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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解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情况,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试点企业,2021年4月19日上午,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组织召开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座谈会(视频会)。张朝晖副局长、经常项目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10家试点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络人共18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辖内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运行情况,逐一了解了企业参与试点的体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并通报了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截至2022年3月末,青岛地区共有4家银行10家企业参与试点,累计办理试点业务15.6亿美元,试点企业对试点带来的便利均表示肯定,并期待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2022-04-29/qingdao/2022/0424/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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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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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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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境外上市登记表 境外持股登记表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24-07-23/qingdao/2022/0520/2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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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银行结汇14764亿元人民币,售汇135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24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66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74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49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结汇2297亿美元,售汇210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8900亿美元,累计售汇812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78亿美元。 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4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3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26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2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0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5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8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03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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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形势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4月顺差规模为190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顺差基本相当,远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二是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162亿美元,较3月增长57%。 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维持较高水平。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44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184亿美元,较一季度月均水平分别增长2%和6%,同比分别增长2.8倍和1.2倍。今年以来,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资金稳步流入,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此外,4月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进一步收窄,对外直接投资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韧性增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适应外部环境的调整变化,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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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青岛市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召开2022年第一次全体成员工作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线下现场会和线上视频会同步方式进行。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全市49家银行分管行长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青岛市自律机制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表彰了12家“2021年度青岛市自律机制先进成员单位”,并对2022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本次会议宣布成立了青岛市自律机制个人外汇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作为落实个人外汇政策、及时传导监管导向的平台,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业个人外汇服务水平。 张朝晖副局长系统回顾并充分肯定了自律机制2021年主要工作,通报了当前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政策导向,指出2022年全市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要围绕“更开放更安全”和“六稳六保”,主动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落细各项便利化政策,加大特殊区域、汇率避险、贸易新业态等重点领域支持,稳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压实银行展业主体责任,零容忍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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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4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7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683亿美元,降幅为2.14%。 2022年4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总体延续净流入态势,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大幅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显著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较大。但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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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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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0/qingdao/2022/0520/2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