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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2016-02-04/chongqing/2016/0204/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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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分局赴宝兴县开展“外汇服务进基层”专项工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宝兴灵关支行“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揭牌,并实地走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切实推动宝兴县外汇服务网络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成功构建汇银企常态化沟通机制。 夯实服务基础,构建标准化外汇服务体系。市分局指导农行宝兴灵关支行落实“外汇为民”服务要求,打造“硬件+软件”双提升的基层服务标杆。一是服务场景规范化。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设置“县域外汇服务直联点”与“货币兑换”标识,配套摆放《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等标准化手册,实现业务流程、政策要点可视化指引。二是队伍能力专业化。指导银行开展多轮次实战化培训,重点提升柜面人员政策解读、业务操作和风险识别能力,打造专业化基层外汇服务团队。 精准对接需求,破解企业涉外经营痛点。揭牌仪式后,市分局联合农行外汇服务团队深入宝兴县两家重点石材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石材开采、加工全流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针对企业反映的外汇结算周期长、汇率波动风险等问题,市分局现场解读便利化系列政策,并要求农行结合企业实际,为其定制“配套”汇率风险管理方案。 下一步,雅安市分局将持续跟踪直联点运行情况,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向县域延伸,助力县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7-17/sichuan/2025/0717/2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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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分局关于深化县域外汇服务提升行动部署,巴中市分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外汇履职的重要抓手,确保县域外汇服务力度不减、标准不变、质效更优。 坚持统筹谋划,擦亮外汇党建品牌“底色”。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按照省分局外汇党建品牌建设总体部署,巴中市分局结合辖内县域外汇服务实际,聚力打造“畅巴山·汇企先锋”外汇支部党建品牌,坚持把县域外汇服务作为党建品牌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持续擦亮外汇党建品牌政治“底色”。二是强化统筹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制定《巴中市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方案》,聚焦服务场所“优”、外汇人员“专”、服务水平“高”、宣传成效“好”四个维度,细化制定11个具体验收指标,探索构建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标准的“四梁八柱”,为保障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建设水平和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延伸“服务触角”,提升县域便利化“成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机构改革后县域外汇服务可能出现的“空白”与“弱化”问题,创新构建“直联点+联系行”主阵地和“指导员+联络员”互动机制,选派外汇党支部党员骨干担任县域外汇服务指导员,督导银行机构设立6个县域直联点并配备专职联络员,实现县域外汇服务全覆盖。同时,推进外汇服务便利化,针对境外人员和游客需求,编印《巴中市本外币现钞兑换服务指南》,在通江县世界地质公园诺水河景区、巴州区天马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外币代兑点2家,兴和阳光5A级酒店设立外币代兑点1家,2季度,开展暗访督查,纪委书记和外汇党支部书记带队暗访外币代兑点建设与服务情况1次,建立暗访督查问题清单,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拓展服务内涵,增添外汇为民“亮色”。巴中市分局不断拓展县域外汇服务内涵,持续深化“重点涉外经营主体联系行”服务机制。一是坚持把学习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下基层、问企业、优作风”专项活动,到涉外企业生产一线、问需问计于企,宣讲外汇政策及便利化服务举措,精准掌握涉外企业“活情况”。共计走访调研17家涉外企业,收集企业外汇需求22条,建立涉外企业问题需求及联系行台账,督促银行“一对一”对接限期完成。二是坚持把外汇帮扶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人员深入涉外企业了解特色农产品销售情况,积极宣传当前外汇帮扶政策措施,摸清企业核心诉求,为企业量身定制特色农产品“走出去”帮扶举措,目前,已累计帮扶7家企业入驻电商(跨境)平台,推动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人民币85.75万元。三是坚持把落实外汇优惠政策工作结合起来。二季度,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县域涉外企业开展的汇率避险、“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涉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实质性落地,解决了以往年度奖补资金因渠道不畅而“悬空”的问题,实现了政策红利的精准直达。 2025-07-18/sichuan/2025/0718/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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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办理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登记。结算代理人应留存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备查。 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首次办理业务登记时,应在系统中查询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已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结算代理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结算代理人、意向投资金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其中: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结算代理人持代理协议至原结算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意向投资金额及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结算代理人在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退出备案后,向外汇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3400 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账户的资金、汇出境外的本金和收益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四、结算代理人凭登记生成的业务凭证和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汇出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应与累计汇入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五、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以及数据报送规范(见附件),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等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数据,或报告信息或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报告信息证明等;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或关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金购结汇、收付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七)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规定的。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通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仍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8。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境外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规范 2016-05-27/chongqing/2016/0527/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