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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滨海边疆区旅游局局长舒尔表示,实施免税制度有助于增加外国游客在该地区的购买力,特别是购买奢侈品方面,这将对扩大旅游服务出口规模产生积极影响。 俄总理梅德韦杰夫在近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已签署在俄多个地区延长免税制度至2020年12月31日的法令,列宁格勒地区、滨海边疆区和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首次出现在免税制度清单上。俄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免税制度,规定凡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外的公民,在俄一天内购买商品含税价格超过1万卢布并获得相应发票,则可获得所购商品的增值税返还。(资料来源: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2020-01-06/heilongjiang/2020/0106/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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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2019年12月下旬,牡丹江市中心支局创新制作微信宣传动漫,通过在全辖银行业务交流微信群分享以及转发朋友圈等快速、高效、广覆盖的方式,向银行机构及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个人合法购汇用汇政策,案例警示违规违法风险及后果,并且公布外汇局线索举报电话,坚持查宣并重、打防并举,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抵制非法外汇买卖。 2020-01-03/heilongjiang/2020/0102/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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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2019年全俄谷物产量可达1.21亿吨,近年来农业增长速度超过俄罗斯经济整体发展速度,在国内生产总值下降的情况下,农业仍然呈现增长,今年头11个月农产品生产增长达到4.1%。(资料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0-01-07/heilongjiang/2020/0107/1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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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黑龙江日报》12月18日消息,黑龙江省政府12月17日举行黑龙江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授牌仪式,批复成立黑龙江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并正式运营,旨在把跨境经济合作试验区建设成为中俄全面战略协作的先行区和面向东北亚的区域性跨境产业合作基地。 2019-12-27/heilongjiang/2019/1227/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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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为进一步促进辖内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提高便利化水平,鹤岗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银行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要点,有效解答银行疑问。 2020-01-02/heilongjiang/2020/1230/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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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双鸭山市中心支局对辖内40家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了清理,确保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监管信息及时、正确,保证各项外汇业务平稳有序运行。 2019-12-26/heilongjiang/2019/1226/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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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黑龙江省分局成功举办“开放中的外汇管理”第七期大讲堂活动,特邀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主管授课,共50余人参加此次活动。 2019-12-25/heilongjiang/2019/1225/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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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世界无国界”旅游协会表示,2019年,中国接待俄罗斯游客达65.5万人次,较2018年增长22%。俄罗斯游客在华人均消费为1200美元。(信息来源:俄罗斯卫星新闻社) 2020-01-10/heilongjiang/2020/0103/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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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3/heilongjiang/2020/0103/1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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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要求,促进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更高水平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允许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各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管;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加强自贸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依法开展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19年12月19日 2020-01-02/heilongjiang/2020/0102/1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