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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099亿元,支出10538亿元,顺差156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0678亿元,支出7802亿元,顺差287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21亿元,支出2736亿元,逆差131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68亿美元,支出1627亿美元,顺差2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49亿美元,支出1205亿美元,顺差44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19亿美元,支出423亿美元,逆差20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价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561 241 12,099 1,868 -10,538 -1,627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76 444 10,678 1,649 -7,802 -1,205 2.服务贸易差额 -1,315 -203 贷方 1,421 219 借方 -2,736 -423 2.1加工服务差额 96 15 贷方 97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26 4 借方 -7 -1 2.3运输差额 -233 -36 贷方 158 24 借方 -390 -60 2.4旅行差额 -1,188 -183 贷方 572 88 借方 -1,760 -272 2.5建设差额 16 2 贷方 63 10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28 4 借方 -62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3 2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7 -21 贷方 5 1 借方 -141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8 14 贷方 154 24 借方 -66 -1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2 10 贷方 295 46 借方 -234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1 贷方 3 1 借方 -10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4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6-14/hebei/2016/0614/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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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2127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4615亿元人民币(等值5220亿美元),占38%;短期外债余额为57512亿元人民币(等值8673亿美元),占62%。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2%。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7500亿元人民币(等值1131亿美元),占8%;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5318亿元人民币(等值802亿美元),占6%;银行债务余额为38377亿元人民币(等值5787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5278亿元人民币(等值3812亿美元),占2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5654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 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2155亿元人民币(等值3341亿美元),占24%;贷款余额为20174亿元人民币(等值3042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6008亿人民币(等值2414亿美元),占1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5654亿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7%;债务证券余额为14234 亿元人民币(等值2146亿美元),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48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253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9366亿元人民币(等值5936亿美元),占4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2761亿元人民币(等值7957亿美元),占5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6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6年6月末 2016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7500 1131 短期 624 9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24 9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877 103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848 580 贷款 3029 45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318 802 短期 1382 208 货币与存款 1382 208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935 594 SDR分配 648 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88 119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499 377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38377 5787 短期 31101 4690 货币与存款 20773 3133 债务证券 3386 511 贷款 6941 104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276 10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322 652 贷款 2940 44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4 2 其他部门 25278 3812 短期 17723 267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4 20 贷款 1819 27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5728 2372 其他债务负债 42 7 长期 7555 113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2 171 贷款 5445 82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80 42 其他债务负债 698 105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5654 2361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948 1953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54 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2652 400 外债总额头寸 92127 13893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6-10-13/hebei/2016/101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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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5月,银行结汇8292亿元人民币(等值1270亿美元),售汇9109亿元人民币(等值139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17亿元人民币(等值1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694亿元人民币,售汇837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8亿元人民币,售汇73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4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5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8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42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7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3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12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38598亿元人民币(等值5919亿美元),累计售汇49101亿元人民币(等值752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0503亿元人民币(等值161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464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584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119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95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5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69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77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4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68亿元人民币。 2016年5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384亿元人民币(等值2202亿美元),对外付款15920亿元人民币(等值243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37亿元人民币(等值235亿美元)。 2016年1-5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796亿元人民币(等值110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81254亿元人民币(等值12460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9459亿元人民币(等值144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7-06/hebei/2016/070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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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汇局刚刚公布的2016年6月末外债数据有什么新变化吗? 答:总体来看,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回升。自201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季度全口径外债数据。从2015年外债变动看,除6月末外债余额有小幅上升外,9月末和12月末的外债余额环比分别下降8.9%和7.4%。2016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降幅放缓,环比下降3.6%。201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环比增长2%,初步逆转了2015年二季度以来外债总规模持续下降的态势,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外债去杠杆进程接近尾声。 问:目前,对境内机构借用外债,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一系列便利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融资的改革措施。一是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2016年4月底,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二是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底,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三是统一并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6月,全面实施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以上改革政策的实施,为跨境投融资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 问:请问您对未来外债形势有何判断? 答: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进一步企稳。根据2016年以来我国全口径外债的变动趋势,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随着外债管理改革措施的落地实施而进一步企稳。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继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6-10-13/hebei/2016/1013/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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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6-14/hebei/2016/0614/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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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0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687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121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111亿美元、585亿美元、167亿美元、127亿美元和125亿美元。(完) 2016-06-14/hebei/2016/0614/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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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及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紧扣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6-28/hebei/2016/0628/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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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7-06/hebei/2016/0706/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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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6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1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664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51亿美元)。(完) 2016-06-14/hebei/2016/0614/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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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二、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 三、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四、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五、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 六、《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十、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02-28/hebei/2017/0228/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