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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变更的,应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归集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按境外放款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目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成员企业)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非自用房地产。 第三十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可由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相关业务应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购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且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人民银行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人民银行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和人民币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人民银行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银行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按照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并依法予以告知。 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银行违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2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20××〕×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申请》(××字〔××〕××号)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号)和××等规定,同意对××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予以备案。 同意你公司作为××公司(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含××家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你公司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亿元人民币;可集中调配的境外放款额度××亿元人民币。 (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 ××年××月××日 2023-05-09/shenzhen/2023/0509/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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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5-16/shenzhen/2023/0516/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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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9日 2023-05-09/shenzhen/2023/0509/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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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48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209亿美元,升幅为0.66%。 2023年4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5-08/shenzhen/2023/0508/1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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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3年4月30日) 2023-05-12/shenzhen/2023/0512/1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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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3.03 2023-05-12/shenzhen/2023/0512/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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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3.03 2023-05-12/shenzhen/2023/0512/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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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55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46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857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273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1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2741亿元,负债增加332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139亿元。 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12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356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08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373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58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6156亿元,负债增加1740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88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3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5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6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390亿美元,负债增加4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6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6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93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02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8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889亿美元,负债增加254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1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3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8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1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291亿SDR,负债增加3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21亿SDR。 按SDR计值,2023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94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88亿SDR,服务贸易逆差76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资产增加663亿SDR,负债增加19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11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二季度 2023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554 10129 贷方 2 65948 126945 借方 3 -61394 -116815 1.A 货物和服务 4 7609 13271 贷方 5 60671 117054 借方 6 -53063 -103782 1.A.a 货物 7 11465 20356 贷方 8 55230 105811 借方 9 -43764 -85455 1.A.b 服务 10 -3857 -7084 贷方 11 5442 11243 借方 12 -9298 -18327 1.A.b.1 加工服务 13 208 407 贷方 14 220 432 借方 15 -13 -2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1 116 贷方 17 164 304 借方 18 -103 -189 1.A.b.3 运输 19 -1577 -2883 贷方 20 1481 3007 借方 21 -3058 -5891 1.A.b.4 旅行 22 -2657 -5629 贷方 23 244 436 借方 24 -2902 -6066 1.A.b.5 建设 25 152 275 贷方 26 276 512 借方 27 -124 -23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84 -216 贷方 29 51 404 借方 30 -335 -620 1.A.b.7 金融服务 31 17 36 贷方 32 84 164 借方 33 -67 -12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80 -1038 贷方 35 221 438 借方 36 -801 -1476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3 555 贷方 38 1010 2033 借方 39 -707 -147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87 1404 贷方 41 1640 3410 借方 42 -1053 -200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1 -64 贷方 44 24 47 借方 45 -65 -11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5 -47 贷方 47 26 53 借方 48 -71 -100 1.B 初次收入 49 -3273 -3730 贷方 50 4645 8474 借方 51 -7918 -12205 1.C 二次收入 52 219 589 贷方 53 632 1417 借方 54 -413 -82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554 -9776 2.1 资本账户 56 -6 -5 贷方 57 2 8 借方 58 -8 -14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549 -977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409 -6891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409 -4416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741 -6156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2 1740 2.2.2 储备资产 64 -1139 -2880 2.2.2.1 货币黄金 65 -201 -441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5 -6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87 82 2.2.2.4 外汇储备 68 -1049 -245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54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23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3年二季度 2023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653 1468 贷方 2 9400 18312 借方 3 -8747 -16844 1.A 货物和服务 4 1084 1911 贷方 5 8649 16887 借方 6 -7565 -14976 1.A.a 货物 7 1633 2933 贷方 8 7873 15264 借方 9 -6240 -12332 1.A.b 服务 10 -550 -1021 贷方 11 776 1623 借方 12 -1325 -2644 1.A.b.1 加工服务 13 30 59 贷方 14 31 62 借方 15 -2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17 贷方 17 23 44 借方 18 -15 -27 1.A.b.3 运输 19 -225 -416 贷方 20 211 434 借方 21 -436 -850 1.A.b.4 旅行 22 -379 -814 贷方 23 35 63 借方 24 -414 -876 1.A.b.5 建设 25 22 40 贷方 26 39 74 借方 27 -18 -3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40 -30 贷方 29 7 59 借方 30 -47 -89 1.A.b.7 金融服务 31 2 5 贷方 32 12 24 借方 33 -10 -1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83 -149 贷方 35 32 63 借方 36 -114 -21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3 80 贷方 38 144 293 借方 39 -101 -21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4 203 贷方 41 234 493 借方 42 -150 -28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 -9 贷方 44 3 7 借方 45 -9 -16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7 贷方 47 4 8 借方 48 -10 -14 1.B 初次收入 49 -462 -528 贷方 50 661 1221 借方 51 -1123 -1749 1.C 二次收入 52 31 85 贷方 53 90 204 借方 54 -59 -11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53 -1416 2.1 资本账户 56 -1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652 -141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90 -998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41 -63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90 -889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9 254 2.2.2 储备资产 64 -163 -417 2.2.2.1 货币黄金 65 -29 -64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4 -1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2 11 2.2.2.4 外汇储备 68 -150 -35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5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3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3年二季度 2023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86 1094 贷方 2 7009 13662 借方 3 -6523 -12567 1.A 货物和服务 4 808 1426 贷方 5 6449 12599 借方 6 -5640 -11173 1.A.a 货物 7 1218 2188 贷方 8 5870 11388 借方 9 -4652 -9200 1.A.b 服务 10 -410 -762 贷方 11 578 1211 借方 12 -988 -1973 1.A.b.1 加工服务 13 22 44 贷方 14 23 47 借方 15 -1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12 贷方 17 17 33 借方 18 -11 -20 1.A.b.3 运输 19 -168 -310 贷方 20 157 324 借方 21 -325 -634 1.A.b.4 旅行 22 -283 -607 贷方 23 26 47 借方 24 -309 -654 1.A.b.5 建设 25 16 30 贷方 26 29 55 借方 27 -13 -25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0 -23 贷方 29 5 44 借方 30 -35 -66 1.A.b.7 金融服务 31 2 4 贷方 32 9 18 借方 33 -7 -1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2 -112 贷方 35 24 47 借方 36 -85 -15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2 60 贷方 38 107 219 借方 39 -75 -15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62 152 贷方 41 174 367 借方 42 -112 -21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7 贷方 44 3 5 借方 45 -7 -1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5 贷方 47 3 6 借方 48 -7 -11 1.B 初次收入 49 -345 -395 贷方 50 493 911 借方 51 -839 -1306 1.C 二次收入 52 23 63 贷方 53 67 153 借方 54 -44 -8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86 -1056 2.1 资本账户 56 -1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85 -105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64 -74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55 -474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91 -663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6 190 2.2.2 储备资产 64 -121 -311 2.2.2.1 货币黄金 65 -21 -47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7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9 9 2.2.2.4 外汇储备 68 -112 -26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9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3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3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3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3-08-07/shenzhen/2023/0807/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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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支持深圳稳外贸工作提质增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深圳金融稳外贸 企业享惠得实效”为主题,深入各区、重点企业宣传“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为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政策保障。 8月4日上午,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深圳市商务局指导下,盐田区政府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举办“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首场宣讲活动,推动金融支持外贸政策走进各区、直达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跨境电商协会、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及跨境电商企业代表共计150余人参加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冯子兴表示,深圳作为外向型经济发达城市,与全球经济联系紧密,经济增长对外贸的依存度高,稳住外贸显得尤为重要。为推动金融支持深圳稳外贸工作提质增效,今年7月初,深圳人行、深圳外汇局联合市商务局等5部门印发了“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从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丰富配套金融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等方面,为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政策保障。后续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切实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盐田区副区长周建军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市商务局及广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支持盐田区经济发展表示感谢。盐田因港而立、因港而兴,拥有全球单港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的盐田港,近百条航线联通世界。外贸是盐田区经济的重要支撑,在盐田区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的带动作用。近年来,盐田区积极推进保税燃油和LNG加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船燃、国家管网“五巨头”加注业务注册落户,2022年保税燃油完成加注超25万吨、增长11倍。建成启用跨境电商运营中心、查验中心和产业园,全面实现“9610”“1210”等通关模式,聚集一大批优秀跨境电商企业。依托农产品相对优势,逐渐形成以红酒、牛肉等特色进口交易为核心的国际贸易集散区。在当前外贸形势严峻复杂背景下,出台金融支持外贸政策恰逢其时。下一步盐田区将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加快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完成跨境电商B2C零售全模式布局,打造特色化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盐田标杆”。 宣讲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首先宣讲了“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对进出口信贷融资、跨境贸易结算、出口信用保险、汇率风险管理等政策内容进行逐项解读。同时,针对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小额、高频、海量”的特点,详细介绍了外贸新业态外汇结算便利化政策,包括支付机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 深圳市商务局介绍了解决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的过程中阳光化发展水平不高、合规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的方案,为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家们排忧解惑,帮助深圳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跨境电商协会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专家代表为跨境电商企业介绍了在平台、物流、支付、结算、通关等环节提供的综合服务方案,共同助力深圳营造良好发展生态,赋能外贸创新发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持续开展“深圳金融支持外贸24条”宣讲活动,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拓宽外贸新业态跨境结算渠道,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作用,支持深圳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8-07/shenzhen/2023/0807/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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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温州立连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67笔,金额合计67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9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123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8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6笔,金额合计2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山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11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9笔,金额合计33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河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3笔,金额合计10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南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8笔,金额合计47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21年2月,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8笔,金额合计41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北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2月至2020年10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3笔,金额合计47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2笔,金额合计2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4.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范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范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6笔,金额合计58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5.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8-07/shenzhen/2023/0807/1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