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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功胜、云泽、吴清、海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陆家嘴论坛。借此机会,我就坚定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积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大家交流几点想法。 4月以来,国际经贸秩序遭受严重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有力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外汇市场在复杂严峻形势下运行总体平稳。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1.6%,对一篮子货币总体稳定;我国外贸保持较强韧性,经常账户顺差处于合理均衡水平;跨境投资更趋活跃,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处于较高水平,近期买入境内股票也有所增多。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仍有条件保持平稳运行。一是经济运行将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我国正加紧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把发展的战略立足点更多放在扩大内需、做强国内大循环上,同时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将有力促进经济稳中向好。近期多个国际组织和投行上调了2025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二是国际收支将保持基本平衡。我国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加大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力度,有序扩大金融市场开放,这些因素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外汇市场韧性将持续增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理性,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例和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均提升至30%左右,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风险应对经验,虽然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我们有能力有信心保持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我们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外汇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外汇支持。 第一,在“更加便利”方面,不断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积极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我们将加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一是以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二是稳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实现提高效率和防控风险的有机结合。三是建立外汇管理政策评估机制和外汇生态评估机制,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不断增强政策“含金量”,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第二,在“更加开放”方面,推动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我们将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强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一是深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缩减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流程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稳步支持企业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二是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便利外资金融机构来华投资兴业。三是推进外债管理改革,优化额度管理,缩减外债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有序开展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四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完善外汇市场产品体系,扩大境内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五是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探索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政策集成式改革创新,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 第三,在“更加安全”方面,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我们将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一是坚决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全面加强外汇领域监管,推动外汇监管方式向主体监管转变,高压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提升外汇领域新型违法犯罪识别打击能力。 第四,在“更加智慧”方面,妥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外汇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我们将加强“智慧外管”建设,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智能高效、安全便捷的外汇服务,同时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和业务监管的智能性、精准性、有效性,以先进的科技手段为外汇管理赋能。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面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市场需求,积极推出多项支持性政策,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一是多措并举支持外贸企业发展。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实施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便利诚信的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便利化政策,支持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在全国实施支持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扩大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便利、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等便利化政策,更好支持国际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项目。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便利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近期将新发放一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有序满足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合理需求。 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实施一揽子外汇创新政策。包括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10项便利化政策,积极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女士们,先生们!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效显著,上海已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最全、金融机构种类最多、金融开放程度最高的城市。 今年以来,我们持续加大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前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批复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方案,以及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高质量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各类主体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最后,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2025-06-19/henan/2025/0619/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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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分局坚持党建引领,创新实施“铸魂、先锋、护航”三维强基工程,推动党建与外汇管理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为服务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红色动能”。今年前7个月,开封市外贸进出口总值达128.1亿元,同比增长9.8%,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以焦裕禄精神为根脉,实施“铸魂工程”固根基。开封市分局将弘扬践行焦裕禄同志的“三股劲”和《干部十不准》精神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有机融合,全局上下担当作为的氛围更加浓厚,廉洁自律的意识显著增强。红色教育淬党性。通过局长党课、集中学习、专家授课、沉浸式学习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理论学习活动,切实做到让党的创新理论在线上“活”起来、在线下“动”起来。研讨交流强感悟。从发挥青年党员主体作用入手,按照“骨干主讲、党员分享、互动讨论、书记点评”的总体思路,构建起知识传递式、案例启发式、互动分享式为特点的理论学习模式,掘开理论武装的源头活水,持续锻造理论筋骨。廉政教育敲警钟。精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开展“筑牢防腐防线,增强履职质效”主题廉政党日活动,全体党员干部对标焦裕禄精神查找不足,真正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以青年文明号为引领,实施“先锋工程”强队伍。开封市分局以获得总行“青年文明号”为契机,大力弘扬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实干精神和勤奋务实、无私奉献的优良品格,突出身边典型的带动作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在调研实践中解难题。组建党员先锋队,开展外汇展业改革现场“把脉问诊”。2025年1至7月,深入企业一线调研关税影响,现场解决难点问题12个;组织“每局一讲”,举办外汇政策“面对面”宣讲交流会4场,覆盖企业150余家,疏通政策传导痛点堵点,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在执法办案中提素养。将汇警联合办案作为提升青年干部素养的“练兵场”,青年同志全程介入案件移交、问询、取证、文书制作及处罚执行等关键环节,先后依法成功查处地下钱庄2个,有力打击了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实现了锻炼队伍与打击犯罪的“双赢”。在暗访督导中系民生。高质量开展资本项目“一线查访”和个人外汇业务暗访,通过重点对11家银行网点的精准扫描,发现并督促整改了政策执行“自行加码”、政策理解不准确等6个问题,并提出5项具体处置措施,有力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直达民生。 以服务大局为中心,实施“护航工程”促发展。开封市分局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业务发展,深度融入地方开放发展大局,以务实举措护航辖区高水平对外开放。赋能开放新高地。全力支持开封综合保税区建设,精准服务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助力招商引资。2025年1-7月,开封综保区进出口总额同比激增113.7%,成为拉动全市外贸增长的强劲引擎。便利政策惠企实。持续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重点引导“专精特新”、中小微、民营企业加入便利化试点企业。截至7月底,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便利化试点企业扩围至18家。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通过应收账款、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场景,为企业高效融资超5300万元人民币。汇率避险稳经营。开展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培训,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能力。编写汇率避险助力企业“走出去”案例,帮助银行提供更加适配的汇率避险服务。前7个月,全市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34家,外汇套保比率提升至27.63%,有效护航企业稳健经营。 2025-08-29/henan/2025/0829/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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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安阳市分局立足安阳辖区实际,围绕地方政府推动乡村振兴、制造业升级、文旅融合三大核心需求精准发力,以“农业提质、工业避险、文旅增效”为主线,创新外汇管理服务模式,全面支持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发展,为安阳市打造豫北区域中心城市、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深耕县域金融服务,精准滴灌第一产业。坚持“市县一体化”思维,聚焦县域农业发展需求,激活外汇管理效能。“市级指导+县级落地”双轮驱动,搭建“外汇监管一张网”,实现市县风险联查、问题联处,为县域实体尤其是农业企业跨境贸易提供安全环境。针对县域农业企业“政策难触达、业务难办理”的痛点,依托县域派出机构打造“外汇服务管理中心”,形成“1小时服务圈”,现在当地农业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申报等全流程实现“一键”操作完成。组织银行开通“外汇服务直通车”,配备移动服务车和专业团队,深入偏远乡镇、农业合作社,提供“上门辅导+现场办结”一站式服务,实现外汇业务“家门口办理”。靶向扶持县域特色农业产业,针对农产品出口需求,为农业企业提供远期结汇锁价、出口信用保险贴息等外汇支持,助力内黄兴隆农产品公司2025年上半年实现出口2678吨,销售额达375万美元。打通中小微农业企业绿色通道,推出“当日办结”机制,平均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有效助力农业企业“走出去”。 强化汇率避险支撑,精准护航第二产业。针对安阳工业基础雄厚、制造业企业跨境结算频繁的特点,国家外汇局安阳市分局打造全周期风险管理护栏,全方位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对15家龙头企业做好专项服务,量身定制美式期权、区间宝等创新产品,单笔最大交易突破4000万美元,推动大型企业风险敞口缩减至历史最低水平。创新推出“避险普惠包”产品,政府补贴覆盖保证金比例达50%,审批流程压缩至1小时办结。在创新产品推动下,中小微企业套保率从1%跃升至39%,单月节省成本超50万元。推动2家大型国企完成首单避险交易,节约财务成本超千万元,形成强大示范效应,带动了206家外贸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600笔,金额7.04亿美元,构建起“国企破冰、民企跟进”的良性发展格局。2025年以来全市工业企业出口额累计达到3.01亿美元,办理衍生产品226笔,外汇套保率位居全省前列,企业汇率风险抵御能力显著增强。 优化个人用汇服务,激活第三产业活力。国家外汇局安阳市分局聚焦安阳文旅康养、跨境贸易等服务业发展需求,全面提升服务质效。制定《安阳市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在殷墟、红旗渠等景区及星级酒店设立13家代兑机构,实现文旅场所外币兑换全覆盖。联合公安、文旅、商务等9部门建立“优化支付服务协作机制”,推动66家酒店开通外卡受理功能,758户重点商户完成外卡受理改造,916台ATM实现外卡取现,构建完善的外汇业务汇兑服务网络。优化展业资源配置,直面个人用汇需求多样化、差异化的新特点,推动101个银行网点受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建立“点对点”外汇专员业务答疑联系制度,累计培训导游、酒店从业人员3000余人次,不断提升一线服务能力,让便捷的汇兑服务成为“安阳文旅”的亮丽名片。 2025-09-04/henan/2025/0904/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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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坚持“金融为民”理念,聚焦“两高四着力”重大要求,持续加大外汇服务力度,提升普惠金融工作质效,以优质服务绘就惠企利民新图景。 优化服务理念,精准帮扶涉农企业。“谢谢外汇局的同志们,及时找来银行为我们定制外汇服务和信贷支持综合金融方案,让我们能安心开拓欧美高端菌菇市场。”光山县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道。 信阳市光山县正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菌菇食品,多年来一直畅销海外。企业出口态势良好,在扩大生产规模、开拓欧美高端菌菇市场等方面存在迫切需求。得知这一情况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指导邮储银行信阳市分行为企业定制“外汇服务+信贷支持”、“抵押+信用”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给予企业200万元授信额度,保障企业顺利扩大产能。 据了解,为持续巩固拓展金融帮扶成果、深化乡村富民产业金融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紧盯乡村“土特产”做文章,指导辖区涉外银行围绕“固始柳编”、“淮滨纺织”、“潢川禽肉”等特色农产品种养融资需求,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运用。截至2025年8月末,累计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业务46笔,金额925.96万美元,有效缓解涉农企业融资压力。 延伸服务半径,满足基层外汇业务需求。辖内龙头外贸企业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往我们超额度的特殊退汇需要先去市里开立登记表,现在不用去市区,直接在潢川就可以办,真是太方便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深挖县域外汇履职潜力,打造银行外汇服务直联点10个,指导银行一对一匹配全辖200余家县域企业,推进结售汇市场准入、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服务贸易存放境外等多项外汇行政许可业务“线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通过开通县域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办理权限,延伸外汇服务半径,行政许可平均办理时限从2小时缩短至30分钟,市场主体脚底成本减少50%,银企好评率100%。 提升服务能力,改善个人用汇体验。“我在手机银行上发起申请并拍照上传材料,10分钟就能搞定薪酬结汇,工资收入秒到账!”常驻意大利务工的新县籍方女士激动地说道。 信阳市新县是河南省涉外劳务输出第一县,年均劳务输出1500人左右,覆盖澳大利亚、韩国、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境外务工人员将外币薪酬汇回境内结汇,供养国内家庭这一刚需。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分局指导银行积极落实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全面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无需重复提供境外收入证明及劳务合同即可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个人项下结汇业务,充分保障真实合法的个人外汇业务需求。2025年以来,已累计办理外币薪酬结汇564笔,金额1083.54万美元,同比增长25.7%。 2025-09-03/henan/2025/0903/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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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国家外汇局济源市分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以“优服务、聚合力、广宣传”为路径,“三点发力”践行外汇为民服务理念,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服务,以“精准指导+科技赋能”为着力点,助力企业筑牢汇率风险防线。面对复杂多变的汇率市场环境,国家外汇局济源市分局瞄准企业“难理解、难操作、费用高”等汇率避险困扰,强化科技赋能,推动5家银行、33家企业加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汇率风险管理应用场景,指导银行通过减费让利、简化流程等措施,结合企业实需一对一制定外汇套期保值避险方案,助力辖区涉外企业提升应对汇率波动能力。开展精准帮扶,指导银行用足用好“四张清单”,挖掘“未办户”潜在需求、做好“首办户”入门指导和服务衔接,加强“已办户”动态跟踪与服务优化,全力推动外汇套保服务提质增效。2025年1至7月,济源市外汇衍生品签约金额113897万美元,同比增长68.52%,外汇套保率37.96%,居全省第一,套保率较上年提高12.01个百分点,为外贸企业筑牢汇率风险“防护盾”。 聚合力,以“专项行动+部门协同”为支撑点,促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畅享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国家外汇局济源市分局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积极开展“走银行访企业”专项行动,持续宣传推广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一揽子政策,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拓面增量。紧扣涉外经济发展脉络,聚焦跨境贸易投融资堵点,联合示范区商务局出台专项外汇管理政策,对18项外汇便利化措施进行详细解读,以“政策清单+定向辅导”为抓手,逐项梳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和要求,优化政策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强化风险管理,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效能提升,为济源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政策基”。今年以来,累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896笔,金额合计17.12亿美元,让企业在开放发展中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广宣传,以“线上宣传+线下走访”为发力点,有力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国家外汇局济源市分局多维发力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构建“线上+线下”双渠道宣传网,创新制作“外汇展业小短剧”,以直观场景、通俗易懂的形式,聚焦尽职审核典型案例,深入拆解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企业利润汇出业务的审核边界要求,助力银行明晰操作规范,有效提升外汇业务合规办理水平。积极开展“外汇便民春风行动”,锚定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等主题开展外汇政策宣讲活动8次,累计为150余家涉外企业讲解政策,覆盖率达85%。搭建“政策宣传至需求收集至问题解决”服务闭环,依托银行网点政策驿站、企业需求直连通道,累计收集并响应汇率避险、跨境结算等诉求30余条,让政策宣传从“广覆盖”向“深落地”推进,切实打通跨境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2025-09-05/henan/2025/0905/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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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许昌市分局”)锚定“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目标,落实积极有为的外汇管理政策,四轮驱动促进许昌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试点规模持续扩大,业务效能显著提升。外汇局许昌市分局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抓手,持续推动贸易便利化试点扩面提质增效,为44家优质企业开通跨境结算绿色通道,实行“秒申请、分钟办”,让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2025年以来,办理便利化业务2163笔,金额1.5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8%、28%,便利化推进指数居全省第三位。 汇率避险服务优化,应用场景稳步拓展。外汇局许昌市分局聚焦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堵点,打出“政策减负+场景应用”组合拳,通过减费让利、流程精简、创新产品等举措,降低企业避险成本。2025年以来,共签约首办户92家,签约金额1.14亿美元,居全省第三位。 会商协调破解难题,新业态逆势增长。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外汇局许昌市分局充分发挥服务企业会商协调机制作用,激活涉外经济发展乘数效应。2025年以来,参与政府“5+2+N” 会商5次,助推政府部门出台《许昌市“外贸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有力推动许昌市贸易新业态逆势增长。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保)进出口总额9792万美元,同比增长61%;跨境电商出口4902万美元,同比增长12%;市场采购贸易出口1787万美元,同比增长10%。 外汇秩序规范有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该局深化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渠道、线索分析研判,联合高压打击地下钱庄、出口骗税等非法跨境资金活动,切实维护辖区外汇市场健康秩序。2025年以来,已办理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案件4起,共计罚款90万元人民币。 2025-09-08/henan/2025/0908/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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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张掖市分局组织收看2025年全国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竞赛决赛。10支竞赛队伍以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实战经验、前沿分析研判技术手段、打击违法犯罪成果成效三个方面进行汇报,为全国外汇管理检查条线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场技术与实务并重、业务与经验并存的生动展示。张掖市分局将以此次竞赛为契机,深入学习外汇非现场检查前沿知识,持续加强非现场能力建设,巩固提升非现场分析水平,为维护外汇领域金融秩序、保障张掖市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发力。 2025-08-26/gansu/2025/0826/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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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白银市的深入应用,助力外贸企业纾解融资难题,白银市分局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进座谈会。 会议围绕前期平台应用成效、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推进计划展开深入交流,旨在通过汇银企三方协同,进一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实效性。白银市分局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推广应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企业精准传递平台功能与优势,提升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三是要强化银企对接,建立常态化走访机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融资方案,推动平台场景从“可用”向“好用、愿用”转变。 2025-09-08/gansu/2025/0908/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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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2025-09-01/hubei/2023/0303/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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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1/jiangsu/2024/1112/1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