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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guangdong/2023/1212/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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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和规范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因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申请将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 (二)上述全国性银行以外的其它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负责接入审核工作。 (三)银行经验收合格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后,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总行授权其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30日内,按照《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二、银行申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时,应首先进行联调测试。申请进行联调测试时,银行总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提交总局或分局。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在征求业务部门同意后,向银行开放测试用户。 三、银行开展联调测试后,总局或分局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规定,严格审查银行提交的技术材料及其联调测试情况,对其进行技术审查。 四、银行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技术审查后,由总局或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银行总行方可向总局或分局提交正式接入申请。 五、各分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工作的内部约束和监督,在办理具体手续时逐项审查、填写并留存《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附件2),并在批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同时报备总局。 六、各分局应对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加强非现场监测,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年对辖内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总结。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科技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75;010-68402417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 2.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接入申请表 附件2: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审核表 2013-08-20/guangdong/2013/0820/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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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动外汇管理改革,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资格,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自身及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并按规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开展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有助于促进国内证券公司本币和外币业务均衡发展,加快培育国际一流投行,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外汇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广度和活跃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机构稳妥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适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完) 2019-09-10/guangdong/2019/0910/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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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政策问答.pdf 2018-05-29/guangdong/2018/0529/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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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银行结汇90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6亿美元),售汇12648亿元人民币(等值19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568亿元人民币(等值54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367亿元人民币,售汇1191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54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713亿元人民币,售汇73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8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3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6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62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3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62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1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700亿元人民币。 2016年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021亿元人民币(等值2445亿美元),对外付款19675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54亿元人民币(等值55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2-24/guangdong/2016/0224/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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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6月,银行结汇10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670亿美元),售汇10085亿元人民币(等值164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07亿元人民币,售汇946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4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07亿元人民币,售汇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5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1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41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1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98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售汇59571亿元人民币(等值971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8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84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01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2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45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59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79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4207亿元人民币。 2015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288亿元人民币(等值3154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6亿元人民币(等值29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492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亿美元)。 2015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87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6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8163亿元人民币(等值1601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716亿元人民币(等值44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7-31/guangdong/2015/073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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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7月,银行结汇8654亿元人民币(等值1415亿美元),售汇11310亿元人民币(等值184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655亿元人民币(等值4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434亿元人民币,售汇101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4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21亿元人民币,售汇113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1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7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95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7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2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18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902亿元人民币。 201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61752亿元人民币(等值10080亿美元),累计售汇70881亿元人民币(等值1156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9129亿元人民币(等值148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92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60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76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9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8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656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174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5182亿元人民币。 2015年7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661亿元人民币(等值2887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1亿元人民币(等值29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 2015年1-7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8540亿元人民币(等值1934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5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892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587亿元人民币(等值42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8-20/guangdong/2015/0820/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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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16年2月,银行结汇6122亿元人民币(等值937亿美元),售汇8339亿元人民币(等值127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217亿元人民币(等值33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5567亿元人民币,售汇78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2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56亿元人民币,售汇48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9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99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38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8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203亿元人民币(等值2323亿美元),累计售汇20987亿元人民币(等值320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784亿元人民币(等值8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293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7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83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6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2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4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48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020亿元人民币。 2016年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2021亿元人民币(等值1841亿美元),对外付款14011亿元人民币(等值214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990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亿美元)。 2016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8042亿元人民币(等值428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3685亿元人民币(等值514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564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3-16/guangdong/2016/031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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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银行结汇7432亿元人民币(等值1167亿美元),售汇109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1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490亿元人民币(等值5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219亿元人民币,售汇99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7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13亿元人民币,售汇94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6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9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2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84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398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98201亿元人民币(等值15828亿美元),累计售汇121797亿元人民币(等值195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3596亿元人民币(等值37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746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426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679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073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53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20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89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888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986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195亿元人民币(等值2544亿美元),对外付款18985亿元人民币(等值298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789亿元人民币(等值438亿美元)。 2015年1-11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4343亿元人民币(等值297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91891亿元人民币(等值3088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7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2-24/guangdong/2015/1224/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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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984亿元,支出12933亿元,顺差205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385亿元,支出10136亿元,顺差324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99亿元,支出2798亿元,逆差1199亿元。 2015年1-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7996亿元,支出124938亿元,顺差23058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24亿美元,支出2006亿美元,顺差31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6亿美元,支出1572亿美元,顺差50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48亿美元,支出434亿美元,逆差186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743亿美元,支出20048亿美元,顺差3695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12 2015.1-12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051 23,058 14,984 147,996 -12,933 -124,938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249 35,933 13,385 133,668 -10,136 -97,735 2.服务贸易差额 -1,199 -12,875 贷方 1,599 14,328 借方 -2,798 -27,203 2.1加工服务差额 122 1,267 贷方 123 1,277 借方 -1 -1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8 141 贷方 29 223 借方 -12 -82 2.3运输差额 -335 -3,045 贷方 219 2,397 借方 -555 -5,442 2.4旅行差额 -1,135 -11,934 贷方 364 3,619 借方 -1,499 -15,554 2.5建设差额 104 390 贷方 187 1,019 借方 -84 -63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 -186 贷方 46 311 借方 -55 -497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21 贷方 19 138 借方 -9 -159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5 -1,302 贷方 5 67 借方 -160 -1,36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6 819 贷方 186 1,529 借方 -81 -7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5 1,168 贷方 407 3,641 借方 -302 -2,47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73 贷方 5 45 借方 -17 -119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6 -93 贷方 7 66 借方 -24 -160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12 2015.1-12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18 3,695 贷方 2,324 23,743 借方 -2,006 -20,048 1.货物贸易差额 504 5,760 贷方 2,076 21,444 借方 -1,572 -15,684 2.服务贸易差额 -186 -2,065 贷方 248 2,299 借方 -434 -4,364 2.1加工服务差额 19 203 贷方 19 205 借方 -0 -2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 23 贷方 5 36 借方 -2 -13 2.3运输差额 -52 -488 贷方 34 385 借方 -86 -873 2.4旅行差额 -176 -1,914 贷方 56 580 借方 -232 -2,495 2.5建设差额 16 62 贷方 29 163 借方 -13 -101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 -30 贷方 7 50 借方 -9 -80 2.7金融服务差额 1 -4 贷方 3 22 借方 -1 -26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 -209 贷方 1 11 借方 -25 -22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6 131 贷方 29 245 借方 -12 -11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6 188 贷方 63 585 借方 -47 -39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12 贷方 1 7 借方 -3 -19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15 贷方 1 11 借方 -4 -2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2-06/guangdong/2016/0206/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