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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要求,支持上海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序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聚焦服务我国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离岸经济金融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打造安全可靠的“金融避风港”,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离岸金融,便利跨国公司全球配置资源,更好服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更好满足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强国的需要。 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处置、营商环境等制度体系,立足数字化前沿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到2030年末,逐步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为我国企业国际投资和贸易持续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为在岸金融体系改革开展测试,有力支持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到2035年末,成为离岸、在岸高水平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枢纽,引领国家金融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 稳妥有序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试点,持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试点通过“物理集聚”“主体限定”“账户隔离”等方式探索离岸金融适度集聚和有效隔离,更好集聚全球优质金融要素和资源,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分(子)公司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等境外企业主体使用离岸金融服务,满足其在支付结算、资金汇兑、投资融资、保险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鼓励上海市制定企业获得离岸金融服务的标准、流程和监管办法。研究设立离岸银行等离岸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三、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租赁、离岸航运、全球财资管理等特定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在专项额度内投资自贸离岸债。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交易留痕、风险可控”原则,优化离岸金融跨境资金管理。发挥好现有离岸账户(OSA账户)作用,有效推进离岸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四、数字化应用 依托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建设和运营数字人民币跨境、离岸和区块链基础设施,稳妥推进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稳步促进数字人民币在离岸业务中的应用和场景拓展。 五、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按照“成熟一类、实施一类”的原则小切口稳步探索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初期优先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金融业务,首批试点业务包括离岸贸易金融服务、自贸离岸债、离岸再保险、财资中心资金运营、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等。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新的试点业务。不断丰富离岸人民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跃度。试点业务需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具体类别试点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一)优化提升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围。支持全球优质贸易商设立离岸贸易专业公司,为其开展离岸贸易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跨境通”“离岸通”等平台进一步整合全球海关、物流等数据,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提供支撑。优先发展基于大宗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贸易金融服务,适时将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管理模式扩大到更多的贸易业务场景。 (二)高质量发展自贸离岸债。在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和对标国际良好实践基础上,加快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走出去”企业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设置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投资自贸离岸债专项额度,推动市场扩容增量。 (三)有序发展离岸再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专营机构将归集的国际分入资金依法依规办理再保险保费境外投资及赔款收付结算等,开展跨境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境外投资便利化试点。 (四)积极支持财资中心建设。支持上海市开展跨国公司财资中心试点,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国际财资中心。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制定配套资金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财资中心归集海外资金,强化风险管理,便捷高效实现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上海市对财资中心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提升离岸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推动人民币对非美货币直接交易发展。依托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汇聚全球外币对、外币货币等外币市场流动性,增强国际资本配置功能。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人才服务机制,保障支持外汇交易中心离岸外汇业务发展。 (六)便利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支持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等区域为非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合理布局零售业务网点,优化账户开立和办卡流程,更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商务往来、日常消费等场景的支付结算等金融需求。根据试点情况,稳步拓展面向非居民个人的离岸财富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等专业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 (七)条件成熟后适时全面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优化完善离岸信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离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研究探索开展离岸金融资产转让业务可行性。探索发展离岸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开发设计符合客户需要和国际通行合规要求的资管产品,开展境外资产配置。研究探索稳妥有序发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业务,打造离岸财富管理高地。 六、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离岸金融发展需要,研究依法制定离岸金融业务制度和规则,分层分类逐步建立健全业务开展指导性规定。上海市可运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等支持下,研究制定离岸金融领域配套规则,并完善与离岸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仲裁规则。凡涉及暂时调整或暂停实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指导相关主体建立离岸金融自律机制,促进离岸金融试点业务稳慎有序开展。 七、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 (一)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兼顾离岸金融发展和安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离岸金融业务实施管理,并与上海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机制,根据试点情况健全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离岸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和试点重要情况,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二)加强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资金交易监测预警,防止出现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对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协同管理。在极端特定风险场景发生时,依法实施国际通用风险管理措施。 (三)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管理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实施管理处置。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托上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离岸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监管信息报送实施“一点化”统一申报。加强离岸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的协同联动,有效防范套利套汇、监管真空等风险隐患。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情况,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处罚。 八、统筹推进实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离岸金融工作的领导。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上海发展离岸金融的统筹指导。加强党的建设,以更高质量党建保障离岸金融各项改革举措推进落实。 (二)注重协同联动和整体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做好授权、支持和配合,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整体统筹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系统释放改革红利。根据试点情况,探索一体化推进商事、监管、法律服务等配套政策完善,打造最优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相关发展资金中,按规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专项扶持。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统筹做好本行动方案推进实施,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上海要注重做好与香港离岸金融发展的互学互鉴,实现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协同联动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利益。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2026-07-01/shenzhen/2026/0701/2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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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操作指南请收好: 一、FDI存量权益登记 (一)登记主体 2025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登记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登记方式 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登记。 (四)登记步骤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 “企业信息填报”。 2.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 3.选择登录方式,填写账号密码。登录后选择“年度报告填报”,进行数据填报(可在登录界面下载《年报填报指南常见问题解答》对照参考)。 (五)填报说明 1.企业应根据2025年度法人口径财务报表填写年报信息(一般公司填写单体财务数据,投资性公司需填写合并报表数据)。填报单位均为“万元人民币”。 2.请认真阅读填报须知,重点关注数据填报规则。所有选项都有逻辑校验功能,所填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要求的逻辑规则。 表1 填报数据对应的财报科目 二、ODI存量权益登记 (一)登记主体 202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主体(含金融机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登记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登记方式 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自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或委托银行登记;SPV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由银行代为操作。 (四)登记步骤 1.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并登录。 用户代码:quanyidj 初始密码:20150101Aa 若企业修改过密码,请使用新密码。如忘记密码,可通过企业管理员账号(用户代码:ba),重置quanyidj账号密码后,登录quanyidj账号申报。 操作步骤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常用下载”项下《【资本项目业务(企业版)】企业ODI存量权益登记功能操作指南》。 (五)填报说明 1.如企业填写数据均为“0”,需在“境外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的备注栏填写理由。 2.填报币种为美元。如与财报编制币种不同,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2025年12月31日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后填报。 三、补报或更正 在登记截止日期前,年度数据存在错报、漏报的,可登录系统多次修改、重新提交数据,以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为准。 2026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FDI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应向商务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进行相关操作。 2026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ODI存量权益登记数据,仍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 四、温馨提示 1.未按要求办理FDI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照规定或逾期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外汇局: 2026-06-25/fujian/2026/0625/2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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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的指导下,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完成安徽省首笔由银行直接办理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业务,标志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新政在我省顺利落地并取得实效。新政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相关业务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助力企业境外上市全流程资金管理,进一步便利了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政策宣贯传导,解读政策内涵,摸排市场需求,指导辖内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准确掌握政策要点和业务流程,积极推动市场主体尽早尽知尽享便利化政策红利。新政实施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积极响应,组建专门业务团队,做好政策精准传导的同时,对接业务办理细节,响应企业需求。近日为某境内企业办理了境外上市外汇登记,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将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及时跟踪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并反馈政策实效,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督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能效,进一步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推进外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6-25/anhui/2026/0625/3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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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北京“两区”建设,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制定了《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经常项目业务 68559992 资本项目业务 68559977 附件: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2024年2月4日 注:其中附4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发〔2026〕18号)修订。 2024-02-04/beijing/2024/0204/2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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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北京市分局对《银行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引》(京汇发〔2024〕7号文印发)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地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以前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银行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88655412 68559832 附件:《北京地区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2026年6月22日 2026-07-01/beijing/2026/0701/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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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中共铜陵市委统战部联合举办“侨启航·留学无忧”留学人员金融服务宣讲会。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中医医院相关负责同志、全市即将出国的留学生及其家长共4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会上,铜陵市分局聚焦境外留学、旅游场景下实际用汇需求,围绕个人购汇、境外刷卡、外币现钞提取、委托代办、境内划转等常见用汇问题开展细致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普及合规用汇知识。 下一步,铜陵市分局将持续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境外留学等人员的合规用汇意识。 2026-06-25/anhui/2026/0625/3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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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德意志银行集团首席执行官克里斯蒂安·泽温(Christian Sewing)。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市场投资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陪同会见。 2026-07-01/safe/2026/0630/27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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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分局辖区现行有效执法证信息表(2026年6月) 2026-07-01/hainan/2026/0701/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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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执法证持有情况表(截至2026年6月25日) 2026-06-29/ningbo/2026/0629/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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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7320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5982亿元,进口21338亿元,顺差4644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02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1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3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799亿美元,进口3120亿美元,顺差67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644 679 贷方 25982 3799 借方 -21338 -3120 1.货物贸易差额 5877 859 贷方 23528 3440 借方 -17651 -2581 2.服务贸易差额 -1232 -180 贷方 2455 359 借方 -3687 -539 2.1加工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69 10 借方 -23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83 12 借方 -58 -9 2.3运输差额 -308 -45 贷方 553 81 借方 -861 -126 2.4旅行差额 -875 -128 贷方 413 60 借方 -1288 -188 2.5建设差额 50 7 贷方 87 13 借方 -37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72 -11 贷方 0 0 借方 -72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9 4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3 -14 贷方 168 25 借方 -261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350 51 借方 -288 -4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667 98 借方 -736 -10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2 3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 0 贷方 13 2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7-01/shenzhen/2026/0701/2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