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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怀化市分局外汇检查能力,切实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的疑难问题,2024年6月13日—14日,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检查科到怀化市分局开展现场督导,通过召开专题辅导会和汇警税联合研判线索座谈会对外汇检查进行全方位辅导。怀化市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相关领导及分局全体人员参加座谈,汇警税三方围绕某企业涉税案件线索开展讨论,分析相关主体行为特点及异常资金流动渠道,交流、分享办案思路及面临的困难和阻力,进一步深化了怀化市汇警税联合监管合力。 下一步,怀化市分局将以此次督导为契机,全面落实省分局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外汇工作质量,深化联合办案跨部门协作,积极发挥外汇管理的职能优势,落实常态化、全链条联合打击涉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怀化市辖内涉外经济金融稳定与安全。 2024-06-18/hunan/2024/0615/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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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怀化市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工作部署会,局长李二平、分管副局长谢流胜及外汇管理科全体成员参加。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结合2024年省分局工作会议精神,详细汇报了今年外汇工作怎么干;分管负责人和国收、经常、资本条线人员分别发言,对重点、亮点工作提出了建议。 分管副局长谢流胜对2024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外汇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拓宽工作思路,加强与省局的沟通,积极参与省分局重点工作开展;三是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高效完成省局布置的工作,确保重点、亮点工作扩面提质。局长李二平强调指出,要以全省外汇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怀化国际陆港建设这一主线,补齐办案弱和重点工作不突出两个短板,力求在办案质量、调研质量和考核指标上实现三项突破。 2024-02-23/hunan/2024/0223/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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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三十六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原则,增加“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外汇局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原则性条款。二是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渠道,增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内容。三是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明确区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增加中止、终止行政复议以及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需听取当事人意见等规定,明确听证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要求等,强化外汇局行政复议监督。四是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行政调解、行政和解等内容。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04-28/hunan/2024/0428/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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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春节期间个人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督促银行进一步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2024年2月7日(春节前夕)怀化市分局深入怀化市主城区,对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开展暗访督查。暗访人员通过“看、问、办、查”等形式,重点从网点布置、政策宣传及落实、特殊业务处置和便利化政策执行等方面开展暗访督查。从暗访的情况看,怀化市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总体情况较好,同时对银行开展了督导,督促银行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自身职能。 各银行纷纷表示,2024年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的要求,以“小额便利、大额规范”为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思路,准确理解并执行个人外汇政策,关注服务效果与客户体验,持续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 2024-02-08/hunan/2024/0208/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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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2024年6月,在湘西州分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行湘西分行在中国银行凤凰支行成功落地了湘西首台外币自助兑换机,目前已可支持美元、港币、韩元、泰铢等22种外币兑换。 湘西州分局将以设立湘西首家“外币自助兑换机”为契机,“立足凤凰,辐射湘西”,进一步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规范化水平、标准化水平,为构建高效便捷的外汇汇兑环境作出贡献。 2024-07-16/hunan/2024/0716/2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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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服务指南及行政许可业务常用表格 2024-08-12/hunan/2022/0524/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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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24-08-15/hunan/2022/0523/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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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8/shandong/2024/0408/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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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12/shandong/2024/04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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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6/shandong/2024/0816/2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