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分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组织辖内外汇管理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到实处。 高位推动,在新疆外汇事业新时代新征程上高扬思想旗帜。外汇局新疆分局坚持以上率下、内外联动,引导全辖干部群众广泛学、深入学。全面系统带头学。党总支 召开专题学习会议,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分局党员干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联系实 际深入学。各支部结合履职实际深思细研,在外汇服务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等方面提出落实意见,推动学习贯彻有深度、有成效。形成合力有效学。召开 金融机构座谈会开展汇银互动交流,将外汇条线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 高频互动,在全辖外汇管理系统中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外汇局新疆分局组织开展“线下自学+线上互动”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开展集中交流分享。以“领导促学+集中研学+交流议学”模式开展党课辅导、支部联学培训、专题研学等活动,通过支部书记传帮带、干部职工云交流促进党的二十大精神入脑入心。拓展学习宣传渠道。打造线上“微学习”园地,发布系列“日学自测”专题学习资料,跟进推送权威解读文章,引导干部时时学、处处学。深化理论学习成效。开展“深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联学共建和专题调研,引导辖内党员干部研提新时代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思路,激发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积极性。 高效落实,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履职的生动实践。辖区干部职工在深研笃行中担当作为,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成果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与服务的具体行动。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金融服务,公开外汇业务服务人员联系方式、宣传云端办理渠道,远程办理行政许可业务160余笔,推动“金融23条”落地。围绕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进一步将优质银企纳入试点范围,持续完善试点后备库,实现便利化业务从首府延伸至地州。围绕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组建应急服务队、线上宣讲团,发布衍生品汇编,推动辖区首笔美式期权业务成功落地,疫情期间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金额超1亿美元。围绕服务核心区建设,针对企业需求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191.5亿美元,远程办理外债4.3亿美元,成功投放首笔绿色企业外债资金,便利企业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 2022-11-28/xinjiang/2022/1130/1323.html
-
1月4日下午,新疆分局召开2023年第1次局务会议。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新疆分局副局长倪素芳主持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潘功胜局长在2023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对主要参阅材料进行了深入学习,研究了2023年新疆外汇管理工作举措。外汇局新疆分局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倪素芳副局长就贯彻落实好总局会议精神提出以下四点要求:一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分局要深刻学习领会潘局长的讲话,结合新疆实际,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研究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聚焦外汇管理职能,围绕中心工作,全盘谋划2023年新疆外汇管理工作。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近期重点工作。节前,各处配合做好召开年初全疆工作会议相关准备工作。节后,根据总局各业务司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制定工作要点。四要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新阶段防疫要求,各处要加强队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更好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3-01-10/xinjiang/2023/0110/1343.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市中心支局联合辖区外汇与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举办“助 企纾困 金融外汇支持稳经济宣介会”,通过“讲政策、树理念、推产品”将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和金融外汇服务产品精准送达外汇企业。哈密市中心支局主管局领导及外汇 科全体人员、哈密市贸促会成员、自律机制各成员行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15家重点涉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此次培训就外资外贸企业“融资难”、“走出去难”等突出问题,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力“一站式”解决企业困惑,取得了较好成效。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密市中心支局将持续加大宣介力度,让便利化政策更好的落地实施,提升企业汇率管理水平,助力辖区涉外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022-10-17/xinjiang/2022/1017/1317.html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廉洁教育,切实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组织全体外汇干部集中观看《永远吹冲锋号》专题片。 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释放了反腐斗争一刻不能停、永远冲锋号的强烈信号,使全体干部接受了一次党性、党风、党纪的思想教育洗礼。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在工作生活中的不足,时刻绷紧廉洁之弦,时刻自律自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将清廉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牢,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建设,以“永远吹冲锋号”的姿态勇毅前行。 2023-02-07/xinjiang/2023/0207/1348.html
-
为找准当前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涉外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2015年6月25日至7月4日,外汇局哈密中心支局组成调研组,走访了辖区所有金融机构、老爷庙口岸以及巴里坤、伊吾两县的部分涉外企业。 调研组提出改善辖区涉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涉外企业竞争力的建议和措施:一是依托哈密地区丰富的资源储备以及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品出口加工,同时加快发展多渠道并行的物流行业;二是积极落实资本项目新政策,扩大直接投资引进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5-07-13/xinjiang/2015/0713/27.html
-
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中心支局联合吐鲁番市商务局携辖区银行业自律机制共同举办了2022年金融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培训会,各单位及企业代表共50余人次参加。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中心支局和中国银行新疆区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贸易融资政策、汇率风险管理进行了解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向企业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和国家优惠政策。此次会议,进一步帮助辖区涉外企业深入了解各项外汇政策,为推动便利化政策切实惠及更多涉外主体夯实了基础。 2022-08-22/xinjiang/2022/0826/1291.html
-
近日,克拉玛依市中心支局受邀做客926交通广播“一路畅通”节目,向广大市民传递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拉近了与听众的距离。节目采用现场直播形式,为中心支局和广大听众搭建了直通平台,收到良好效果,受到了广大听众的一致好评。 2015-06-08/xinjiang/2015/0608/11.html
-
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及时、全面反映涉外经济活动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修订统计制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汇发〔2024〕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进一步提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质效。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作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配套诠释性文件,是2017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重点提升申报便利性,更好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业务指引(2024年版)》通过填报原则描述、举例说明等形式,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申报要求。《核查规则(2024年版)》通过明晰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便利申报主体在报送数据前进行必要的核查。 本次修订吸收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新情况、新变化,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详解国际运输、建设等新增报表的填报要求。二是明确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新增涉外业务的申报要求,调整和补充统计数据要素项的核查规则。三是针对日常申报实践和常见疑难问题,补充典型申报案例。 《业务指引(2024年版)》和《核查规则(2024年版)》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4-03-21/guangdong/2024/0321/2744.html
-
为进一步推进塔城边民互市贸易结算创新发展,促进中哈贸易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分局针对中哈霍尔果斯口岸创新型金融外汇服务开展线上交流学习。会上,就中哈霍尔果斯口岸创新型外汇金融服务实施具体操作流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取得的成果等方面进行充分探讨。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分局将深入研究中哈霍尔果斯口岸创新型金融外汇服务经验做法,结合塔城边民互市实际进行可实施性探索,助力金融外汇服务提质增效。 2023-10-09/xinjiang/2023/1009/140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 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2019-10-30/guangdong/2019/1030/1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