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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结合辖区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whglnb@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高水平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6年4月1日 2026-04-01/ningbo/2026/0401/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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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理局工。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4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xmgjsz2015@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厦门自贸片区试点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1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信封上注明“厦门自贸片区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6年4月2日 2026-04-02/xiamen/2026/0402/2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