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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支持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综合考虑产品类型、客户分类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征,为客户办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降低生产经营不确定性。注意引导客户遵循“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聚焦主业、套保避险。 (二)坚持实需原则,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灵活展业。在与客户达成合约前,根据客户拟叙做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基础交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合度评估、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据审核、客户声明或确认函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确认所办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三)持续提升基层机构外汇衍生品服务能力。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加强面向企业的外汇政策传导,提供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套期保值服务,充分响应企业对基层外汇服务的需求。 二、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 (一)对客户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已具备对客户期权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述新产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可根据客户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用于确定结算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对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项下的损益、期权费,境内客户应以人民币结算,境外客户可以选择人民币或外币结算,但不得将损益、期权费分别按本外币结算。 (三)金融机构基于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业务,反向平仓、差额结算产生的损益,可为客户办理相应的结售汇。金融机构不得协助客户开展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对衍生品业务。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汇市场服务水平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做好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扩大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的币种覆盖范围,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人民币外汇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期限和币种覆盖范围。 (三)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银企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电子化多银行询价、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便利企业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 四、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 具备资格银行可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产品资格的人民币对外汇合作衍生品业务服务,包括合作远期结售汇、合作外汇掉期、合作货币掉期。符合《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见附件)要求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开展合作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前款所称具备资格银行指具备相应衍生产品资格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包括尝试做市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指境内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五、支持银行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符合下列情形的,银行可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资料后办理,但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1.符合《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注资情形除外。 2.外资银行因法人化改制或发展人民币业务需要将外汇资本金结汇。 (二)银行因政策性注资背景产生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仍按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办理。 (三)银行在境内办理以人民币计价的即期贵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买卖业务,以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从事的黄金和白银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在境外市场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汇敞口,可自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交易平盘。 (四)银行自身项下的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不含政策性注资)、直接投资等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并应自行留存有关真实性或支持性材料。银行自身项下衍生品交易视同对客衍生品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05-24/ningxia/2022/0526/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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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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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日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三家国际债券指数供应机构均已将我国债券纳入其主要债券指数。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此,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努力,加强谋划,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推动明确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性制度安排。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有何调整? 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 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符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现行要求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资质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三、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有何区别?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四、对境内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依法合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数据和信息收集及报送等监测工作,全面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五、数据报送类型和频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牵头组织开展交易报告工作,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六、相关资金汇兑政策具体有哪些?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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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各项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强化工作措施,加强汇政银协作,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广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努力提升辖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据统计,今年前4个月,宁夏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衍生品签约额为2450万美元,同比增长96.8%;辖区金融机构累计拓展“首办户”企业16家,已超过上年度全年增量。 宁夏分局研究制定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推广行动方案,召开全区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力推动,指导辖区16家外汇银行加强产品和服务供给,多渠道满足涉外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对于已办理外汇衍生品的存量企业,指导银行在制度机制和套保策略上跟进服务,提升存量客户汇率风险管理制度化水平。综合利用外汇局跨境收支、海关进出口等数据资源,梳理2021年以来办理结售汇业务但未办理过汇率避险业务的340家企业名单,推送给12家有资质的外汇银行。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市中心支局推送所辖首批“首办户”拓展重点企业名单,要求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做好督导。 宁夏辖区各分支局联动成立5个“首办户”推广工作组,加强汇银企协调,通过汇银结对宣导、银行“一对一”上门辅导、召开涉外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辅导企业100余家次,使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直达企业。在信息反馈收集上,按月采集内容涵盖每笔外汇衍生产品签约金额、产品期限、履约金额、保证金比率等数据,按季度向银行通报“首办户”增量数据、套保比率、好的经验做法,动态编发《汇率风险管理“首办户”推广情况速递》12期,通过自律机制工作群等平台发布,确保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2022-05-26/ningxia/2022/0526/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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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06-16/ningxia/2022/0616/1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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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为某中资企业成功办理全区首笔外债线上登记业务,合同签约金额300万美元,标志着“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政策措施在我区正式落地。 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金融支持措施“二十三条”在我区精准落地,宁夏分局全力做好新出台外汇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为市场主体解难纾困。 在得知辖内某企业急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后,宁夏分局主动对接企业,开展线上外债登记辅导,通过邮件方式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并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线上办理登记业务,业务办理时间由之前1-2个工作日缩短至3-4个小时。同时,指导银行为企业办理后续业务,确保资金汇划高效畅通。该企业于次日即收到外债资金,并将汇率成本锁定在较低水平,综合融资成本仅为3%。外债登记“线上申请、高效办结”的方式切实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方便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落实好《通知》的各项政策要求,切实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支持,持续提升外汇政策便利化水平,将惠企、便企落到实处。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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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5月31日) 2022-06-16/ningxia/2022/0616/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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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979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484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31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342亿美元、2045亿美元、830亿美元、700亿美元和246亿美元。2021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部门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904亿美元、3512亿美元和2381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0%、36%和24%。(完)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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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78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81亿美元,升幅为0.26%。 2022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地缘政治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增加,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全球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国际金融市场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6-16/ningxia/2022/0616/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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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2049亿元人民币(等值27102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81340亿元人民币(等值12813亿美元),占47%;短期外债余额为90709亿元人民币(等值14289亿美元),占53%。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1410亿元人民币(等值4948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170亿元人民币(等值814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3549亿元人民币(等值11586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1920亿元人民币(等值9754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98亿元人民币(等值4378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4466亿元人民币(等值3854亿美元),占14%;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7009亿元人民币(等值5829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5473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2亿美元),占32%;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177亿元人民币(等值501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945亿元人民币(等值314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921亿元人民币(等值776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6788亿元人民币(等值12096亿美元),占4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5261亿元人民币(等值15006亿美元),占5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3%,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2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3月末 2022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1410 4948 短期 1275 2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75 20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0135 474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6528 4179 贷款 3607 5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170 814 短期 1682 265 货币与存款 879 138 债务证券 803 12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488 549 SDR分配 3177 5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11 48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3549 11586 短期 54044 8513 货币与存款 36117 5689 债务证券 3571 562 贷款 13853 21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03 80 长期 19505 307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5858 2498 贷款 3538 55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9 18 其他部门 41975 6612 短期 28575 4501 货币与存款 13 2 债务证券 144 23 贷款 2946 46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038 3786 其他债务负债 1434 226 长期 13400 211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553 1032 贷款 3855 60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28 68 其他债务负债 2564 404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945 314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838 186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148 1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959 1096 外债总额头寸 172049 27102 注:1.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07-13/ningxia/2022/0713/1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