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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3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3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有何特点? 答:3月以来,地缘政治冲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一是外汇交易保持活跃。3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二是外汇供求基本平衡。3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60亿美元,环比下降63%,外汇供求更加平衡。其中,企业等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呈现逢高结汇、逢低购汇的理性交易模式,结汇率和购汇率环比均稳中有升。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321亿美元。分渠道看,货物贸易项下保持资金净流入,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相对稳定;受国际市场变化影响,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有所波动,4月以来逐步企稳。 总体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良好,涉外经济稳健发展,外汇市场活力增强、交易平稳有序,一季度跨境收支规模同比增长16%,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市场预期保持稳定。 2026-04-30/jilin/2026/0430/2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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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 2026-04-30/jilin/2026/0430/2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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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外汇局吉林市分局组织全体职工开展线上旁听庭审活动。通过“沉浸式”线上观摩庭审案件,“零距离”感受案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有效提升了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下一步,吉林市分局将通过常态化开展旁听庭审活动,不断规范外汇领域执法行为,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6-04-24/jilin/2026/0424/2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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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桥水投资公司创始人瑞·达利欧(Ray Dalio)。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国经济发展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4-24/jilin/2026/0424/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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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吉林地区) 2026-04-24/jilin/2026/0424/2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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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两年备查。银行应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2和表5)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 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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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最为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往往存在非法经营时间长、金额大、币种多、交易复杂且呈现“家族式”交易的经营特征。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深入细致的内查外调,使违规主体得到应有的惩罚,极大地震慑了类似违规主体。 一、案件简介 浙江某著名侨乡,在外经商打工的遍布世界各地,个人跨境往来频繁,本外币兑换交易活跃。2012年5月初,有人向公安局反映,发现某银行门口有“黄牛”长期蹲点,要求予以调查。公安局立即对银行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并确认情况属实,于是通过认真排查迅速锁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并于2012年5月立案侦查。面对非法交易时间跨度长,交易金额大、币种繁多、汇率牌价24小时变动等重重困难,公安局在外汇局的协助下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最终水落石出。 原来,自2006年4月至2012年6月,15位“黄牛”看到外汇汇率的波幅较大,就以相对较低价位大量吸收散客、亲戚、朋友的外汇,再以相对较高的价位出售给有需要外汇的散客,从中赚取汇率差,每100美元大约赚取人民币利润0.2元至1元。另外,有1家企业和2位个人从“黄牛”处购买或卖出外汇数额较大。该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达三千余万美元。 反观此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经营时间长、金额大、币种与交易对象多。该案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非法外汇买卖,部分涉案人员从2006年起开始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交易金额折合美元约三千余万美元,涉及币种主要为美元和欧元,另有零散交易的英镑、港元、日元、加元、澳元、韩元、泰铢、罗马尼亚币等多种币种。其交易的对象多数为散客,多达上千人,且多数为一次性交易。 二是外汇资金来源及去向分散。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外汇资金来源主要是当地散客。由于其交易价格高于银行结汇价格,故一些持有外币现钞的华侨及其亲属愿意将外汇卖给他们。交易对象还包括当地企业和个人等,购汇的企业和个人主要用于到国外参展、公务出差和旅游等用途。 三是利用直系亲属个人账户。目前外汇法规对个人项下外汇存取及划转存在诸多限制,犯罪嫌疑人为方便交易,利用其亲友开立多个外汇账户供其使用。以陈某为例,以其父母和妻子等直系亲属的名义开立多个外汇账户,用于其非法经营的外汇存取。 四是呈现“家族式”经营特征。与民营企业“家族式”经营特征类似,一些地区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形成了家族共同经营的模式。该系列案件中,发现多个亲戚间相互合作,共同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丁某与其妻方某雇佣其侄女黄某一起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由黄某保管用于外汇交易的银行卡、填写银行卡单子和资金划转;主犯王某与其母亲尤某、其妻王某均共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另一嫌疑人张某,其丈夫因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已于2013年在另一个案件中被外汇局处罚。 通过外汇局和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2013年11月1日,人民法院按情节轻重对上述15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279万元。外汇局也对1家涉案企业和2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启示 一、涉汇主体要有合法合规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凡个人境外合法收入,尽量汇款入境,确需携带外币现钞的,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凭入境申报单在银行办理外汇现钞入账手续,切莫贪图一时方便,随意将外汇卖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成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提供者。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管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私自买卖外汇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违规,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家庭要有社会担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谋求家庭物质生活的改善,多多赚钱,本无可厚非,但要守住法律道德底线,要合理合法。像本案中,15个人被判刑,其中有夫妻、母子、兄妹。他(她)们就是因为从事非法经营,将在监狱中度过几年。这样既毁了自己也毁了家庭,确需引以为戒。 2015-03-10/zhejiang/2015/0310/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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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9/zhejiang/2015/042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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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下午,杭州综试区与Google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数字营销与品牌推广、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与孵化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以最先进的数字技术助力中国企业智胜全球。杭州市副市长谢双成出席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上,Google大中华区总裁、全球副总裁石博盟(Scott Beaumont)介绍 “根据Google大数据模型测算,企业通过Google进行投放,每1美元的投入将收获超过25美元的收益。”作为数字营销的领先者,Google在中国企业全球化,数字化的进程中,引领着数字广告行业的发展,并以最先进的技术助力中国企业赢在中国,智胜全球。根据合作备忘录,杭州综试区和Google将在数字营销与品牌推广、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与孵化等方面进行合作。“杭州中小企业云集,它们富有创意、创新精神。我们会将这种精神和Google的数字优势相结合,探索更多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和合作。” 石博盟表示。此次双方的合作,可以帮助杭州企业实现市场重构、利润提升和品牌再造,创造着不同于传统外贸的新价值。 接下来,以杭州的Google AdWords体验中心为依托,双方将携手推进“杭州品牌扬帆出海计划”,借助Google领先的数字营销经验与平台,助力杭州打造“互联网+跨境电商”产业集群,推动杭州制造向杭州品牌的发展。 与此同时,杭州综试区与Google 将联合高校、协会、外贸企业和平台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养一批数字营销、智能建站、网站优化、数据分析等领域的跨境电商专家,为杭州跨境电商发展输送人才。 去年以来,杭州综试区先后联合亚马逊、Wish、中国制造网等平台在杭州召开规模盛大的卖家大会,进一步提升了行业的影响力。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杭州综试区将积极支持Google在杭州召开专业性会议及研讨会,借助Google 领先的数字营销经验与平台,加强双方在数字营销技术方面的研讨和交流。 作为全国首个跨境电商综试区,杭州综试区持续引领跨境电商发展,努力将杭州打造成为“网上丝绸之路”重要战略枢纽城市和国际网络贸易中心。Google与杭州综试区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开展深度地交流合作,共同完善杭州跨境电商生态圈,形成跨境电商发展的共同体,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适宜的阳光、雨露和土壤。 2017-06-26/zhejiang/2017/0626/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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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在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通知》(汇管〔2017〕13号)后,第一时间下发辖内外汇检查系统,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坚决落实通知精神。2017年,我处认真落实潘功胜局长关于“外汇检查系统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和推进党风廉政工作,以外汇检查内控制度建设为抓手,多管齐下,完善检查内控,严明检查纪律,严防执法风险,确保外汇检查人员公正执法、廉洁履职。 2017-06-26/zhejiang/2017/0626/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