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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6-28/hebei/2021/0628/1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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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带队赴定点帮扶县河北省巨鹿县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并实地调研国家外汇管理局帮扶项目。 银企对接会上,7家企业和银行代表签订了融资意向书,建设银行邢台分行和巨鹿县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宣昌能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帮助巨鹿健全完善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确保不出现大规模返贫。要继续发挥“局、县、银、企”四方合作模式优势,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对接优质资源,助推巨鹿产业规模化发展。要在制定乡村振兴规划、投入帮扶资金、选派挂职干部、做好消费帮扶和教育帮扶等方面支持帮助巨鹿发展,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巨鹿乡村振兴。 宣昌能一行还出席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动的北京市海淀区实验小学与巨鹿县育红小学结对共建仪式,实地调研了有关企业,了解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情况,并参观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捐建的虚拟演播教室。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河北分行有关负责同志,巨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委、河北省分局、邢台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银企对接会和相关调研活动。(完) 2021-06-17/hebei/2021/0617/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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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与市商务局联合举办了廊坊市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政策暨外资政策培训会议。 培训会上,对最新外汇便利化政策及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进行了宣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并现场解答了企业的提出的问题。 廊坊市30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2021-07-21/hebei/2021/0721/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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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8999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4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55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091亿美元、1784亿美元、901亿美元、592亿美元和215亿美元。(完) 2021-06-24/hebei/2021/0624/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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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2.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5700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1.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2.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5700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5700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业务登记;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57006.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内保外贷登记;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57007.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57011.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5701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57013.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备案; 非金融企业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备案;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5701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含初审) 5701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7016.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提取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 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 57017.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说明:所有项目均分项公布,分别设置网页。 2021-07-15/hebei/2021/0715/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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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5月,银行结汇12420亿元人民币,售汇1095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68亿元人民币。2021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309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7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73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5月,银行结汇1931亿美元,售汇170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8亿美元。2021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736亿美元,累计售汇8601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135亿美元。 2021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782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550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270亿元人民币。2021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4836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38184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018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25亿美元,对外付款412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97亿美元。2021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289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1320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57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7-08/hebei/2021/0708/1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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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20/hebei/2021/0720/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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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石家庄各县(市)支局,河北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将《推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推进中国 (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3/hebei/2020/0113/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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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1-01-06/hebei/2021/0106/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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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2021-03-08/hebei/2021/0308/1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