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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和2021年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94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仍处于合理区间;跨境双向投融资均较为活跃,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顺差。2021年一季度,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外贸运行保持增长态势,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187亿美元。其中,出口6942亿美元,同比增长49%;进口5755亿美元,同比增长29%。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收窄。2021年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222亿美元,同比下降53%。其中,旅行项目逆差242亿美元,同比下降42%。主要原因是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出境旅行依然低迷,以及2020年初旅行支出基数相对较高。 三是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21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757亿美元,其中,外商来华直接投资976亿美元,显示境外投资者对我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219亿美元,保持平稳有序。 四是跨境双向证券投资均较活跃。2021年一季度,我国对外证券投资717亿美元,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752亿美元,相关投资活跃,反映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较好满足了境内外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 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和经济金融形势仍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但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有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的格局。 问:2021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1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继续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增加。 一是对外金融资产总规模增加。2021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88776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2%。其中,直接投资资产24319亿美元,增长0.8%;证券投资资产9658亿美元,增长7.3%;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21662亿美元,增长7.5%;储备资产32971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二是对外负债总规模增加。2021年3月末,我国对外负债67375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2.8%。其中,直接投资负债32386亿美元,增长1.9%;证券投资负债20289亿美元,增长3.8%;吸收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14596亿美元,增长3.7%。 2021-07-06/ningbo/2021/0706/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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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6/ningbo/2021/0706/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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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3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1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1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266亿美元,较2020年末增长1258亿美元,增幅5%。外债增长主要由境外投资者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等推动。 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从外债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3%,较2020年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外债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5%,与2020年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我国经济稳中向好是外债规模稳步增长的基础。2021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开局良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8.3%,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运行稳健,这些因素是外债规模稳步增长的基础。2021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继续增持人民币债券,体现了国内债券市场开放成果以及投资者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境外投资者主要是境外央行和主权财富基金等机构,倾向于中长期配置人民币资产,投资稳定性较好。 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世界经济复苏分化,但我国经济保持稳定恢复,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预计未来外债规模仍将延续稳定态势。外汇局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持续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同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有效防范跨境融资风险。 2021-07-06/ningbo/2021/0706/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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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 为进一步推动辖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宁波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制定了《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电话:0574-87058637。 附件: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1年6月25日 2021-07-07/ningbo/2021/0707/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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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6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40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78亿美元,降幅为0.24%。 2021年6月,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外汇交易保持理性。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疫苗进展、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震荡上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下降,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展望未来,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风险因素。但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内生动力逐步增强,将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1-07-08/ningbo/2021/0708/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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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以“深化外汇普惠金融,暖心帮企优服务”为主题开展了第八届外汇普惠金融系列活动。6月17日,第三场专题活动顺利召开,由外汇局宁波市分局主办、宁波外汇自律机制协办、宁波银行承办。 本次交流会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共有100多家企业代表现场参会,超1.4万人次在线观看。会议内容涵盖了外汇市场分析、汇率避险策略讲解、融资专案介绍、企业现场交流等多个环节的内容。 会后,企业纷纷表示,通过本次交流会,对汇率市场风险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意识到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后续会持续加强银企合作,建立汇率管理制度,注重稳健经营。 2021-06-25/ningbo/2021/0625/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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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走红色故地,感悟初心使命。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全体党员赴松岙镇革命老区开展点亮红色地图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奉化支局全体党员同志先后参观了卓兰芳纪念馆和卓恺泽故居。在卓兰芳纪念馆,重温卓兰芳同志为浙江省早期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所作的重大历史贡献。在卓恺泽故居,回顾宁波第一个农村党支部如何让马克思主义信仰像火种一般传遍浙东大地的事迹。 在卓兰芳故居前,支局全体党员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有力的宣誓声回响在这片红色土地的上空。通过追寻红色足迹,党员同志们深刻感受到了革命先烈崇高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的革命意志。大家表示要以革命先烈为榜样,感悟初心使命,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2021-07-08/ningbo/2021/0628/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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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入心走实,外汇局宁海县支局聚焦为民办实事,积极推进宁波市外汇联络员工作制度落实落细,用心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建队伍。深入落实“外汇联络员暖心帮企”工作要求,建立由外汇局宁海县支局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人员组成的近70人的外汇联络员队伍,通过上门走访、现场宣讲会等,引导企业增强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合理运用衍生品工具。 立机制。建立“汇银联动 因企施策 合力暖企”工作机制。通过联合银行开展企业走访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提供面对面政策辅导。活动开展以来,宁海县支局已联合银行开展调研走访、交流座谈等6次专项活动。 2021-07-19/ningbo/2021/0629/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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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跨国公司了解、掌握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工作人员前往宁波余姚某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讲解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一一给予解答,并指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需确定申请的业务种类和主办银行家数,希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能帮助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 2021-06-25/ningbo/2021/0625/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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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