9月末,丝路基金等7家股权机构已累计决策222个项目,覆盖66个国家和地区;与多边开发机构的联合融资业务通过股权和债权累计投资151个项目,覆盖71个国家和地区。 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在对外开放进程中有效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多次成功应对高强度外部风险冲击 作为开放的大国经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成功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风险冲击,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安全环境。 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口大幅下滑,国际收支顺差大幅缩小,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面临较大压力。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真实性审核管理,与海关联合开展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有力遏制了企业利用假进口报关单骗汇逃汇行为。同时,严格资本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外汇大检查,坚决打击外汇黑市。这些措施及时规范了外汇收支秩序,显著增强了市场信心,对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至2005年间,中国政府坚守人民币不贬值的郑重承诺,避免了亚洲地区出现竞争性贬值,有力地维护了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赢得国际社会一致好评。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外汇形势产生巨大的冲击,危机前后跨境资金流动短期内经历剧烈调整。外汇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迅速启动危机应对。针对危机初期的跨境资金流出压力,出台了提高企业预收和延付货款基础比例、适度调增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一系列支持企业的外汇政策;针对此后发达国家实行量化宽松带来的跨境资金大量净流入,启动应对异常资金流入预案,加强了银行结售汇头寸、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外汇业务管理措施。在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同时,注意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严格控制各类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做好流动性安排。这些措施保证了外汇储备总体安全,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逆势上升。 成功应对外汇市场多次高强度风险冲击。2015年底至2017年初,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几度出现了较严重的“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外汇储备持续下降—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大”负向螺旋,外汇市场形势异常严峻复杂。外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一系列稳定外汇市场的综合性措施: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逆周期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强化微观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扩大外汇资金流入。在境内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这些措施使我们成功稳定了外汇市场,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高强度外汇市场危机,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以来,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外汇市场出现边际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总结近年来成功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风险冲击的实战经验,多措并举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又一次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强 40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深化外汇市场建设,完善汇率市场化微观基础,不断增强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外汇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对促进我国经济对内对外均衡发展和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 汇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价格机制和杠杆,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理顺宏观价格信号,提高外汇资源配置效率。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封闭经济转向开放经济,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浮动汇率的重大演变。 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迈出重大步伐。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外汇资源进行计划配给,汇率由官方决定。1979年,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我国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出口企业购买外汇的额度,允许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转让多余的外汇,由此逐步形成了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这种双重汇率制度安排使市场机制开始在外汇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汇资源短缺的状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初我国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成立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外汇交易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在市场化改革方向上迈出了重大步伐。 从盯住美元走向有管理浮动,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1994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受制于亚洲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真正浮动起来,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盯住美元的状态。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改善,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时机日趋成熟。2005年汇率市场化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此后,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一直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2015年,改进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强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要参考上日收盘汇率,以反映市场供求变化。2016年明确了“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统筹兼顾了市场供求、保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和稳定市场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汇率机制的规则性、透明度和市场化水平。2017年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了“逆周期因子”,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于2018年1月和8月分别取消和重启了“逆周期因子”。宏观审慎因素的引入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对冲外汇市场超调和顺周期波动,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不断扩大人民币浮动区间,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从1994年开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为0.3%。经过2007年、2012年和2014年的逐步调整,目前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的日浮动幅度已扩大至中间价的2%,人民币对其他不同货币汇率的波幅已扩大到3%~10%。取消了银行对客户挂牌汇率限制,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其他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随着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逐步扩大,汇率弹性不断增加,汇率在外汇市场供求中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更好地发挥,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运行的外汇市场能够有效传递汇率信号,促进外汇资源优化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避险工具,有利于形成合理、均衡的汇率水平。从1994年我国建立统一外汇市场以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境内到全球,逐渐形成了开放包容性、功能完善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从1994年外汇市场成立以来,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形成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以境内银行为主的格局,参与机构总计673家,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84家、非金融企业2家、境外金融机构93家。对外开放方面,境外央行类机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三类境外机构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对内开放方面,简化市场准入,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进入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外汇管理部门大力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不断丰富外汇市场交易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的外汇需求。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货币从最初的美元、港元、日元3种货币,逐步扩展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泰铢等27种全球主要货币,能够满足绝大部分的外币交易需求。银行对客户市场的挂牌货币也从最初的美元、港元、日元3种货币,逐步增加到超过30种。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从早期仅有即期产品,逐步扩展至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基本满足了市场主体管控汇率风险的交易需求。 外汇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健全高效的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体系,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上的多样化需求,为培育外汇市场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夯实了基础。银行间外汇市场从早期的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和集中清算模式,逐步发展为具有电子双边询价、双边授信下集中撮合、做市商制度和声讯经纪等多样化交易方式,集中清算、集中净额清算、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等多样化清算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体系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坚定不移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进程中不断提高开放经济宏观管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自信”,坚定“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做好各项工作。 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不断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水平 激发贸易新活力。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新动能。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改革自主权,积极支持在相关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优化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金融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高质量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扩大服务业双向开放,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放宽外汇领域的市场准入,让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中公平竞争。 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经贸畅通和资金融通。坚持扩大开放,不断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支持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发展互利共赢的经贸伙伴关系,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为世界共同发展增添新动力。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方式,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方针,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坚定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改革目标,不断强化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汇率价格信号,为市场主体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更好的条件。 稳妥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作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内容,资本项目开放要坚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战略的宗旨。应当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性等相适应,把握好改革方向、节奏和重点,渐进有序推进。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重点是推动少数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坚持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联动,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程度,提高交易环节对外开放程度。 推动金融市场更高层次开放。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互为一体,下一步将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思路逐步扩大开放。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债券市场便利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熊猫债),衍生品市场支持扩大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互联互通的覆盖范围,完善债券通,推动沪伦通落地,继续扩大基金互认产品范围。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研究允许中资机构参与离岸人民币市场、证券期货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等开放措施。规范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外汇管理,研究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推动实施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围绕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两条主线,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广度和活跃度。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汇率弹性,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明确外汇交易实需原则内涵,审慎放开非实需交易。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有序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支持境外机构在境内资本市场投融资项下汇率风险管理。丰富外汇交易工具,完善外汇市场套期保值功能与产品体系。优化基础设施,建立包容、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交易清算平台。加强市场主体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的理念,减少押注单边升贬值的行为。 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增强开放经济金融管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随着我国高水平开放对资本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断提高,我国传统以合规监管为主的外汇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开放形势发展需要,急需在总结2015年以来防控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冲击经验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管理的视角和机制,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这是落实“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在开放的环境中赢得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宏观审慎从维护金融外汇形势稳定大局出发,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防止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依法依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保持监管政策和执行标准的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两位”,在于二者理念视角截然不同,从目标看彼此分工明确;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一体”,在于二者互相依存、互为补充,彼此一致的实施主体足以确保目标手段协调一致。宏观审慎管理的引入,为人民币可兑换改革不“翻烧饼”以及微观监管保持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创造了条件。 加快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丰富针对企业、个人和银行等各类交易主体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箱,密切本外币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风险准备金、类托宾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政策工具。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银行在内的系统重要性跨境投融资机构外汇监管制度,从维护全局稳定角度加强对企业跨境投融资行为监测监管力度,研究银行外汇业务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框架(MC & MPA),通过对宏观风险和业务合规性评估,强化跨境资本流动失衡情况下的调节作用。 充实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机制。一是加强行为监管。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构建基于国际惯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新机制,打击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投资者行为,创造公平、公正、透明、有效的外汇市场环境。完善外汇批发市场监管指引,建立外汇批发市场监管体系。二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外汇市场行政执法改革,坚持违法必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借助贸易投资渠道的洗钱行为、构造交易套利行为等。重点检查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查实质性违规、违法构造交易套利行为。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大与反洗钱、公安等部门监管合作。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第2期) 2019-01-21/safe/2019/0121/11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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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6日 国务院批准 1999年1月25日 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国有外经贸企业,是指国有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的国有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骗购外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四)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 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货贸易除外;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而由对方给付外汇的; (三)明知用于非法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明知用于逃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或者其他服务的; 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不满 5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万元人民币的,给子撤职处分;数额在 5万美元以上不满IO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万元人民币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国有外经贸企业在代理进口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或者非法套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O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和开户业务中,因过失导致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数额不满10万美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规定所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国家公务员,玩忽职守,造成他人骗购外汇、非法套汇或者逃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包庇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者有其他妨碍外汇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交代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退出外汇和违法所得,或者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营进出口的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施行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规定。” 1998-12-16/safe/1998/1216/5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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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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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0/safe/2020/0110/15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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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0/safe/2020/0110/2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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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人民币交易的请示》(中汇交发[2001]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同意你中心于 2002年 4月 1日起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人民币兑欧元交易。 二、你中心应选择一家中资银行作为清算行,同时可再选择一家欧洲商业银行作为清算行。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欧元的每日价格设定与波动范围可参照人民币/日元交易的要求来制定,即人民币/欧元交易的每一笔报价在最新成交价上下1000点范围内波动,当日市场成交价在前一日市场加权平均汇率的10%范围内波动。 四、人民币兑欧元的其他交易和清算规则,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你中心应及时将每日的报价及交易量等交易信息(按币种)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 此复。 2002-01-24/safe/2002/0124/22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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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按照例行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共废止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或为适用于某一阶段的政策已不再执行。《通知》删除或修改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优化银行结售汇、货物贸易、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长效推进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3-03-24/safe/2023/0324/22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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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2023-03-24/safe/2023/0324/2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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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 2015-05-11/safe/2015/0511/4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