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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2017年银行和财务公司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通报近期银行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做了重要讲话,杨国中副局长主持会议,局机关相关负责同志,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致认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九大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体现了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总揽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金融发展规律,科学分析当前金融形势,阐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重点任务,全面论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定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形势的判断上来,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潘功胜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趋明显,市场预期更加稳定,推动我国外汇形势明显好转,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党的十九大将于下半年召开,外汇管理部门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健康良性稳定的市场环境。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上:一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外汇政策框架;二是审慎有序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四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 潘功胜强调,银行和财务公司作为外汇业务的一线服务窗口、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要纽带,对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银行和财务公司要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发挥好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和支持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为市场主体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展业要求,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要增强内控意识,加强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强化外汇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与会银行和财务公司纷纷表示将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2017-08-17/safe/2017/0817/6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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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会议,副局长,总会计师,局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马凯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一致认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深刻认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判断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外汇局系统要高度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把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各项外汇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稳妥有序地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积极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优化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服务,为内、外资企业创造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2017-07-18/safe/2017/0718/6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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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至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杭州举办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代表,全国各分支机构从事跨境人民币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培训。 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部助理总顾问Katharine Christopherson女士、高级顾问Kyung Kwak女士及货币与资本市场部前高级财务专家Aditya Gaiha先生,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内涵与实践、政府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落实第八条款义务等议题进行现场授课。 中国于1996年12月1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义务。一直以来,中国不断推进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此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培训,有助于我国加深对第八条款义务的理解,在监管中充分借鉴成员国最佳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义务,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同时,培训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际收支监管,更好地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完) 2017-08-02/safe/2017/0802/6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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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度决算 2017-07-21/safe/2017/0721/6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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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9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何特点? 答: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向均衡,近期外汇供求处于基本平衡状态。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大幅收窄。2017年前三季度,银行结售汇逆差1129亿美元,同比下降54%;其中,8月逆差38亿美元,9月顺差3亿美元。前三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1115亿美元,同比下降56%。其中,8月逆差35亿美元,9月逆差进一步降至17亿美元。 第二,售汇率同比明显下降,企业外汇融资需求逐步回暖。前三季度,衡量企业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较2016年同期下降8个百分点。其中,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8%、67%和63%,说明企业购汇更趋理性,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开展外汇融资,购汇偿还的情况减少。截至2017年9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较上年末略有下降,上年同期下降700多亿美元。 第三,结汇率同比稳中有升,企业、个人持汇意愿均有所回落。前三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较上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其中,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2%、63%和64%。从企业境内外汇存款看,一季度余额上升近400亿美元,二季度上升90亿美元,三季度下降253亿美元。从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看,一季度余额略增3亿美元,二、三季度均减少20亿美元,说明境内主体持汇意愿下降,对外支付时使用自有外汇增多。 第四,银行远期结售汇总体呈现顺差。2017年前三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1.2倍,远期售汇签约下降5%,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77亿美元,2016年同期为逆差581亿美元,说明当前人民币贬值预期明显减弱,企业远期结售汇需求有所调整。 第五,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推动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回升。截至2017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085亿美元,比2016年末上升了980亿美元。其中,2至9月份储备余额连续8个月回升。 问2:请问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平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您认为未来将如何发展? 答: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平衡,主要体现了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首先,我国经济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推进,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更趋明显,内部基础更加稳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健全,金融市场相关改革和对外开放稳步实施,推动跨境资金流动均衡发展,包括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系列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先后出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券通”正式推出、A股明确将被纳入明晟新兴市场指数(MSCI)等。其次,全球经济延续复苏态势,金融市场波动性下降,外部环境相对稳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预测,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3.6%,比2016年增速加快0.4个百分点。同时,美联储虽然两次加息并提出缩减资产负债表计划,但市场对此有较稳定的预期,今年以来美元汇率总体走贬。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将保持总体稳定。主要受三大基本面支持。一是经济基本面更加坚实。2017年以来,国际组织等机构多次上调对2017年中国经济的预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年初时预测的6.5%逐步上调至目前预测的6.8%,世界银行由年初的6.5%上调至近期的6.7%,说明国际社会更加看好中国经济。未来我国将继续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政策基本面提供保障。我国将进一步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一方面,随着国内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对外开放措施的积极落实,外资流入仍将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国内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相关便利化措施不断跟进,有助于促进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三是市场基本面持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趋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持续单向的升值或贬值预期将明显减弱,有助于熨平跨境资金的大幅波动,保持外汇供求的总体平衡。 因此,未来上述基本面因素将持续发挥根本性作用,尤其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信心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的基础也会更加坚实。 问3:美联储启动缩表将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什么影响? 答:美联储加息以及缩表不会根本动摇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的格局。从2015年底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经历了从流出到趋向平衡的过程。主要原因: 第一,循序渐进仍将是美联储推动货币政策正常化的主要特点。美联储启动加息以来,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了对市场的影响。9月议息会议后,美联储主席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强调:“缩表将是渐进、可预测的”。实际上,这也符合美国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当前美国经济长期增长水平依然较弱,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对经济的影响需深入评估;近期美国通胀水平持续较低、有所反复;近年来美国资产价格涨幅较快,市场担心美联储货币政策较快调整会刺破资产泡沫。 第二,目前美元利率、汇率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从利率看,自2015年底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隔夜的联邦基金利率已上升1个百分点,但市场上更长期限的利率上升幅度依次递减,说明市场利率还会受经济长期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从汇率看,影响因素历来比较复杂,除美联储货币政策外,还与美国经济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经济金融等形势相关。如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扩张期间,美元汇率并未持续下跌,基本呈现双向波动;今年以来,美联储加息两次但美元汇率总体贬值。 第三,我国适应和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首先,基本面优势一直存在,包括经济增速相对较高、社会大局稳定、金融市场稳健、经常账户顺差、外汇储备充裕等。其次,应对能力继续提升,如我国经济企稳向好势头更加明显、国内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深、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外投融资行为更趋理性等。 问4: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您对企业进行汇率套期保值有什么好的建议?外汇局是否会加强相关教育及培训?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性逐渐提高,汇率风险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但国内一些企业对于汇率套期保值的意识仍有待增强:一是需客观看待汇率风险,有的企业缺乏“风险中性”概念,习惯于押注升值或贬值的单边方向,以主观的市场判断替代严谨的风险管理。二是需正确看待套期保值,有的企业不愿意支付费用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是将套期保值当作赚钱的工具,忽视了其锁定汇率不确定性对企业主业利润形成冲击的避险本质功能。 外汇局将继续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汇率风险,健全汇率风险管理。一是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外汇产品。二是引导银行审慎经营,督促银行做好客户风险教育与管理。三是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正确认识汇率避险工具的作用,对汇率敞口进行适度套保,避免背离主业、脱实向虚。 关于企业汇率套期保值,我们主要的体会和建议是:企业应该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通过套期保值将双向波动的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企业要了解自己的交易,在参与交易前要对衍生品进行估值,并确定风险限制水平;企业应进行适度的套期保值,要把衍生品交易看作锁定风险的工具而非赚钱的手段,等等。当然,企业使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需要经过持续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同时也是企业“干中学”、不断积累的过程。 问5:目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有何变化? 答: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在外汇管理理念上将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二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境资本无序、高强度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健康良性稳定的外汇市场环境。 在政策取向上强调四个基本内涵:一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二是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三是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四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在保持外汇储备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 2017-10-19/safe/2017/1019/6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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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9月,银行结汇10238亿元人民币(等值1560亿美元),售汇1021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亿元人民币(等值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43亿元人民币,售汇95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1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94亿元人民币,售汇69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9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3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2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9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22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5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2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7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1369亿元人民币(等值11974亿美元),累计售汇89098亿元人民币(等值131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72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73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271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3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04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7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3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65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71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538亿元人民币。 2017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951 亿元人民币(等值2735亿美元),对外付款18066亿元人民币(等值275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15亿元人民币(等值17亿美元)。 2017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6759 亿元人民币(等值21597 亿美元),对外付款154378 亿元人民币(等值22712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619 亿元人民币(等值111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10-19/safe/2017/1019/6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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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546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 010-68402214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2.《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2011-10-24/safe/2011/1024/6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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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暂行办法》与操作规程(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遵照《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国推广工作,及时对辖内分支机构及申请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进行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密切跟踪、认真研究解决政策在全国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试点地区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企业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账户收支信息报告方式等进行调整。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辖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以下简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 第三条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有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五条 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1),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第六条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事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一)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2); (三) 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四) 境内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五) 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3); (六)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九条 同一境内企业开立的境外账户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境外账户数量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第十条 境内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境内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 出口收入; (二) 账户资金孳息; (三)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 (一) 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二) 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三) 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四) 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 调回境内; (六)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4),向所在地外汇局如实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每个月至少报告一次。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四条 境内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第十五条 境内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于办理核销或核查手续。外汇局根据境内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对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集团对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参与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及金额。 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应当保留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五年备查。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可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三)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四) 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五) 未按规定调回或关闭境外账户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视同境外银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的境内企业出口收入,纳入外债统计;相应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办法附件1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件2: 办法附件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件3: 办法附件3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件4: 办法附件4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附件5: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2010-12-31/safe/2010/1231/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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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 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 五、应急措施 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 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 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传 真: 010-68402594 联系邮箱:(内网) tradebus@mail.safe;tradetech@mail.safe (外网)tradebus@mail.safe.gov.cn;tradetech@mail.safe.gov.c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10-27/safe/2010/1027/6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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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核查系统试运行,12月20日正式运行。自2010年11月20日起,核查系统将采用如下访问渠道: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外汇局内部业务网 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 外汇局银行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注:试点地区的企业用户和银行用户的访问渠道有所调整。 二、2010年11月15日至19日进行核查系统全国推广部署工作。期间,试点地区核查系统的外汇局版和企业版暂停对外服务,银行版正常对外提供服务。12月20日之后,核查系统(银行版)原访问渠道关闭,且相关登录用户将失效。试点地区应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安排。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组织好辖内地区的系统推广工作,并做好辖内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在2010年11月30日前,应做好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用户管理和权限设置工作,及时为辖内银行和企业办理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户等手续,并拟定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本银行与核查系统(银行版)的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工作,确保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的方法详见附件。 五、截止2010年11月15日,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以及在核查系统中办理“银行网上开户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将自动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未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做好网络配置、用户管理、权限设置以及客户端IE浏览器安全设置等工作。关于用户管理、权限设置和浏览器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用户使用手册”。 六、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将自动在核查系统中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企业版)。其它企业需要联系当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使用核查系统(企业版)前,应对客户端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用户使用手册”。 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以适当方式通知企业,并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 在核查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企业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反馈。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总局推广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咨询内容 业务操作支持 核查系统支持 联系电话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传真电话 010-68402594 010-68402594 内网邮箱 tradebus@mail.safe tradetech@mail.safe 互联网邮箱 tradebus@mail.safe.gov.cn tradetech@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手册 2010-11-10/safe/2010/1110/6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