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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1-31/anhui/2020/0131/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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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BMP6,2015年以后) 2020-02-19/anhui/2020/0219/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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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特别提示 2020-02-06/anhui/2020/0206/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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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北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全椒县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长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国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城市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歙县支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区支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2-03/anhui/2020/0203/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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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部署,安徽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指导辖内银行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建立与银行协调沟通机制,强化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和服务: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审批效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办理疫情防控进口付汇业务6笔,累计62.1万美元;筛查2019年以来进口过口罩、防护服企业的名单,并与部分企业沟通,了解其业务诉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支付畅通无阻;进一步提升线上服务效能,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在线实时查询、在线提交申请服务,鼓励企业、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客户端办理业务。 2020-02-03/anhui/2020/0203/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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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蚌埠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开展了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就个人外汇政策,国际收支申报及银行卡境外交易政策进行现场答疑并分发宣传资料,促进了社会公众了解外汇政策,合规用汇。 2020-01-19/anhui/2020/0119/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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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1-31/anhui/2020/0131/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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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1/anhui/2020/0131/1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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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19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03-24/anhui/2020/0324/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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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9/anhui/2020/0319/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