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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配合境外投资体制深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现有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根据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2005年度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如实际需要用汇超过额度,可以予以追加。外汇局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原单个项目的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通过上述政策的实施,企业境外投资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能便利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手续,在用汇上也将得到积极支持。 自2002年10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二是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由企业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三是允许境外投资使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四是允许跨国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运作、银行委托放款或通过直接放款等方式,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向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五是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境外中资企业国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截至2004年底,外汇局共支持1152个项目在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51.19亿美元。 支持企业“走出去”是国家的长远战略,需要各方面共同合作。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外汇管理方式,共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05-05-22/safe/2005/0522/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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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近年来,根据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分三批对外汇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先后取消了34项行政许可项目。《通知》对于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再次进行了细致梳理,在不新设行政许可项目前提下,将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细分为173项可直接据以操作的子项,并对每一许可项目的设定及办理依据、具体内容、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还强调,各分局(管理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化和规范化,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05-06-28/safe/2005/0628/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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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作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完) 附件1: 《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2-21/safe/2005/022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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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密切协作,迅速出击,一举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抓获以邹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7名,冻结银行账户70余个,现场缴获、扣押和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 2005年1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邹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情况。公安机关以代号“1.17”地下钱庄专案开始立案侦查,并迅速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市外汇分局召开专项会议,确定行动方案。上海市外汇分局在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整理汇总有关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可疑账户,并部署有关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可疑账户和资金的冻结工作,为“1.17”案件的成功告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初步查明,自2004年以来,邹某等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非法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资金汇兑等服务,业务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仅2004年9月份一个月的时间,非法经营金额即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目前,上海市外汇分局正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跟踪涉案资金流向,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罚。(完) 2005-04-12/safe/2005/0412/4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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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巴克莱银行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同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巴克莱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4-12-07/safe/2004/1207/4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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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4-22/safe/2005/0422/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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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及增强执法透明度的目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辽宁、河北、深圳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2006 年将此项工作向全国推广。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以提供网络查询的方式 披露了全国外汇管理系统查处的 2005 年度外汇违法案件信息。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限定于外汇管理机关立案查处并结案、已过行政复议期限的外汇违法案件。披露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违法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广泛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对违法主体名称、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等内容予以公开披露;二是为解决经济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经济主体的信用需求,对于一般外汇违法案件可供社会公众以违法主体技术代码为唯一检索要素进行网络查询;三是为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所有的外汇违法案件信息可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 在目前的起始阶段,外汇局将主要采取提供网络查询的方式披露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外汇违法信息将首先在外汇局内部进行查处信息共享,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现对外披露。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正式在外汇局国际互联网站推出后,将每季度补充一次,每半年更新一次。在信息披露基础上,逐步建立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数据库,实现违法信息的多方面利用。随着我国信用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外汇局信用信息的进一步整合,外汇局将不断扩充信息披露范围,逐步实现涉汇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有效披露。 为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开展外汇信用信息披露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及信用中介机构的合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涉汇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 2006-04-10/safe/2006/0410/4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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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中国银行等主要外汇指定银行挂出7.9997元人民币/美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格,社会各界对此较为关注,记者就此专门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以下简称发言人)指出,这符合现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是银行正常的市场行为。 发言人指出,7月21日汇率机制改革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上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价,公布当日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对美元兑换业务的中间价。这一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市场价格,即通常所说的人民币汇率水平。据此,各家银行在规定的买卖价差范围内再自行制定对客户美元现汇或现钞买卖的价格即挂牌汇价。由于各家银行对浮动区间的运用不同,具体的美元挂牌汇价有可能不同。因此,我们不能把银行美元挂牌汇价简单等同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整体汇率水平。 发言人表示,11月25日银行挂出的现钞买卖价格符合现行的汇价管理规定。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中间价是8.0805元人民币/美元。同日,中国银行等主要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交易中间价基础上,定出的美元现钞买入价为7.9997元人民币/美元,现钞卖出价为8.0950元人民币/美元,现钞买卖价差为中间价的1.18%,未超出规定的4%价差幅度。 发言人强调,从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形成机制上看,各银行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交易中间价的基础上,根据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市场价格行情,参考自身外汇供求和客户资信状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的,是一种市场行为。同时,他还指出,现在多家银行已实行一日多价,以更灵活地适应市场。例如,随着11月28日公布的交易中间价回升至8.0815元人民币/美元,11月28日各行美元钞买价格也随之调高至8.0007元人民币/美元,11月29日下午,中国银行又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了当日挂牌买卖价格,再次挂出7.9986元人民币/美元的现钞买入价。因此说,银行对客户的美元挂牌价格主要是由银行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的,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完) 2005-11-29/safe/2005/1129/4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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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今天发布2005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外汇局首次发布国际收支报告。 自1985年我国开始公布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2001年以来按半年度公布。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可以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但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专业性较强,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国际收支全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起发布《报告》,以后每半年发布一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国际收支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国际收支的变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及时了解国际收支状况,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预测其未来走向,对于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报告》介绍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变化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收支的相互影响,对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评价,对国际收支趋势和下一阶段政策取向进行了预测。(完) 2005-11-27/safe/2005/1127/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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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债务性资金尤其是短期外债流入增长较快,境内外资机构对外借贷和贸易信贷增长已成为影响我国外债形势的主要因素。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我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同时,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原则,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