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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17.9) 2017-11-03/anhui/2017/1103/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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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2017年9月30日) 2017-11-01/anhui/2017/110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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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9月,银行结汇10238亿元人民币(等值1560亿美元),售汇1021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亿元人民币(等值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43亿元人民币,售汇95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1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94亿元人民币,售汇69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9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3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2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9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22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5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2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7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1369亿元人民币(等值11974亿美元),累计售汇89098亿元人民币(等值131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72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73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271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3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04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7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3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65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71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538亿元人民币。 2017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951 亿元人民币(等值2735亿美元),对外付款18066亿元人民币(等值275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15亿元人民币(等值17亿美元)。 2017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6759 亿元人民币(等值21597 亿美元),对外付款154378 亿元人民币(等值22712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619 亿元人民币(等值1115 亿美元)。 2017-10-23/anhui/2017/1023/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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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7年10月31日) 2017-10-31/anhui/2017/1031/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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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6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24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9万亿美元)。 2017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4.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2万亿美元)。(完) 2017-10-30/anhui/2017/1030/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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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11-14/anhui/2017/1114/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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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2017.06 2017-10-25/anhui/2017/102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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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10-27/anhui/2017/1027/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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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8-01-02/anhui/2018/0102/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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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7-12-04/anhui/2017/1204/1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