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30日,在外汇局广西分局指导和支持下,钦州市分局推动桂林银行钦州分行为广西沿边临港供应链有限公司办理了钦州市首笔“港航融”仓单融资业务,为企业放款100万元。 “港航融”仓单融资业务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通过集成海运物流信息、货物信息、仓储监控信息等业务数据,能够实现企业融资申请、资质审查、信息核验、银行授信等步骤的一站式办理。桂林银行钦州分行依托北港物流提供的货物质押监管服务,通过“港航融”场景对质押货物进行实时管理,有效提高了融资业务真实性审核、融资放款的效率。自“港航融”业务试点以来,钦州辖内银行通过“港航融”场景累计放款达1.14亿元。 下一步,钦州市分局将继续落实好广西分局关于“港航融”场景推广的部署,积极挖掘辖内潜在业务需求,努力实现“港航融”场景各项业务拓面增量,推动外汇科技赋能外汇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助力广西涉外金融“服务最优区”“政策最惠区”建设。 2024-10-10/guangxi/2024/1010/2935.html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工作要求,2024年9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崇左市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崇左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外资管理政策培训会,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产业园区共30人参加本次培训。会上,围绕外商投资登记管理,各部门从本职角度解读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外汇事项登记、商务信息统计全流程政策要求。本次培训取得良好成效,获得现场听众一致好评。 2024-10-09/guangxi/2024/1009/2934.html
-
为更好满足市场主体跨境资金结算需求,推动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规范发展,2024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分局与相关企业开展座谈会,向其详细讲解政策要点,提出确保边民主体收益、规范进口流程、确保全程监管可控等原则,强调注意防范潜在风险,积极带动并促进当地产业全面发展与繁荣。 2024-10-12/guangxi/2024/1012/2936.html
-
2024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交易所主席唐家成一行。双方就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香港交易所董事会资深顾问史美伦、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陈翊庭等参加会见。 2024-08-30/jilin/2024/0829/236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 2024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8万亿美元)。 2024-08-30/jilin/2024/0828/2368.html
-
2024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日本瑞穗银行行长加藤胜彦。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外资银行在华投资展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4-08-30/jilin/2024/0830/2370.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陕西复工复产相关政策的批复》(汇复〔2022〕6号),2024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陕汇管〔2024〕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有11项条款,内容涉及试点业务界定、试点业务范围、提交材料要求和工作要求等方面。 《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20日发布实施。 2024-08-28/shaanxi/2024/0828/1974.html
-
请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23) 2024-10-12/safe/2024/1012/25172.html
-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对于订单线上达成、海量高频成交、单笔金额小的跨境电商交易,跨境电商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常规贸易单证。银行可与优质可信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系统直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相关银行应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 银行也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4-10-16/dalian/2024/1016/2251.html
-
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2024-10-16/dalian/2024/1016/2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