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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对完善外汇领域监管体制,更好统筹跨境金融服务和跨境风险防控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审慎试点的基础上,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一、展业改革思路充分融合监管理念与银行诉求 银行有诉求。近年来,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等方式,国家外汇局大力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允许银行通过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改进以审核单证为主的真实性管理模式,为优质守法客户创造高效便利的外汇业务办理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过调研和外汇现场检查发现,银行展业做法千差万别,不少银行因没有真正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以及对虚假欺骗性交易没有尽职审查而受到行政处罚。银行也存在便利化业务“不会办、不敢办”的顾虑,对明确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外汇管理具体标准有强烈诉求。 国家外汇局有回应。为打消银行顾虑,回应银行诉求,国家外汇局主动走进试点银行,与银行共同全面梳理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所需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要求,形成包含制度建设和系统支撑的顶层设计。区别于传统区域试点自下而上的做法,展业改革试点以银行总行为抓手,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安排,自上而下贯彻。银行总行“抓总”,便于分支机构低成本复制、快速有效传导落实展业要求。 二、展业改革内容紧扣统筹便利化和防风险 《展业办法》充分体现试点成效,推动银行构建外汇业务全流程展业管理框架,事前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分类,事中根据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审核措施,事后持续监测并报告风险交易。通过强化事前和事后环节管理责任,打破既往“防风险”对事中单证审核的路径依赖,为进一步扩大“便利化”创造条件。 通过细化尽职调查,落实“展业三原则”。《展业办法》改进以审核单证为主的真实性管理模式,借鉴跨境业务风险识别经验指标,借助信息科技力量,进一步发掘银行信息资源,调动银行自身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将客户风险分类、交易风险分类,将风险交易报告模型化,推动银行真正转向以风险评估为前提、风险分类为依据、风险报告为补充的全流程展业,使银行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责任,提升其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的能力。 通过差异化办理业务,倡导“越诚信越便利”。对于评级优质的客户,银行可凭其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业务;便利化业务范围同时覆盖经常、资本项下交易,客户业务受惠面更广。银行可结合不同客户自身风险和业务风险的不同,差异化处理业务审核,审核资源可更多配置于较高风险客户,实现风险防控更科学高效、更具针对性。 通过制度化勤勉尽责,实现“尽职免责”。针对银行反馈的便利化业务“不会办、不敢办”顾虑,《展业办法》回应银行关切,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银行为客户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破除“唯结果论”,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国家外汇局还将向银行发布“尽职免责”的解释性案例,帮助银行精准把握尽职展业边界。 从先期四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试点情况看,《展业办法》契合银行自身完善风控和业务发展需要,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成本可控,有利于提升银行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取得良好成效。在试点示范和带动下,银行积极性较高,有力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完善业务流程和管理架构,切实提升跨境金融服务和跨境风险防范能力。 三、展业改革推进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进 扎实研究,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展业办法》明确了银行外汇展业总体框架,依托试点银行经验,国家外汇局提炼总结重点环节具体管理要求,逐步摸索形成行业规范,如客户尽调要素范围,客户分类标准基本覆盖面,事后监测系统建设标准等。这些标准是未来行业合规的准绳,需兼具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将及时发布。 辅导跟进,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尊重银行跨境业务规模、展业模式调整成本等方面客观差异,《展业办法》试行阶段基于银行自愿前提逐步推进。在银行端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过程中,国家外汇局将给予相应辅导和支持,降低试错成本。目前已在主要法人银行所在地建立辅导团队,对接相关银行开展准备工作,未来将成熟一家,扩展一家,确保总体进程稳妥可控。 科技赋能,不断提高监管精准度。与银行外汇业务展业改革相衔接,国家外汇局将进一步引进和应用金融监管科技,夯实大数据分析基础,更新迭代指标模型,提升分析智能化水平,筛查校验银行风险交易报告,提升外汇风险精准识别能力,促进实现“有风险、无处跑,不违规、不打扰”。 以《展业办法》为基础的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是国家外汇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也是推动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一项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国家外汇局将指导银行扎实准备、系统推进,早日在各主要银行形成兼顾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切实为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保驾护航。 2023-12-29/safe/2023/1229/23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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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829亿美元,较2023年6月末下降509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5%,较2023年6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6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银行外债余额下降影响。2023年三季度,银行外债余额下降551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率为108%。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总体稳定。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渐近终点,相关外溢影响将逐步弱化。总的来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外债规模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12-29/safe/2023/1228/23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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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4-01-11/safe/2024/0111/23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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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2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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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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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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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3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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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1/content_6923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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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4/content_69444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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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7-26/safe/2024/0726/24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