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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5-05-14/shenzhen/2025/0514/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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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外汇局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不含派出机构) 2025-04-14/jiangsu/2021/0205/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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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邮编:210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025-84790230、84790127 银行申请结售汇业务资质、银行结售汇统计、银行卡跨境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025-84790218、84790110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025-84790266、84790183、84790281 服务贸易、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不含购房、证券投资、理财、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项目的外汇业务):025-84790444、84790169、84790400 资本项目: 外债、跨境担保等业务:025-84790044、84790045 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等业务:025-84790496、84790139、84790048、84790950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移民/继承财产转移、股权激励、跨国公司资金池等业务:025-84790179、8479067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胡俊伟(业务),025-84790401,叶惠明(技术),025-84790237 投诉电话:025-84790662,举报外汇违规线索:025-84790491、84790049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3号,邮编:21403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0-82221680 货物贸易:0510-82221683,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0510-82221863、0510-82221803。 资本项目:跨境融资:0510-82221889,直接投资:0510-82221692,资本市场:0510-8222168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徐海燕(业务),0510-82221692,周坚(技术),0510-82221677 投诉电话:0510-822216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1号,邮编:221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6-85705657 经常项目:0516-85794571 资本项目:0516-85700444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潘峰(业务),0516-85600996,裴浩然(技术),0516-85792112 投诉电话:0516-857942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18号,邮编:213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9-86919096、86919097 经常项目:0519-86645654、86646224 资本项目:0519-86646355、86919115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曹姝贤(业务),0519-86919112,郭卿(技术),0519-86919137 投诉电话:0519-86645344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狮山路59号,邮编:21501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2-68082393、68312670、68312759、68253931 经常项目:0512-68058429、68253261、68253150、68250256、68315342 资本项目:0512-68058613、68058415、68058417、6831537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周惠(业务),0512-68058417,尹锋(技术),0512-68253119 投诉电话:0512-680584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通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8号,邮编:226007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3-85507130、81599970 经常项目:0513-85526548、85520548 资本项目:0513-85520548、85526548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黄长征(业务),0513-85519841,邵峰(技术),0513-85508226 投诉电话:0513-85507019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通灌北路79号,邮编:222002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8-85600228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0518-85600318、0518-85600317,服务贸易、个人外汇业务:0518-85600369 资本项目:0518-85600318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刘宪龙(业务)0518-85600319,倪立显(技术),0518-85600260 投诉电话:0518-85868016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翔宇中道158号,邮编:223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7-83163122 经常项目:0517-83163107 资本项目:0517-8316311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石晓静(业务),0517-83163116,赵新杰(技术),0517-83163180 投诉电话:0517-83163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80号,邮编:224001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5-88386801 经常项目:0515-88386803 资本项目:0515-8838680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韩伟(业务),0515-88386803,魏晋(技术),0515-88386906 投诉电话:0515-88386809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61号,邮编:225009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4-87936673 经常项目:0514-87936675、87936671 资本项目:0514-87936671、8732323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陈俊钦(业务),0514-87936672,李猛(技术),0514-87323249 投诉电话:0514-87936859、87935288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110号,邮编:2120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11-85240510 经常项目:0511-85240514 资本项目:0511-85240515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王善龙(业务),0511-85240515,顾沈君(技术),0511-85240649 投诉电话:0511-852405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19号,邮编:2253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23-86886978 经常项目:0523-86886979 资本项目:0523-86882046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黄琴(业务),0523-86882046,魏健(技术),0523-86886969 投诉电话:0523-868869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分局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64号,邮编:223800 业务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0527-84313058 经常项目:0527-84313059 资本项目:0527-84313059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人员:曹元鹏(业务),0527-84313059,任军远(技术),0527-84313030 投诉电话:0527-84313057 江苏省各级外汇局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不含派出机构) 2025-05-14/jiangsu/2017/091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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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浪潮中,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勇立潮头,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己任,与崖州湾科技城和三亚中央商务区两大园区紧密协作,因地制宜持续优化外汇服务质量,因企施策助力企业解决外汇业务难题,共同绘制三亚市外向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新画卷。 一、驻点服务,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共启合作新征程 在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的引领和支持下,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崖州湾科技城的合作不断深化。2024年,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在原有外汇局崖州湾科技城办事处的基础上,再新增一处崖州湾科技城外汇办事处政策服务指导窗口,不断扩大外汇办事处服务范围;结合园区企业需求,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制作并在园区展播4项外汇政策宣传视频,确保园区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创新建立园区跨境金融服务专员机制,确定2名专员并组织多期办事处服务专员培训会,协调科技城开展企业外汇咨询服务和跨境金融管理等工作。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携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前往崖州湾科技城开展外汇服务“暖春行动”, 现场解决企业问题12个,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多次前往崖州湾科技城围绕跨境金融便利化开展调研工作,介绍跨境金融便利化政策并为涉外企业解忧纾困;同时,为持续提升崖州湾科技城招商服务团队的外汇业务技能,外汇局三亚市分局积极与崖州湾科技城对接,联合银行机构组织80余名代表参加跨境金融培训活动;近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崖州湾科技城联动举办外汇政策解读分享会,186人次参与活动设置的线上答题环节,有效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外汇政策。 二、合作备忘,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三亚中央商务区共谋发展新篇章 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的合作同样成果丰硕。2024年8月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创新建立外汇政策传导机制,在高水平政策推动、政策宣传、数据共享、政策解答等多方面达成广泛合作。 为了搭建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外汇局三亚市分局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合作举办了益企时间“政银企”交流座谈会,聚焦并集中解决企业在日常服务走访中提出的各项外汇业务诉求与期望;同时,协助中央商务区向日本企业孵化中心提供一对一外汇政策解答,为开拓双向投资的路径和通道提供坚实的外汇服务保障;积极参加中央商务区主办的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行业交流沙龙,为企业提供跨境支付结算解决方案;针对中央商务区企业遇到的外汇资金入账难题,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多方协调、高效解决,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陆续入账约2000万元人民币,赢得了企业的广泛赞誉;近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携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前往三亚中央商务区调研海南自贸港金融政策落地情况,为制定更加精准高效的外汇政策提供有力支撑,助力三亚涉外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三、联动共进,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引领金融机构服务两大园区外汇新发展 外汇局三亚市分局持续性指导并支持辖区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两大园区,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一方面,指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讲活动,如交通银行三亚分行为崖州湾科技城招商平台公司和园区孵化器招商团队开展跨境业务培训会,中国银行三亚分行联合中央商务区举办“海南自贸港跨境出海业务三亚专场推介会”,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则前往两大园区开展“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宣讲会等。另一方面,外汇局三亚市分局支持辖区金融机构配合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如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与三亚中央商务区共赴青岛、西安等地进行自贸港外汇政策宣讲,成功服务多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落地;此外,外汇局三亚市分局指导工商银行三亚分行为崖州湾科技城企业办理远期购汇归还境外发行的欧元债券本息业务,有效支持了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为企业节省了超2500万元的购汇成本。 2025-02-07/hainan/2025/0207/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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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贸斗争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为帮助辖区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2025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在海口举办了以“践行风险中性,护航主责主业”为主题的海南自贸港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交流会。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和海口市金融办,以及省内14家商业银行、42家涉外企业共130名代表参会。相关行业专家齐聚海南,共同探讨汇率风险管理的前沿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谢端纯副局长开场致辞,对全球经贸变局下的汇率风险管理新态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海南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充分运用自贸港利好政策开展汇率避险、强化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等针对性建议。来自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金融机构的总行专家围绕“宏观经济形势与人民币汇率走势”“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产品体系”“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策略建议及案例”等主题展开深度分享,为与会企业提供前沿的市场分析、避险策略与实操指南。 本次交流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搭建政银企三方沟通平台,进一步畅通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服务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将持续密切关注国际经贸形势变化,加强政策辅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夯实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为支持涉外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助力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2025-05-06/hainan/2025/0506/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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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等。 2025-02-10/hainan/2025/0210/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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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4月18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文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文昌营管部)联合中国银行文昌支行到辖区海南吉宏宝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勤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活动中,文昌营管部详细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出口形势、出口贸易融资情况等;积极回应企业关注问题,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跨境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 2025-04-25/hainan/2025/0425/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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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五指山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五指山营管部)联合海南农村商业银行五指山支行深入五指山市水满乡毛纳村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2022年4月11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曾来到五指山市水满乡毛纳村,了解海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情况。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向来往游客和群众讲解了外汇政策法规、个人用汇等外汇知识。此外,工作人员还特地走访旅游公司、餐饮企业和特色民宿,详细介绍了外币兑换服务流程,为服务好境外来琼游客奠定基础。 此次宣传活动,不仅提升了毛纳村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外汇知识水平,也为毛纳村进一步发展乡村旅游助力。下一步,五指山营管部将继续加大外汇知识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2025-04-21/hainan/2025/0421/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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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联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科技城”)召开专题座谈会,围绕促进外汇业务发展、持续深化合作的主题展开深入交流。 会上,外汇局三亚市分局表示将针对科技城需求,引导辖区银行机构持续优化科技城组织的国际会议、重要赛事、科研合作等场景的外汇服务流程,提供“线上+线下”绿色用汇通道,保障跨境结算安全高效,为科技城打造国际化交流平台提供外汇服务支撑。 下一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继续以专题培训、线上线下答疑等多种形式联合科技城开展“外汇政策进园区”活动,助力园区企业精准掌握外汇政策,打造更有助于园区企业发展的外汇服务生态。 2025-03-07/hainan/2025/0307/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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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依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有力有效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是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共同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对涉外汇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多维度织密国家金融安全“防护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案例一 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案件管辖 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李某甲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事中越跨国物流运输服务的便利,为招揽顾客从而谋取更多利益,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另案处理)非法进行外汇兑换。期间,李某甲安排李某乙等在中国境内负责收取中国客户人民币后转账给李某甲,再由李某甲使用其名下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个人提供的汇率,向黄某掌握的中国境内银行卡进行转账,从而换取越南盾。李某甲为中国境内顾客收取涉案资金中垫付货款用于兑换越南盾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7亿元。李某乙在李某甲的安排下,于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为李某甲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以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提供帮助,帮助在中国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4171万元、帮助兑换越南盾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8日,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4月3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李某甲在外汇资金结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从轻、从宽情节,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因荔波县没有外汇管理部门,荔波县检察院将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南州检察院)审查。黔南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非法汇兑越南盾与人民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该案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黔南州检察院向贵州省检察院报告。 会商研判。为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防止“当罚不罚”,2024年6月3日,贵州省检察院、黔南州检察院、荔波县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黔南州分局围绕案件管辖、处罚范围、处罚标准等问题进行会商座谈,并达成以下共识:1.因本案违法行为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此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依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确定本案管辖后,检察机关再制发检察意见。2.综合考量李某乙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等,对其直接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结合会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上报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本案由黔南州分局管辖。2024年6月19日,黔南州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情节、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从惩治和教育的角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过罚相当。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采纳检察意见,经立案和调查核实,确认李某乙从事越南盾与人民币非法汇兑金额为45.07万元人民币。2024年7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李某乙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依法对李某乙作出警告,处罚款3.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黔南州检察院。李某乙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出检察意见,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线索。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需要向上级外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与该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案例二 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跨境对敲 证据材料移交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在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等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实施倒买倒卖外汇(币种为人民币与韩币),交易金额合计551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 2023年11月29日,珲春市公安局以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对郑某某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进行审查。同时,将遇到的跨境对敲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资金追缴等难点问题层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经审查认定,郑某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珲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会商协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座谈,明确移送案件材料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一并移送违法行为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关于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移送,由检察机关协商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电子卷),或由检察机关剥离侦查卷宗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后再移交。 检察意见。2024年2月19日,延边州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郑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并移送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被不起诉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外汇管理部门,确保行政处罚“无缝衔接”。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立案并开展行政调查,查实郑某某的行政违法事实。2024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向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郑某某认为自己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释法说理,消除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2024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郑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郑某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4.12万元人民币。郑某某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分局召开联席会议,从管辖权确定、案件材料移送范围、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自机制建立以来,对8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研讨会商,就证据采信、可处罚性以及处罚额度等问题进行沟通,检察意见均被采纳。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是一项系统工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需要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全链条、多层次的深度协作。检察机关可以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确定除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外的证据移交范围,包括复制被不起诉人的讯问笔录、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形、初犯偶犯等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协商公安机关复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以检察机关的高质效办案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慎审查,形成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合力,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三 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出借外汇账户 帮助行为 处罚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实际从事进出口外贸生意的情况下,以其本人、丈夫吴某林及亲戚陈某红、吴某荣等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具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将上述账户提供给地下钱庄团伙用于接收外汇,并在银行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团伙指定的国内他人账户,涉案金额5.6亿元人民币,从中收取手续费及银行结汇给予的返点获利76万余元人民币。其间,吴某林多次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前往银行进行非法结汇,涉案金额1.9亿元人民币。陈某红、吴某荣明知陈某某为他人结算,仍应其要求,开设电子商务商行及具有结汇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结汇欧元折合人民币0.85亿余元、1.75亿余元。 2024年2月29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吴某林、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6月7日、9月3日对陈某某、吴某林提起公诉。鉴于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文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人民币。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红、吴某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基于亲属关系将外汇账户出借给陈某某,未从中获利,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4年9月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红、吴某荣虽有提供外汇账户给陈某某,但不能证明其直接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以非法买卖外汇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使用应遵守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借、串用或者转让,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对陈某红、吴某荣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本案疑难复杂,同时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4年10月21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同步指导。 会商协作。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围绕处罚依据及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研究认为陈某红、吴某荣的行为违反了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本案涉及外汇金额特别巨大,且文成县外汇市场交易活跃,本案应依法处罚。同时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协助,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 检察意见。2024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陈某红、吴某荣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陈某红、吴某荣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陈某红作出警告,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对吴某荣作出警告,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促进治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召开座谈会,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问题,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保障侨胞合法权益。针对海外华侨为了结汇便捷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快速流转,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性、危害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联合当地侨联进行专项普法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行刑反向衔接中要共同研究探讨,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同时,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深化检汇沟通协作,通过分析研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 案例四 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境外保险 检汇协作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何某炜等人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当日人民币兑换港币、美元汇率,通过增加汇率点差的方法,通过境外社交媒体建立换汇群,发布换汇信息,利用在推广保险业务期间所积累的境外开户、换汇渠道等资源便利条件,撮合介绍有换汇需求的内地保险客户、朋友把人民币和港币、美元之间进行双向兑换,用于交境外保费或者境内投资、消费等,非法从事买卖外汇、介绍买卖外汇,涉案金额3.67亿元人民币。何某炜非法获利249万元人民币。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在何某炜提议下以“对敲”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实现货币价值转换,非法换汇金额分别为869万元人民币、842万元人民币、808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利为2.79万元、2.27万元、1.4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分别对何某炜及樊某、赵某某、罗某某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6月27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炜依法提起公诉。因其具有退出违法所得、立功等情节,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人民币。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樊某、赵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违法所得,且具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樊某等三人利用销售境外保险渠道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从事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樊某等三人还存在的未营利的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也应依照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会商协作。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与外汇管理部门围绕本案行政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必要性、后续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会商协作:1.明确移送证据标准。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营利与非营利、变相买卖外汇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的区分标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证据材料梳理,形成“主客观证据+统计表格”的证据移送模式,对聊天记录、境内外交易明细表等关键证据予以标注说明。2.现场协助调查取证。樊某等人涉及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高达232笔,资金往来混杂,外汇管理部门需要逐笔核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此进行现场协助,对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当面解答。3.密切配合高效衔接。为使行政调查高效开展,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联合对樊某等三人法治教育,促使樊某等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检察意见。2024年10月22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经调查认定樊某非法买卖外汇830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2145万元,非法获利2.79万元;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1634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551万元,非法获利2.27万元;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369万元、非法介绍买卖外汇1187万元,非法获利1.45万元。202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鉴于樊某、赵某某、罗某某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检查,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之间,对樊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67.9万元人民币;对赵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286.7万元人民币;对罗某某非法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140万元人民币。上述行政罚款均已收缴入库。 机制建设。以本案行刑反向衔接为契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阴金融监管支局、江阴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多方座谈,探索建立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提升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境外金融机构对境内居民开展业务应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法保险销售代理借助社交媒体平台,未经批准向境内居民推介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并规避外汇监管,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严重扰乱境内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主观营利目的需要通过对汇率差、固定费用、关联利益等客观证据的分析予以认定,是否实际盈利不影响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对于通过非法买卖外汇直接获取收益或换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具有营利目的。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深化沟通协作,对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证据标准达成共识,构建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合力筑牢惩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屏障。 案例五 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指定管辖 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从2016年开始至2022年12月,姚某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对外承接卢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非法买卖外汇2400余万人民币,违法获利48.5万元。赵某萍和姚某在姚某辰的安排下,加入“哈巴捷”微信群,并通过群成员间相互拆借资金,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赚取外汇差价或手续费。赵某萍涉案69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5万元;姚某涉案58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5万元。 2023年7月7日,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以姚某辰、赵某萍、姚某等5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辰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姚某辰、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同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萍、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2023年11月29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行政机关对赵某萍、姚某作出行政处罚。经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赵某萍、姚某尚未被行政处罚,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无处罚权,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情况上报其上一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会商协作。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在上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获得指导的同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就该案反向衔接沟通协商,确定由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同江市支局通过内部层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由于赵某萍、姚某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交易地、账户开立地等行为发生地既有同江市,也有牡丹江市,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指定该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办理。经协商,牡丹江市分局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工作可以直接对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意见。2024年2月29日,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江市支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对赵某萍、姚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立即开展行政调查,查实赵某萍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共计179万元人民币;姚某非法买卖外汇51笔,金额共计457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九条规定,鉴于赵某萍、姚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对赵某萍作出警告,处罚款1.79万元人民币;对姚某作出警告,处罚款4.58万元人民币。罚款已收缴到位。 机制建设。结合办理本案,佳木斯市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管辖协商、听取意见、协作补证、向被不起诉人释法告知等,确保在遇到行政管辖异议、外汇管理部门因办案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和传唤被不起诉人等难题时,检汇双方全力协作、配合。检汇两部门还共同梳理外汇领域的刑事、行政法律规范,联合制发《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明确办案指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外汇管理部门行政调查工作可以与刑事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直接对接,就补充证据材料等相关问题协作、配合,有效解决跨区域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联合建立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长效机制、外汇领域常见罪名法条指引,统一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在办案思路、案件管辖、证据认定、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共同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案例六 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非法买卖外汇 可处罚性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为给单位谋取利益,与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负责人合谋,由齐某某联系商家或个人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农产品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出口,并将报关单、提单等材料交付给上述公司,上述公司以报关单、提单等为依据,伪造购货合同、对应箱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伪造农产品进项,由齐某某从姚某某处购买外汇打入上述公司账户伪造出口收汇,以自产货物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共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人民币2.45亿元。姚某某使用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境外账户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通过齐某某介绍,按照每一万美元额外收取400元至700元好处费的价格,将公司通过国际网购平台出售电子产品的美元货款,卖给齐某某,并按齐某某指示,将外汇划转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金额共计16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3亿元。 2021年12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齐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4月12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5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齐某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齐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3年3月13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出售的美元不是其合法收入,认定某科技公司、姚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2024年2月27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某科技公司、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情况】 审查核实。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及处罚对象的准确认定开展审查工作:一是某科技公司未通过指定场所私自将外汇出售,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行政违法事实清楚。二是某科技公司向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出售美元的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售汇的单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双罚外,对其他境内机构仅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故本案的行政处罚对象应为某科技公司。三是查明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巨额跨境资金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本案具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会商协作。因本案涉及结汇、售汇相关专业知识,案情疑难复杂、案值较大,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情况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证据移交、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为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利用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将侦查机关电子卷宗中用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依法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予以审查,节约外汇管理部门重新取证的时间,为外汇管理机关较短周期办结案件提供保障。 检察意见。2024年3月12日,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某科技公司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于2024年9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中间值到上限之间,对某科技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1585万元人民币,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对于非法买卖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要厘清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罚制的差异,重点围绕被不起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准确把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证据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坚持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认定处罚对象,确保“应罚当罚”,避免“不刑就行”。 针对涉外汇管理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化协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会签衔接意见等方式建立沟通和反馈机制,共同解决案件移送、证据移交、信息共享等问题,实现行刑有序衔接,合力维护外汇管理秩序。 2025-05-14/tianjin/2025/0514/2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