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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外汇指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下简称掉期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二)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外汇分局初审后,由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二)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外汇局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业务操作规程; 2.统计报告制度;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 4.定价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制度。 (三)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下列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时,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履约手续。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由银行自行确定。 五、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在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一)银行办理掉期业务必须遵守本通知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除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外,银行可以为境内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境内机构掉期换入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履约换回的外汇资金可以进入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六、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头寸管理规定。 七、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八、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 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报告机构”),应按照本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和报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一、报送时间 (一)表一至表八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报告机构应于每旬、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八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二)除上述两项统计管理规定外,报告机构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表一、表四、表五、表八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方式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之前,报告机构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附件中的统计报表(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 传真:010-68402315;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应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填制说明 (一)表一 1.本表为报告机构在报告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的期限分布状况,表中“结汇”和“售汇”分别是按照剩余交易期限统计的远期合约金额。 2.对于择期交易,按对客户的报价期限计入相应交易期限栏。 (二)表二和表六 1.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合约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二中区分统计。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2.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发生履约时,根据交易方向和交易性质,在表六中区分统计。 3.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启用新的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前,报告机构只在表二、表六中按照交易性质统计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履约数据,报告机构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填报的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只统计即期结售汇业务数据。 (三)表三和表七 表三、表七中的“地区”按照报告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分支机构所属地区填制。其中,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按照各分行所属地区填制。 (四)表四 1.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累计未到期额+本期签约额-本期履约额 2.客户的远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和展期,报告机构应将违约和展期金额分别计入违约栏和展期栏中。 (五)表五 1.根据报告期内掉期合约中前后两笔交易的方向,“掉期签约额”分为“结汇对售汇”和“售汇对结汇”两项。 2.客户的掉期合约到期如发生违约,报告机构应将违约金额计入“掉期签约额”的违约栏中。 (六)表八 本表汇率数据按照报告机构在营业日终了时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的挂牌价格填报。 (七)其他 1.对于本附件中的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在计算关系上应相同。 2.报告机构以各种外币计值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折合万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 3.本附件中各统计报表的结汇和售汇,均是指客户的交易方向。 表一( )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统计表 年 月(旬)末 单位:万美元 剩余交易期限 未到期远期 结汇 售汇 7天(含)以下 7天以上至1个月(含)以下 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以下 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 6个月以上至9个月(含)以下 9个月以上至1年(含)以下 1年以上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二(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远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三(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地区 远期结汇 履约额 远期售汇 履约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四( )银行远期结售汇统计表(汇总)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远期结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期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期履约额 本期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期违约额 本期展期额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五(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期限)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期限 掉期 签约额 其中:交易结构 结汇对售汇 售汇对结汇 即期对远期 即期对1年(含)以下 即期对1年以上 远期对远期 1年以下对1年(含)以下 1年(含)以下对1年以上 1年以上对1年以上 合计 违约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六(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交易性质)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交易性质 掉期履约额 结汇 售汇 经常项目 资本与金融项目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七( )银行掉期统计表(按地区) 年 月(旬) 单位:万美元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地区 掉期履约 结汇额 掉期履约 售汇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重庆 吉林 四川 黑龙江 贵州 上海 云南 江苏 西藏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 河南 合 计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表八( )银行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 年 月 日 单位:100美元兑人民币 名称 代码 交易 期限 远期结售汇 掉期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中间价 买入价 卖出价 美元 USD 7天 美元 USD 1个月 美元 USD 3个月 美元 USD 6个月 美元 USD 9个月 美元 USD 1年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2005-08-02/safe/2005/0802/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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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加快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一) 非金融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 1.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2.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3.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4.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5.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5.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6.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主要目的、人员配备等); (2)非金融企业应出具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出具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外汇财务报告; (4)技术支持系统的配置和功能说明; (5)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操作规程、风险管理规定、业务权限管理规定等; (6)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备案的申请者,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不予备案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不得进入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3.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四)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管理 1.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以实需为原则,除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外,均可入市交易。 2.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除按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并出具结汇或者售汇批准文件方可交易外,其他交易可在市场内进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遵守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管理规定,或者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中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规定。 二、增加外汇市场询价交易方式 (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系统,交易中心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二)采取询价交易方式的会员应当在双边授信基础上,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币种、汇率、金额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三)询价交易实行双边清算,风险自担,并遵守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开办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 (一)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人民币对外汇的交易。 (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交易中心的会员。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会员持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的程序对该机构进行备案审核。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结售汇业务量、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规模、外汇资产状况等指标,核定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本外币转换头寸。 (六)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2.远期交易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价格与到期日即期交易价格轧差交割的方式。两种交割方式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3.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4.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5.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6.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系统并进行日常统计与监控工作,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7.远期外汇市场会员除遵守本通知规定外,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七) 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自获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起6个月后,可按即期交易与远期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四、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参与主体,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08-08/safe/2005/0808/5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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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附件: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 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工汇总或是系统登记产生汇总;报表需从不同部门取得数据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符合《通知》附件《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应包括头寸计算方式和风险敞口平盘机制,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 4.定价管理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原理、定价公式以及报价方式;展期、择期以及违约交易的报价处理。 5.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置;签约、履约、展期、违约与平盘时的会计核算。 二、备案申请的受理 (一)各类银行须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交备案材料。正式受理备案申请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应首先确定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告知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银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前述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为提高备案效率,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 (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的下达 (一)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四)外汇局下达备案通知书时应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一)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外汇局在审核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同的程序向银行下达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问题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报表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附3: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印制格式 备案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印制: (一)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 (二)方向:纵向 (三)纸张:A4 (四)字体和字号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为黑体二号并加粗。 2.次标题“编号:”为宋体小三。 3.表中文字为宋体三号。 (五)位置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次标题“编号:”居中。 2.表中“申请备案银行”和“备案审核意见”居中。 (六)其他:备案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手工填写。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 备案通知书的编号执行分级和顺序两项规则。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备案管理程序,银行法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号,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统一编号。 2.银行法人的编号设置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的编号设置十三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为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后三位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二)“申请备案银行”栏 填写申请备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名称或者其分支机构名称。其中: 1.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履行备案,应在本栏中填写全部分行的名称,并在主报告行后注明“(主报告行)”。 2.对于同一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可在本栏中填写“××银行×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同时在另一页列出该银行各家分支机构名称。 (三)“备案审核意见”栏 1.对同意备案的,填写: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限于银发[2005]201号文中规定的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对不同意备案的,填写: “不予以备案。 理由:……。” (四)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称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印制格式、填写说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2005-10-12/safe/2005/1012/5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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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符合《指引》所列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按照《指引》履行做市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 (四)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七)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凡符合本条上述所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市场情况,选定和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 第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二)享有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 (三)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第五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连续提供人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含美元)的买、卖双向价格。其中,在即期竞价市场所报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在即期询价市场所报价格可以是参考价格,做市商可根据交易对手的授信情况、资金实力等,以所报价格为基础与交易对手议定成交价; (二)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报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在外汇市场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严格遵守外汇市场交易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五)每月向外汇局提交本机构交易情况报告,包括本机构交易量、交易笔数、做市交易情况,及时报告做市报价和交易情况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机构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资信评级调整)。每季度报告本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充足率、交易情况、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分析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义务的市场会员,由其总行或有头寸集中管理权的授权分行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 第七条 市场会员在提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上一半年期全行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资本金规模、外汇敞口、流动性比例等); (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第八条 外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九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统一核定和调整。做市商应在每个交易日13:30之前,按要求向外汇局报送上一个交易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第十条 做市商应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询价交易系统和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外汇局对做市商的报价、成交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做市商的报价、成交、信息报送和清算等情况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对已不具备做市商基本条件或不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第十二条 发生机构变更的做市商应及时报外汇局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做市商需暂时停止或放弃做市义务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放弃或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做市商,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外汇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5-11-24/safe/2005/1124/5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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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满足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加强对人民币汇价的监测,现就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当日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一日银行间市场美元收盘价,下同)的1%([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美元交易中间价×100%≤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美元交易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美元交易中间价×100%≤4%)。在上述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当日美元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三、取消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的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与客户议定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的议定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范围。 五、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之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上一工作日初始挂牌汇价、最高价、最低价、结束挂牌汇价以及当日营业初始挂牌汇价。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健全有关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修改完善有关全系统挂牌汇价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机制、风险防范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汇价信息联网技术规范等),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测和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英文稿 2005-09-23/safe/2005/0923/5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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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07-21/safe/2005/0721/5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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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二、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四、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5-07-21/safe/2005/0721/5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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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7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召开发布会介绍一季度最新经济发展数据,今天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今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先请王春英女士作介绍。 2017-04-20 10:00:03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7年一季度,全球经济继续缓慢复苏,国际金融市场运行相对平稳;我国经济保持稳中向好发展势头,经济增速略有回升,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局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另一方面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总体来看,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明显缓解,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 2017-04-20 10:00:58 王春英: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7年一季度,银行累计结汇2.5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755亿美元),售汇2.8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16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815亿元人民币(折合409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2017年一季度,累计涉外收入4.6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6775亿美元),对外付款4.84万亿元人民币(折合702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36亿元人民币(折合252亿美元)。 2017-04-20 10:02:27 王春英: 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大幅下降。2017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7%,售汇同比下降12%,结售汇逆差409亿美元,同比下降67%;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支出同比下降9%,涉外收付款逆差252亿美元,同比下降78%;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顺差30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逆差366亿美元。 2017-04-20 10:03:33 王春英: 第二,外汇供求逐步趋向基本平衡。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7年1月份逆差192亿美元,较2016年12月份463亿美元的逆差明显收窄,2、3月份逆差分别为101亿和116亿美元。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逐月收窄,1至3月份分别为156亿、101亿和70亿美元。如综合考虑即期、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相关影响因素,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呈现基本平衡。此外,从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这一方面看,1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97亿美元,2月份顺差19亿美元,3月份逆差174亿美元,2016年月均逆差254亿美元。 2017-04-20 10:05:13 王春英: 第三,售汇率同比明显下降,企业外汇融资规模回升。2017年一季度,衡量企业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8%,较2016年同期下降12个百分点,说明企业购汇更趋理性,购汇偿还外汇融资的情况减少。2017年以来,境内外汇贷款余额逐月回升,一季度累计增加113亿美元,此前两年多的时间里大部分表现为持续下降;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余额进一步上升170亿美元,其中,外币融资余额上升222亿美元。 2017-04-20 10:06:45 王春英: 第四,结汇率同比有所上升,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由升转降。2017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2%,较上年同期上升3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有所增强。从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看,一季度余额累计增加3亿美元,较2016年同期少增112亿美元。其中,1月份个人境内外汇存款余额上升19亿美元,2、3月份每月都下降8亿美元左右。 2017-04-20 10:07:48 王春英: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逆差下降。2017年一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153%,远期售汇签约下降25%,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34亿美元,下降91%。其中,1月份远期结售汇逆差80亿美元,2月份转为顺差47亿美元,3月份基本平衡,说明今年以来人民币贬值预期明显减弱。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7年一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7-04-20 10:10:16 主持人 袭艳春: 谢谢王春英女士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答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17-04-20 10:11:45 经济日报记者: 从您刚才通报的一季度数据情况来看,今年以来我国的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减轻,请问减轻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未来的发展趋势? 2017-04-20 10:12:10 王春英: 从刚刚通报的数据可以看得出来,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明显放缓,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这反映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逐步向均衡状态收敛的大趋势。我们可以从前几年的情况看,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跨境资金流动开始呈现净流出状态,外汇储备也从过去常年大规模上升转为下降,2015年底和2016年初出现了比较大幅度的波动。但2016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趋向缓解,2016年外汇储备全年余额下降3198亿美元,比2015年降幅收窄了38%。今年以来的流出压力进一步减轻,特别是2、3月份我国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余额连续两个月回升。 2017-04-20 10:13:08 王春英: 一季度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好转与市场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一方面,近期国内经济企稳提振了市场信心,体现了经济基本面的基础性作用。一季度中国经济增长6.9%,比去年第四季度还提升了0.1个百分点,同时看到很多经济指标都是好转的,比如,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连续8个月处于扩张区间,今年3月份是51.8,是2012年5月以来的新高;从统计局发布的一季度数据看,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8%,比去年全年的增速加快0.8个百分点;一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9.2%,比去年全年增速加快了1.1个百分点,其中民间投资增长7.7%,加快4.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一季度外部环境尤其是美元汇率相对稳定。尽管3月份美联储再次加息,但是美元指数窄幅波动,并且在一季度总体回落1.8%,国际金融市场运行也比较平稳。所以在国内和国外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保持了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呈现双向浮动,汇率预期进一步趋稳。 2017-04-20 10:18:01 王春英: 从未来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仍会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我国跨境收支仍具有良好的稳健基础。第一,中国经济仍处于中高速增长区间,未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将继续升级,经济增长将更有质量、更有效率。前两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了最新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把2017年中国经济增速预测值调高0.1个百分点到6.6%。 2017-04-20 10:25:02 王春英: 第二,中国仍将是境外长期资本最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重要目的地之一。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析报告,在2016年全球十大外资流入经济体中,中国排名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英国,在新兴经济体中继续排名第一位。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了积极利用外资的一系列措施,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 2017-04-20 10:32:00 王春英: 第三,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深化。从去年的情况看,中国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实施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深化了QFII和RQFll外汇管理改革等政策,10月份人民币正式加入了IMF的SDR货币篮子,政策和市场效果已开始显现,当前和未来我们仍会不断优化有关政策。比如,今年2月份我们发布通知,允许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基于实需原则参与境内外汇衍生品市场,也就是对外汇风险敞口进行保值。像这样的政策,就是我们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不断完善和出台支持政策的一个表现,所以说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还会进一步深化。 2017-04-20 10:37:01 王春英: 第四,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进有出、双向波动。 第五,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外汇储备仍然充裕,有能力维护外汇收支平稳运行。 因此,从未来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会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谢谢。 2017-04-20 10:46:12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请问一下王司长,从数据来看,3月份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总体不大,您对此如何评价?另外今年美联储还会继续加息,并且可能会考虑缩减资产负债表,这将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什么影响? 2017-04-20 10:50:52 王春英: 美联储加息的问题我们每次都会涉及,也是我们日常工作中时时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今年又增加了缩减资产负债表的问题,对此,我们也在实时监测和评估。我想和大家分享几个看法: 第一,对于美联储加息等政策调整需要全面看待与分析。目前,尤其是从美国经济表现来看,具备了稳步加息的条件,但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比如,从美国国内看,美国新政府政策实施的过程和实施的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减税、增加基建投资的难度都比较大,而且会影响美国财政收支状况,放松金融监管可能会加大金融市场风险,美元汇率过强也不利于解决美国的贸易不平衡问题,美元升值也会影响其进口价格并可能减缓通胀回升速度。从美国国外看,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国际市场动荡也会影响美国国内政策调整。如2016年英国“脱欧”公投就曾拖延美联储加息步伐。此外,虽然美联储加息是推动美元走强的重要因素,但当前影响美元汇率的因素更加复杂。如美国政府对美元上涨的关注有可能会制约美元走强,近期欧洲经济较前些年有所企稳也是美元汇率的重要影响变量。美联储缩减资产负债表和加息属于同方向的政策调整,同样也会受到上述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2017-04-20 10:52:10 王春英: 第二,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看,美联储三次加息的影响是逐步减弱的。从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至今,美联储已加息三次。2015年12月份首次加息时,美元指数在加息前的最高涨幅为7%左右,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共同影响,当年四季度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下降了1838亿美元;2016年12月份第二次加息前,加息预期与美国总统大选效应共同推动美元指数最高涨幅为9%左右,当年四季度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下降了1559亿美元;今年3月份美联储第三次加息前,美元指数最高上升了2.7%,一季度外汇储备余额略微下降了14亿美元,其中,1月份下降123亿美元,2、3月份分别上升69亿和40亿美元。 2017-04-20 11:00:04 王春英: 第三,美联储三次加息的不同影响,充分说明当前我国的应对能力和适应能力大幅提升。首先,与2015年底美联储首次加息相比,当前国内经济运行更加稳定。2015年底我国经济处于持续下行期,当时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曾经连续7个月位于荣枯线以下;当前经济企稳向好势头增多,我刚才也讲到,PMI连续8个月处于扩张区间,去年四季度和今年一季度GDP增长了6.8%和6.9%。其次,外汇市场供求状况明显改善。随着境内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逐步到位,近期变动趋向平稳,例如,2015年四季度我国本外币外债余额累计下降1724亿美元,但从2016年二季度开始逐季回升。再次,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有所提升。特别是外资流入渠道进一步拓宽、便利化程度逐步提高,2016年以来境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改革措施的效果逐步显现。最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预期大幅减弱。通常我们会以期权市场风险逆转指标的变化来看人民币汇率预期,风险逆转指标是指看涨美元/看跌人民币期权与看跌美元/看涨人民币期权的波动率之差,差额为正值,表示市场看多美元、看空人民币,且正值越大,这种预期越强。近期境内外市场的这一指标较2015年末和2016年末均大幅下降,说明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趋向稳定。 总的来说,对于美联储加息和缩减资产负债表这件事情,我们还会实时监测和评估。从我国应对能力和适应能力上看,我们还是有信心的,谢谢。 2017-04-20 11:04:46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 一些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政府资本外流管制导致国内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您怎样评论这些看法?谢谢。 2017-04-20 11:23:41 王春英: 近年来,我国正常的对外投资还是很多的,而且我国资本流出已经以民间部门对外投资为主了。自2014年下半年起,我国跨境资本流出主要表现为对外投资和偿还外债,但从2016年二季度以来,偿还外债已经告一段落,外债规模开始上升,民间部门对外投资成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根据国际收支数据,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我国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501亿美元,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整体仍旧是净流入的,合计规模为6700多亿美元。净流出的项目:一是市场主体也就是民间部门对外的各类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贷款等,合计规模为1.24万亿美元;二是其他投资项下负债流出,2014年下半年到2016年累计净流出3800多亿美元,主要是市场主体偿还境外贷款和贸易信贷等,这在2015年表现比较突出,2016年二季度以来就恢复净流入了。总的来看,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资本流出中,是以民间部门对外资产增加为主的,对外投资和偿还负债的比例为3.2:1。因此,目前我国民间部门持有的对外资产首次过半,这也是国内主体能够正常对外投资并开展涉外经济活动的一个非常好的例证。 当然,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也需要健康、有序。去年11月28日和12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两次答记者问中指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同时也提出,我国对外投资坚持的原则是“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中国和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 2017-04-20 12:08:23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在IMF4月份公布的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数据中,首次单列出了其他经济体官方储备中人民币资产的数据,对于这个情况,请问一下目前境外央行持有人民币资产的具体状况是什么,您对此怎么看?谢谢。 2017-04-20 12:12:46 王春英: 我们也关注到IMF公布的信息。外汇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去年年底,境外央行直接持有的对中国居民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折合811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3%,用人民币计值是5635亿元人民币。其中,债务证券占比92.5%,股权和投资基金份额占比7.4%。 我们也注意到,IMF公布的数字是845亿美元,这和我们所监测到境外央行直接持有的对中国居民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之间有一个小小的差距。我们分析,除折算因素外,还有小部分其他因素影响,比如,可能是境外央行持有了非居民发行的人民币证券,非居民发行人募集资金后再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也可能是境外央行通过代理机构持有境内人民币资产,这些在我们的统计上,持有人就会体现成非居民发行人或代理机构。 2017-04-20 12:14:13 王春英: 对于境外央行持有人民币资产上升,我们还是乐见的。这反映了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接受人民币计价产品、愿意持有人民币资产的境外机构越来越多。以往是境外央行零星持有人民币计价产品,目前已出现成规模持有的情况,这有利于稳定我国外汇供给。境外央行持有较多人民币债券,尤其是国债,既符合储备资产配置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要求,也反映了境外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长期看好和对中国经济金融体系的信心。 实际上,近年来人民币在跨境资本流动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2016年人民币在全球外汇交易中占比达到4%。据SWIFT统计,2017年2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中占比1.84%。可见,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资产,人民币计价产品从零到有,都是对中国的经济、金融、汇率以及跨境资本流动有信心的表现。 2017-04-20 12:15:43 凤凰卫视记者: 第一,关于外储,我们看到不少的分析说,可能外储目前回到平稳区间是因为中国对外汇流出的管制,包括对居民的境外购买不动产以及境外购买保险等支出的限制,请问您对这样的说法有什么回应?第二,有关人民币汇率,美国总统特朗普最近政策没有把中国列入汇率操纵国,您有什么样的评论,我们看到市场上对这个反映比较好,认为今年人民币汇率会相对稳定。 2017-04-20 12:19:39 王春英: 关于美国财政部没有认定中国是汇率操纵国。中国不是汇率操纵国属于客观事实,中国没有通过人民币贬值刺激出口的必要。我们从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劳动生产率增长持续高于其他主要经济体,我们出口还保持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的份额仍然较高。2007年,中国出口占全球市场份额的8.8%,2015和2016年占比都在13%以上。此外,中国也不符合美国财政部认定汇率操纵国的标准。 2017-04-20 12:24:14 王春英: 关于外汇管理方面,从我国跨境资本转向流出以来,外汇管理部门未对汇兑和跨境收付等采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银行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与之前相比,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连续一贯,没有任何变化。 我们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时,始终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坚持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境资本无序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基于上述两项原则,外汇管理政策有几个基本内涵:第一,“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中国外汇管理不会走回头路,不会再走到资本管制的老路上。1996年,中国实现了经常账户完全可兑换;本世纪初以来,资本账户可兑换程度已逐步提高。第二,审慎有序推动中国资本账户开放。2016年,中国资本账户开放有很多亮点,包括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开放和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资本账户开放进程应与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以及金融稳定性相适应。在不同时期,应该充分考虑内外部多重因素,找准资本账户开放重点、节奏和步骤等。第三,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第四,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希望这些对你理解外汇管理政策有所帮助,谢谢。 2017-04-20 12:31:15 彭博社记者: 您如何判断后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走势,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和对一篮子货币哪个会更稳定? 2017-04-20 12:37:19 王春英: 从长期看,汇率本质上是由经济基本面决定,我国经济基本面继续支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但短期走势可能会受到预期、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等影响,在一个比较短的周期内既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这都是正常的。 2017-04-20 12:46:05 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今年以来我国贸易顺差有所减少,说明我国的经常账户顺差也可能下降,这是否会成为趋势?如何看待未来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情况?谢谢。 2017-04-20 12:53:53 王春英: 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持续处于合理水平,能够有效地防范国际收支风险。其他国家国际收支危机的历史经验表明,经常账户逆差超过GDP的4-5%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早期预警指标;欧盟2011年出台了提高经济财政一体化程度的“六项规则”,其中一项预警指标就是经常账户逆差与GDP之比不应超过4%,顺差占比不应超过6%。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在2007年达到历史最高的9.9%,随后开始逐步下降。近几年,季度的数据波动性较大,有些季度超过3%,最低是2014年一季度的0.2%,去年全年为1.8%。总体看,都处于相对合理的区间。当前,经常账户收支更加平衡的发展变化是国内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内需作用进一步增强的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出口竞争力降低。刚刚我在回答前面记者提问的时候也谈到了,2007年我国出口占全球出口的8.8%,2015年和2016年都在13%以上。所以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占比持续处于合理水平,能够有效防范国际收支风险。 2017-04-20 12:55:09 王春英: 未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仍将维持在合理水平,与我国当前涉外经济发展阶段、国内经济结构相一致、相协调。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主要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项目组成,未来的发展趋势都会更加平稳。 第一,货物贸易仍会保持一定规模顺差,并且会更趋平衡。一方面,出口仍会相对稳定。尽管外部环境中贸易摩擦因素可能增多,但也存在一些有利于我国出口企稳的因素。例如,很多机构都预测2017年全球经济增速高于2016年,IMF最新预计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3.5%,比2016年增速加快0.4个百分点,所以外需总体在缓慢恢复;近一段时期,衡量全球贸易走势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总体上行,从2016年2月初290点的历史低点逐步回升,今年3月下旬以来已经超过1200点,说明全球贸易也在恢复过程中;随着“一带一路”等相关合作的稳步推进,对区域内国家出口都会有益;此外,尽管劳动力和土地成本有所上升,但我国制造业产业链比较完备,在国际分工中仍有特有的优势。因此我国出口仍然会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国内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内需有所回升,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总体企稳,将会使得我国进口额有所增加。所以说,我国货物贸易将保持一定规模顺差,且更趋平衡。 2017-04-20 13:00:14 王春英: 第二,服务贸易逆差增幅将继续趋稳。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增长较快,主要是境内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需求增加,体现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相关政策的更加便利,2011至2014年旅行逆差平均增速为112%。但随着相关需求的快速释放,旅行逆差已经逐步达到较稳定的规模。2015年增速明显放缓至12%,2016年增速进一步放缓至6%。 第三,收益投资逆差可能稳步收窄。近期我国直接投资形式的对外投资增多,境外投资收益有望随之提高,这有利于稳步减少我国投资收益的逆差。 2017-04-20 13:05:43 王春英: 此外,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反映到国内经济结构上,可以归结为储蓄率高于投资率,未来这两个比例之间的差距也会维持稳定、合理的水平。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稳步调整,内需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消费的贡献有所上升,相应地,储蓄率总体呈现平稳的下降态势。但另一方面,投资率也在平稳下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和去产能政策的有效实施,粗放型投资的快速增长也会受到抑制。因此,我国储蓄率和投资率可能同时有所下调,但两者的缺口仍会保持相对稳定,经常账户顺差也将继续维持在合理水平。 2017-04-20 13:07:23 主持人 袭艳春: 再次感谢春英司长非常专业、详实的回答,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7-04-20 13:09:34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7-04-20/safe/2017/0420/5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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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外汇检查处 联系电话:024-2344003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92号邮编:110803 2011-09-15/safe/2017/0621/3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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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外汇检查处 电话:025-84790052 举报电话:025-4790049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88号 邮编:210004 2011-09-15/safe/2017/0621/3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