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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湖北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9.79亿美元,同比增长5.0%。合同外资金额达到126.28亿美元,同比增长67.4%。全省累计新批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企业)314个,同比增长56.2%。 从利用外资方式上看,新批设外商独资项目(企业)个数增长较快,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增长较快。前三季度,全省新批设外商独资项目(企业)166个,较上年同期增加76个,增长了84.4%;新批设中外合资项目(企业)146个,同比增长41.8%。前三季度,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达到94.2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9倍。 从利用外资区域看,大部分地市保持平稳增长。全省17个地市中,潜江、仙桃、孝感、黄石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分别增长73.2%、36.1%、31.8%和24.2%。有6个地市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其中宜昌、天门降幅超过50%。 从外资来源地看,外资来源地继续保持稳定。前三季度,排名前三的外资来源地仍然是香港、日本和新加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36.89、7.49和6.19亿美元,合计占全省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56.3%。此外,加拿大和英国成为我省前三季度引资增幅最大的地区,分别增长346.1倍和13.9倍。 从利用外资分产业、行业来看,第二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第一和第三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速有所回落。第二产业中,建筑业和制造业引资增长较快,分别同比增长401.6%和21%;第三产业中,金融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际引资额增长最快,分别增长了17.9和5.9倍。 2018-12-10/hubei/2018/1203/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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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自贸试验区获批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该项改革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湖北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充分体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有力发挥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 该试点政策实施后,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需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此项试点将大幅简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支付手续,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下一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密切关注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检查,为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8-12-05/hubei/2018/120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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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下午,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带队赴辖内团风县开展外汇服务企业发展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团风县馥雅食品公司五谷磨房展览室、产品陈列馆、视频控制室、生产流水线、包装车间、储货仓库,现场召开了团风外汇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团风县金融局、商务局、6家涉外企业、2家外汇指定银行参加了座谈。会上,6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各自企业发展情况、外贸出口情况,并就改进外汇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现场进行了外汇政策宣讲,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并公布了外汇服务热线电话,欢迎企业随时咨询外汇管理业务。 2018-12-03/hubei/2018/1203/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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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议结束后,外汇局孝感市中心支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贯彻落实。一方面及时将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向中支党委汇报,另一方面召开科务会,学习讨论省分局资本项目处领导的讲话精神,拟订下一阶段资本项目工作目标和重点。11月22日星期四是集中学习日,外汇局孝感市中心支局以此为契机,组织全员集中学习会议材料《2019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计划》和《2018年前三季度资本项目形势分析》,同时明确每周星期四集中学习培训会议资料,做到边学习、边交流。 2018-11-28/hubei/2018/1128/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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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在鄂州市举办全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资本项目处负责人、鄂州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出席会议,资本项目处各科室负责人、全辖各地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及资本项目经办人员参加会议。培训授课前,资本项目处负责人传达了总局资本司近期培训的会议精神,部署2019年全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计划,并对做好后期资本项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培训授课环节,资本项目处各业务岗专家就外资外债、境外投资及资本市场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进行了授课。会后,参会代表纷纷表示培训老师授课准备充分,案例生动,指导性强。 2018-11-28/hubei/2018/1128/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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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8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6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 2018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47万亿美元)。(完) 2018-11-28/hubei/2018/1128/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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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7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776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5714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953亿元。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365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440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03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46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26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82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95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0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6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02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9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9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04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6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9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23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1. 经常账户 1 3,776 3,527 贷方 2 52,617 193,053 借方 3 -48,841 -189,526 1.A 货物和服务 4 5,182 7,054 贷方 5 48,939 175,694 借方 6 -43,757 -168,640 1.A.a 货物 7 9,617 26,366 贷方 8 44,644 160,237 借方 9 -35,027 -133,871 1.A.b 服务 10 -4,435 -19,312 贷方 11 4,296 15,457 借方 12 -8,730 -34,769 1.A.b.1 加工服务 13 318 1,137 贷方 14 323 1,155 借方 15 -5 -1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0 307 贷方 17 141 475 借方 18 -50 -168 1.A.b.3 运输 19 -1,063 -4,429 贷方 20 823 2,805 借方 21 -1,887 -7,234 1.A.b.4 旅行 22 -3,747 -15,657 贷方 23 673 2,668 借方 24 -4,420 -18,325 1.A.b.5 建设 25 126 327 贷方 26 267 896 借方 27 -141 -56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5 -441 贷方 29 88 325 借方 30 -213 -766 1.A.b.7 金融服务 31 25 82 贷方 32 67 221 借方 33 -42 -13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60 -1,992 贷方 35 99 368 借方 36 -559 -2,360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23 428 贷方 38 561 1,988 借方 39 -438 -1,55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56 1,266 贷方 41 1,204 4,377 借方 42 -848 -3,111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4 -161 贷方 44 20 63 借方 45 -74 -22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4 -180 贷方 47 30 116 借方 48 -54 -295 1.B 初次收入 49 -1,577 -3,394 贷方 50 3,234 15,526 借方 51 -4,811 -18,920 1.C 二次收入 52 171 -133 贷方 53 444 1,833 借方 54 -273 -1,96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776 2,365 2.1 资本账户 56 -15 -38 贷方 57 13 20 借方 58 -27 -58 2.2 金融账户 59 -3,761 2,40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5,714 3,440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900 6,987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742 -6,370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642 13,357 2.2.2 储备资产 64 1,953 -1,03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6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47 2.2.2.4 外汇储备 68 1,947 -99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5,89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8年初步数为一、二、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1. 经常账户 1 546 491 贷方 2 7,608 29,136 借方 3 -7,062 -28,645 1.A 货物和服务 4 749 1,029 贷方 5 7,076 26,510 借方 6 -6,327 -25,481 1.A.a 货物 7 1,391 3,952 贷方 8 6,455 24,174 借方 9 -5,065 -20,223 1.A.b 服务 10 -641 -2,922 贷方 11 621 2,336 借方 12 -1,262 -5,258 1.A.b.1 加工服务 13 46 172 贷方 14 47 174 借方 15 -1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3 46 贷方 17 20 72 借方 18 -7 -25 1.A.b.3 运输 19 -154 -669 贷方 20 119 423 借方 21 -273 -1,092 1.A.b.4 旅行 22 -542 -2,370 贷方 23 97 404 借方 24 -639 -2,773 1.A.b.5 建设 25 18 49 贷方 26 39 136 借方 27 -20 -8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8 -66 贷方 29 13 49 借方 30 -31 -116 1.A.b.7 金融服务 31 4 12 贷方 32 10 33 借方 33 -6 -21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7 -302 贷方 35 14 56 借方 36 -81 -35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 65 贷方 38 81 300 借方 39 -63 -23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1 191 贷方 41 174 662 借方 42 -123 -47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8 -24 贷方 44 3 10 借方 45 -11 -3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27 贷方 47 4 18 借方 48 -8 -45 1.B 初次收入 49 -228 -514 贷方 50 468 2,348 借方 51 -696 -2,862 1.C 二次收入 52 25 -24 贷方 53 64 278 借方 54 -40 -30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546 408 2.1 资本账户 56 -2 -6 贷方 57 2 3 借方 58 -4 -9 2.2 金融账户 59 -544 41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826 602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75 1,074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52 -961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527 2,035 2.2.2 储备资产 64 282 -18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7 2.2.2.4 外汇储备 68 281 -182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898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8年初步数为一、二、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1. 经常账户 1 394 362 贷方 2 5,486 20,601 借方 3 -5,092 -20,239 1.A 货物和服务 4 540 741 贷方 5 5,102 18,747 借方 6 -4,562 -18,006 1.A.a 货物 7 1,003 2,804 贷方 8 4,654 17,096 借方 9 -3,652 -14,292 1.A.b 服务 10 -462 -2,064 贷方 11 448 1,650 借方 12 -910 -3,714 1.A.b.1 加工服务 13 33 121 贷方 14 34 123 借方 15 -1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 33 贷方 17 15 51 借方 18 -5 -18 1.A.b.3 运输 19 -111 -473 贷方 20 86 299 借方 21 -197 -772 1.A.b.4 旅行 22 -391 -1,673 贷方 23 70 285 借方 24 -461 -1,958 1.A.b.5 建设 25 13 35 贷方 26 28 96 借方 27 -15 -6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3 -47 贷方 29 9 35 借方 30 -22 -82 1.A.b.7 金融服务 31 3 9 贷方 32 7 24 借方 33 -4 -1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8 -213 贷方 35 10 39 借方 36 -58 -25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3 46 贷方 38 59 212 借方 39 -46 -16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7 135 贷方 41 126 467 借方 42 -88 -33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 -17 贷方 44 2 7 借方 45 -8 -2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 -19 贷方 47 3 12 借方 48 -6 -32 1.B 初次收入 49 -164 -364 贷方 50 337 1,659 借方 51 -502 -2,022 1.C 二次收入 52 18 -16 贷方 53 46 196 借方 54 -28 -21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94 269 2.1 资本账户 56 -2 -4 贷方 57 1 2 借方 58 -3 -6 2.2 金融账户 59 -392 27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596 397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98 752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82 -680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80 1,432 2.2.2 储备资产 64 204 -12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5 2.2.2.4 外汇储备 68 203 -11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63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18年初步数为一、二、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8年四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四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8年一、二、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9-02-19/hubei/2019/0218/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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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境内机构及有关境外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此类交易所涉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三、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收款业务,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一)境内机构申请书; (二)商业发票; (三)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 (五)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咨询、评估、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银行只需审核前三项单据;对于境内机构出售减排量项下的预收款,银行只需审核前四项单据。 在自愿减排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购买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费用,银行应当审核前三项单据以及具有合法资质和授权的检验认证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在自愿减排项目中进行咨询、评估、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以及预付款,银行只审核前三项单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经审批的,银行还应审核相应批复。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 四、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2219”),保留此项外汇收入。收入范围是: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500”)。收入范围是: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范围是: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述两类外汇账户的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五、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立此账户的境内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基本信息登记。 六、境内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项下涉外收付款均应申报在“资本项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受让支出”项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或购买)碳减排量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指明具体环境权益交易种类)。 通过“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8]2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电话:010-68402350、010-68402429 传真:010-6840243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2019-02-11/hubei/2019/0212/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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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9-02-11/hubei/2019/0212/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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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9-02-13/hubei/2019/0212/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