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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13日,二十国集团(G20)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度会议期间,于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今年第四次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讨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完善加密资产监管和加强多边开发银行等领域的工作进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发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全球经济复苏动能放缓、不确定性上升。各方同意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共同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维护金融稳定。各方支持落实债务处置共同框架。会议通过了《2023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呼吁各方进一步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包括G20转型金融框架。会议支持加强加密资产监管国际协调,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完善运营模式、提高融资能力。 潘功胜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中国经济和货币金融形势,强调近期中国经济指标持续改善,经济发展保持恢复向好态势,积极因素日益增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潘功胜指出,G20各方应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应对主要发达经济体调整货币政策对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溢出效应。潘功胜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将继续与各方合作推进可持续金融相关工作。(完) 2023-10-17/guizhou/2023/1017/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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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明确特殊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赋码业务线上办理操作规程,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2023-10-19/guizhou/2023/1019/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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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10-19/guizhou/2023/1019/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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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至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会见了西班牙第一副首相兼财长、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主席卡尔维尼奥,双方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十六次份额总检查等议题交换了意见。潘功胜行长会见了斯里兰卡央行行长维拉辛哈,双方就双边金融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潘功胜行长还与西班牙央行行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主席德科斯就国际金融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3-10-19/guizhou/2023/1019/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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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应约会见了美国财政部长耶伦, 就两国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十六次份额总检查等共同关心的经济金融议题交换了意见,并讨论了中美金融工作组的相关事宜。 2023-10-17/guizhou/2023/1115/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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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应约会见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双方就全球和中国经济金融形势、中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10-18/guizhou/2023/1018/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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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会见了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欧央行合作、绿色金融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10-16/guizhou/2023/1016/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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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期间,会见了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美央行合作等议题交换了意见。(完) 2023-10-16/guizhou/2023/1016/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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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简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是否仍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27 号)开立相应账户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答: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既可选择按银办发〔2015〕227 号文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也可选择按银发〔2022〕258 号文开立债券市场资金专户。上述账户收支范围等按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现有规定执行。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在开立上述账户前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还 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3-04-12/guizhou/2023/0412/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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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规定》第11条,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比例如何放宽? 答: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一贯鼓励和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以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1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过1.2倍;1至3年(含),不得超过1.3倍;3至5年(含),不得超过1.4倍;5年以上,不得超过1.5倍。 2023-04-06/guizhou/2023/0322/1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