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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分行前往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在校师生们进行安全知识宣讲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在场师生普及网络炒汇危害、电信诈骗风险等内容,引导在场师生自觉远离和抵制外汇违法活动。同时,向在场师生推广“汇小二”跨境金融服务智能体,现场介绍智能体的功能特点与使用方法,为师生查询外汇知识提供高效路径。本次宣传活动现场共200余人,有效提高校内师生合法用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多名师生现场关注“汇小二”智能体平台,一致给出好评,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25-10-24/guangxi/2025/1024/3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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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提升外汇政策惠企针对性和有效性,河池市分局继续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10月21日,陈照东副局长带队到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调研,通过现场座谈和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企业实验动物食蟹猴的养殖、繁育、进口、内销等经营情况,针对企业进口资金错配风险现场发放风险提示函的同时,结合“越诚信越便利营 造良好外汇环境”理念解读长期付汇不进口的风险和危害,重点介绍了现行贸易便利化政策和优势,并向企业推介“汇小二”智能体随时了解外汇政策,获得企业的认可。 2025-10-23/guangxi/2025/1023/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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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何立峰副总理、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刚才,何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扎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宏观调控和金融发展开放稳定的各项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北京市委、市政府特别是尹书记、殷市长和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首先,我就近期市场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个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一年多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我们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在何副总理的具体指导下,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结构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反映金融运行的主要宏观金融指标也体现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状态,9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长8.7%,M2同比增长8.4%,贷款同比增长6.6%,还原地方债务置换影响后的贷款增长7.7%左右,社会融资成本也处于历史低位,为我国经济的回升向好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创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我们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短期、中期、长期流动性安排,保持社会融资条件相对宽松。同时,继续完善货币政策框架,强化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 第二,关于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去年,人民银行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在二级市场开始国债买卖操作。这是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增强国债金融功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增进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相互协同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和金融机构提升做市定价能力。实践中,人民银行根据基础货币投放需要,兼顾债券市场供求和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等情况,灵活开展国债买卖双向操作,保障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今年初,考虑到债券市场供求不平衡压力较大、市场风险有所累积,我们暂停了国债买卖。目前,债市整体运行良好,我们将恢复公开市场国债买卖操作。 第三,关于数字人民币和市场化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和监管的法定数字货币,兼容了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历经近年来的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初步建立。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优化数字人民币管理体系,研究优化数字人民币在货币层次之中的定位,支持更多商业银行成为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我们已经在上海设立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负责数字人民币跨境合作和使用;在北京设立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数字人民币发展,助力首都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 近年来,市场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特别是稳定币不断涌现,但整体还处在发展早期。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10天前,在华盛顿召开的IMF/世界银行年会上,稳定币及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成为各国财长、央行行长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比较普遍的观点主要集中在,稳定币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漏洞,如洗钱、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恐怖融资等,市场炒作投机的氛围浓厚,增加了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并对一些欠发达经济体的货币主权产生冲击。 2017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多项防范和处置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政策文件,目前这些政策文件仍然有效。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 第四,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运营的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供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进行查询和风险评估,2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征信系统中,违约记录的存续期为5年。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为帮助个人加快修复信用记录,同时发挥违约信用记录的约束效力,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这项措施我们将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计划在明年初执行。 我今天的演讲主题是:中国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建设实践与未来演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近年来,我们有序推进,取得重要进展。刚刚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在去年6月份的陆家嘴论坛上,我对中国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作了比较系统的介绍。今天,我想和大家报告一下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一些考虑。 一、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逻辑和中国实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社会对危机的成因和教训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单体金融机构稳健并不代表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健,需要弥补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应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顺周期积累以及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和跨境传染,并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在G20框架内,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围绕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作出了持续努力。中央银行作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部门,也是金融体系的最后贷款人,在各国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中普遍承担了重要职责。 经过多年实践,全球初步形成了操作性较强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除了采取支持性的货币政策外,主要经济体普遍运用降低逆周期资本缓冲、流动性监管要求等宏观审慎政策措施应对重大冲击,疫情后又推动宏观审慎政策立场重回中性,展现出良好的灵活性,增强了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健性,提高了逆周期调节的空间和能力。 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各有侧重。货币政策主要针对宏观经济和总需求管理,通过逆周期调节来平抑经济周期波动,为经济稳定增长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单体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宏观审慎管理则直接和集中作用于金融体系本身,聚焦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阻断或弱化金融体系的顺周期自我强化和风险跨机构、跨市场传染。从跨时间维度看,主要通过对资本水平、杠杆率等提出动态的逆周期要求,抑制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从跨空间维度看,主要通过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防控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和跨境传染。三者在工具形式上有一些交叉,相互补充。比如,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但附加资本监管则是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拨备覆盖水平按照会计原则和预期损失原则,是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利用拨备在经济和银行盈利的上行或下行周期进行逆周期调节,就是宏观审慎管理工具。 中国对宏观审慎管理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早在2003年,中国就在房地产金融领域首次引入最低首付比例政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在全球率先启动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审慎管理实践路径。 在宏观审慎管理的治理机制方面,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跨部门层面,2013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成立国务院金融委;2023年,成立中央金融委,逐步强化统筹协调。部门层面,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9年初中央批定的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体系方面,人民银行从多个维度进行了探索推进。一是2021年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明确了宏观审慎管理思路和政策框架。二是2003年建立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2010年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在此基础上,2016年又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将信贷投放与金融机构资本水平及经济增长相联系,有效促进了货币信贷平稳增长。三是建立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总体框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落实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计划等要求。目前,中国共有5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产合计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7成。四是设立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工具,对跨境资本流动实施逆周期调节。五是探索开展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管理。动态观察、评估债券市场运行情况,加强金融机构风险提示,阻断或弱化风险的积累。会同证监会设立支持资本市场的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防范大幅波动风险。六是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动态调整房贷首付比、房贷利率等政策工具。七是搭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和监管。目前这项工作已划入金融监管总局。八是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当金融市场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时,主动发声,及时校正市场“羊群效应”,坚定维护股市、债市、汇市等金融市场稳定。 二、中国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演进方向 比较来看,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职责,制度框架比较清晰成熟;宏观审慎管理全球虽然也有不少实践,但起步不久,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十五五”规划建议稿提出,要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我们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工作方向。 第一,更好覆盖宏观经济运行和金融风险的关联性。宏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和微观单体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基础。需要密切监测评估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在宏观层面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动态平衡,坚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更好覆盖金融市场的运行。随着金融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金融体系逐步从传统银行业机构为主向多层次现代金融市场体系演化,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关联性也显著增加。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拓宽宏观审慎管理的覆盖范围,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 第三,更好覆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模大、关联性强,一旦出险,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近年来,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并将覆盖面从银行部门逐步扩展到非银行金融部门。需要全面评估认定系统重要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在常规监管基础上,实施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匹配的附加监管措施。 第四,更好覆盖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风险的外溢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关联性增强,信息传播迅速,金融风险更容易在跨境之间传染蔓延。这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大家比较关注主要经济体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可能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冲击,并加强了早期风险预警。我们需要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关系,动态评估、有效应对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贸易政策、主权债务风险和地缘政治等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三、加快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是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重点推进四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监测方面,持续提升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对重点领域风险的动态监测功能;充分发挥银行间市场交易报告库作用,高频汇集并监测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评估方面,2016年人民银行设立的宏观审慎评估(MPA),目前更多服务于货币政策。我们正研究将MPA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聚焦评估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另一部分聚焦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评估,服务于宏观审慎管理。目前,已经形成初步方案,后续我们将与金融机构沟通,进一步完善后执行。 二是完善并强化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举措。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充分发挥逆周期资本缓冲、恢复与处置计划等作用。适时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推动附加监管工作落地。拓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宏观审慎管理功能。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杠杆水平和期限错配,及时阻断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的累积,遏制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建立中央对手方流动性风险约束和流动性支持机制。持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形势及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保持跨境资本流动总体平稳。做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作,健全房地产金融分析框架,优化房地产金融基础性制度。 三是持续丰富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提升系统化、规范化、实战化水平。经过多年实践,人民银行已积累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工具体系。针对金融机构,有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压力测试、杠杆率约束、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拨备调节、总损失吸收能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计划、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等工具。针对金融市场,外汇市场有远期售汇业务风险准备金、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工具。债券市场有杠杆水平、期限错配管理和窗口指导等工具。股票市场有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两项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汇金公司发挥“类平准基金”作用。我们正在考虑的一个问题是,综合平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和防范金融市场道德风险,探索在特定情景下向非银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机制性安排。针对房地产金融领域,主要有首付比、利率、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居民债务收入比等工具。针对风险处置资源,有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我们将继续拓展丰富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箱,动态评估优化。 四是不断健全协同高效的宏观审慎管理治理机制。宏观审慎管理尤其需要统筹协调。今年初,人民银行设立了宏观审慎和金融稳定委员会,对涉及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加强分析研究、沟通协调和推动落实。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中央领导下,加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以及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严肃财经纪律、市场纪律和监管规则,防范风险外溢和道德风险。加快推动人民银行法、金融稳定法等立法修法,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法治保障。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是一个持续推进的动态过程,也是需要各方推动、高效协同的系统工程。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的要求,与各方共同努力,加快构建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推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10-30/hainan/2025/1030/2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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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6/guangdong/2020/0526/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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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0/guangdong/2025/1030/3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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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0/shanxi/2025/1030/1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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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0/hainan/2025/1030/2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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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何立峰副总理、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刚才何立峰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对金融系统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出系统部署,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擘画了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指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我想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视角,就全球经贸韧性与中国贡献,与大家谈几点思考。 近年来,面对疫情冲击、地缘摩擦、单边和保护主义抬头等多重挑战,全球经贸活动展现出较强韧性。世界银行数据表明,2019—2024年全球贸易总额年均增长5.4%,较上个五年提高4.6个百分点。今年以来,在错综复杂形势下,全球贸易依然较快增长。根据联合国最新预测,今年全球贸易有望超33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这种韧性的背后,是科技驱动和开放合作两大关键力量。 一方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为全球经贸注入新动能。人工智能爆发式发展,半导体贸易快速增长,集成电路年贸易额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全球绿色贸易迅速崛起,新能源年贸易额从十年前的百亿美元扩展到近三年的千亿美元以上,上升了一个量级。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催生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2024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比十年前翻了一番。 另一方面,开放共赢是全球经贸稳健发展的内生动力。实践反复证明,各国分工合作、互利共赢,既是发展之源,更是抗风险之基,也是市场经济的自带基因。近年来全球化遭遇逆流,但各国和区域间多层次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中国与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全面完成,非洲大陆自贸区正式实施,这些新成果、新突破不断涌现,有力维护了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与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对增强全球经贸韧性、维护全球经贸规则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有力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国是工业门类最齐全、配套最完整的国家,通过提供优质的中国制造、稳定的中国供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为畅通世界经济循环提供了强大支撑。 二是主动分享超大规模市场机遇。中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但在供给端提供稳定性,也在消费端提供广阔市场。近五年中国年均货物和服务进口高达3万亿美元,逐步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消费市场。 三是持续打造新兴领域合作增长点。中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产业转型,不断深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国际合作。2024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左右,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超4000亿美元,是全球数字贸易的重要支撑。 四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多边合作。中国郑重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通过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发展中国家更好参与全球分工、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与此同时,我们深入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深化外汇市场发展,为各类主体有效配置外汇资源和管理汇率风险,更好参与全球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2024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较2020年增长37%,涉外收支规模较2020年增长64%。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涉外收支规模为11.6万亿美元,创历史同期新高,高水平开放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越是困难时刻,越要秉持和平共处的初心,坚定合作共赢的信心。我们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提质扩面,目前凭指令即可办理业务的企业数较2020年末增长5倍以上。聚焦贸易便利化,近期我们将新出台9条政策措施,主要是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范围和轧差结算业务种类,优化贸易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更大力度推动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深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等重点领域外汇管理改革。9月份,我们推出了跨境投融资一揽子政策,近期还将发布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等政策,并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集成式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助力拓展自主开放新局面。 三是提高开放条件下外汇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赋能智慧监管,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升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效能,有效防范外部风险冲击,为促进开放合作、提升经贸韧性提供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女士们,先生们! 北京作为祖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和科技创新中心。近三年来,北京货物贸易总额连续超过3.6万亿元,服务贸易年均增速近10%。国家外汇局将一如既往支持北京先行先试更多首创性外汇政策,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科汇通”等政策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助力北京在全球经贸行稳致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10-30/hainan/2025/1030/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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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推动便利化政策优化扩围。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化扩围,在现有试点地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覆盖更多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拓宽试点企业经常项下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降低资金结算费用。进一步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支持银行按展业原则为其便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支持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核定薪酬结购汇金额,为企业涉外员工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支持贸易新业态等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优质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推荐增信作用,推动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范围,适用更加便利的贸易资金结算政策。引导银行转变传统审单方式,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的订单、物流等线上生成的电子交易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批量审核,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收付汇。督导银行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高效办理经常项下个性化、复杂化的创新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服务贸易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明确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费用,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支持承包工程企业跨国家、跨地区集中调配使用资金,有效盘活海外工程项目的“沉淀”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收支,不断提升跨境资金结算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30/hainan/2025/1030/2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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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深入册亨县对新设外贸企业开展调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现场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汇率避险等进行专业解读和指导。 2025-10-28/guizhou/2025/1028/1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