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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去年10月底以来,人民币汇率走势转强,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常常触及或接近人民币涨停的位置。请问,近期国内外汇收支状况怎么样?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发布了2012年12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和跨境收付的最新数据。结合最近几个月的数据看,自2012年9月起,结售汇连续四个月顺差,到12月份累计顺差869亿美元,占2012年总顺差的79%。据统计,2012年总顺差1106亿美元,较2011年下降70%,显示2012年总体上国内外汇供求状况趋于基本平衡。 问:为什么去年年底我国外汇净流入出现了较大的反弹? 答:这有国内与国际、市场与政策多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2012年第三季度以来,国内经济缓中企稳的信号日益显现,炒作中国经济硬着陆的担忧逐步缓解,市场情绪由前期的过分悲观转向乐观。二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机制化解决取得新进展,欧元区解体的风险暂告解除,主要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不断加码,国际投资者风险偏好改善,新兴市场再现资本回流压力。三是2012年下半年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大幅下调,在人民币贬值预期逐渐消退的情况下,境内机构又重启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财务运作。四是我国加大稳出口的政策力度,加快QFII和RQFII的审批节奏,也助推了外汇流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市场情绪变化引发的钟摆效应,对年底外汇市场的异常波动有着重大影响。2012年,我国货物贸易和非金融部门直接投资顺差合计为2656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31%;2012年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较上述两项顺差合计低58%,而2010和2011年为分别高出82%和74%。2012年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2011年底至2012年第三季度期间,内外部因素基本都是导致看空人民币,机构和个人大都在进行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的财务操作;现在重新转为看多人民币,市场财务运作再次转向。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偏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市场从做空转向做多人民币的压力集中释放。 问:去年年底银行结售汇顺差大幅增长,是否可以说是“热钱”再次加速流入我国? 答:现在还不能做出这种判断。近期结售汇顺差扩大主因不是结汇意愿增强,而是购汇动机减弱。2012年9-12月,收入结汇率(即结汇/跨境收入)平均为62%,较1-8月份仅上升了近2个百分点;支出购汇率(即售汇/跨境支出)为54%,则较1-8月份回落了约8个百分点。这再次说明,在国内企业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企业负债(而非资产)币种结构的调整是影响外汇收支状况的重要因素。 具体来讲,一是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长替代了购汇。2012年9-12月,月均新增外汇贷款221亿美元,远超过前8个月月均增加71亿美元的水平。二是跨境人民币支付大幅增加替代了购汇。2012年9-12月,跨境人民币收入同比增长50.1%,支出增长110.5%,前8个月其增速分别为243.9%和61.4%。其中,有部分跨境人民币支出是因为2012年底境外人民币汇率相对境内升值且差价扩大,境内企业以贸易支付人民币的名义转移到境外购汇。三是对外融资仍呈下降趋势。2012年8月起,贸易结售汇顺差重新大于跨境贸易收付顺差,但跨境贸易收付顺差仍延续了2012年3月以来小于海关进出口顺差的格局,显示跨境贸易融资仍在经历去杠杆化过程。 问:在全球流动性宽裕、国内经济企稳的宏观背景下,今年我国是否又会面临“热钱”大量流入的压力? 答:有这种可能性但也有较多不确定性。 一方面,国内经济缓中企稳的基础进一步稳固,有助于缓解人民币贬值和资本流出压力;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主要经济体宽货币、低利率政策继续推高全球流动性,提升市场风险偏好,也将刺激国际套利资本流向我国。 但另一方面,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内需,实施进口与出口并重、支持和便利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平衡;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主权债务危机继续演变、全球金融去杠杆化延续、地缘政治冲突,以及国内经济复苏进程反复等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可能导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大幅振荡。 为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意识,改变单边、线性思维,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双向波动的风险。 2013-01-25/safe/2013/0125/4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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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84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2139亿元人民币,逆差1293亿元人民币。2014年1-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8930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4780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58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37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347亿美元,逆差210亿美元。2014年1-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454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406亿美元,逆差累计952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8 2014.1-8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293 -5,850 贷方 846 8,930 借方 2,139 14,780 1.运输差额 -304 -2,373 贷方 193 1,505 借方 497 3,878 2.旅游差额 -745 -4,106 贷方 277 2,061 借方 1022 6,167 3.通讯服务差额 -4 -15 贷方 10 65 借方 14 80 4.建筑服务差额 47 300 贷方 68 463 借方 21 163 5.保险服务差额 -98 -725 贷方 13 154 借方 110 879 6.金融服务差额 -2 -13 贷方 17 152 借方 20 16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4 366 贷方 84 699 借方 50 33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12 -894 贷方 3 30 借方 115 923 9.咨询差额 76 678 贷方 212 1,723 借方 137 1,045 10.广告.宣传差额 14 48 贷方 36 206 借方 22 158 11.电影.音像差额 -2 -27 贷方 1 7 借方 3 34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191 951 贷方 -73 1,823 借方 118 87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40 贷方 6 43 借方 11 8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8 2014.1-8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210 -952 贷方 137 1,454 借方 347 2,406 1.运输差额 -49 -386 贷方 31 245 借方 81 631 2.旅游差额 -121 -668 贷方 45 335 借方 166 1,004 3.通讯服务差额 -1 -3 贷方 2 11 借方 2 13 4.建筑服务差额 8 49 贷方 11 75 借方 3 27 5.保险服务差额 -16 -118 贷方 2 25 借方 18 143 6.金融服务差额 0 -2 贷方 3 25 借方 3 27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 60 贷方 14 114 借方 8 54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8 -145 贷方 0 5 借方 19 150 9.咨询差额 12 110 贷方 34 280 借方 22 170 10.广告.宣传差额 2 8 贷方 6 34 借方 4 26 11.电影.音像差额 0 -4 贷方 0 1 借方 1 5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1 155 贷方 -12 297 借方 19 14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7 贷方 1 7 借方 2 14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9-30/safe/2014/0930/5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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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银行结汇1400亿美元,售汇113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6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340亿美元,售汇99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43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60亿美元,售汇13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75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303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212亿美元, 远期净结汇91亿美元。2013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6113亿美元,累计售汇482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2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893亿美元,累计售汇385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036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0亿美元,累计售汇97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52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080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826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255亿美元。 2013年4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12亿美元,对外付款204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9亿美元。2013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36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814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218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05-17/safe/2013/0517/5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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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2年第四季度及全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同时,根据最新获得的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数据,修正并公布2011年各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 2012年第四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451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贸易顺差105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98亿美元,收益逆差405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20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626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228亿美元,其他投资净流出66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341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下同),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347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6亿美元。 2012年全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93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68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66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附件1: 2012年第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 附件2: 2011年第一至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2012年修订) 2013-04-03/safe/2013/0403/4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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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3月,银行代客结汇为1354亿美元,银行代客售汇为945亿美元,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为409亿美元。2011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757亿美元,累计售汇2415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1342亿美元。 2011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为1884亿美元,对外付款为1577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收为307亿美元。2011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05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290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收760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为自身办理的结售汇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代客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目前包括外汇收付款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1-05-03/safe/2011/0503/4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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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二季度末,我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10707.33亿元。其中,非居民个人人民币存款余额4971.01亿元(见附表)。 附表: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3年第二季度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10707.33 其中:非居民个人 4971.01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非居民是“非中国居民”的简称,相对于“中国居民”而言。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指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2013-08-13/safe/2013/0813/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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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末,我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24182.15 亿元。其中,非居民个人人民币存款余额5238.42亿元(见附表)。 附表: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年9月末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24182.15 其中:非居民个人 5238.42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非居民是“非中国居民”的简称,相对于“中国居民”而言。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指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2014-12-26/safe/2014/1226/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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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切实发挥该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年初拟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认真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的要求,研究拟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迅速在辖内组织银行分批开展此项工作。有关此次数据清理的工作计划安排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各分局应高度重视这次数据清理工作,清理期间应由分局负责人牵头成立数据清理领导小组,并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领导小组要协调做好对辖内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的宣传、动员、培训和验收等组织工作。 三、各分局应根据《清理方案》中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的同时,将今后“账户系统”运行和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内容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此次数据清理工作,建立与外汇局的网络联接,开通使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并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将数据采集和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严格保证数据质量。 六、此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清理过程中,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验收,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 七、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在数据清理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网站的相关信息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如咨询技术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咨询业务问题请与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国际收支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中亮、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68402122、(010)68402047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朱奇 联系电话:(010)68402378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卢之旺 联系电话:(010)68402374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 附件: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方案 1 前言 1.1 背景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借助账户对外汇资金流动进行全面、及时、有效地监测成为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近年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和“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系统”(以下简称账户二期)的逐步推广应用,一套完整的对公单位外汇账户业务处理体系、数据采集体系和统计分析体系已基本建成。但目前的账户数据质量仍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影响账户系统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了切实发挥账户系统在监测外汇资金流动和对外服务中的效用,全面、认真地对账户数据进行清理,提高数据质量成为当前外汇局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1.2 清理思路 本次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工作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以清理核对为切入点,按照“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完善系统,建立制度”的思路来进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积极配合此次数据清理工作。 通过数据清理,一方面要提高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为建立外汇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账户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今后不再积累出现新的数据质量问题。 一、统一规范账户管理操作流程 在账户系统推广应用后,外汇账户的管理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各级外汇局维护好账户系统运行需要的各种基础代码信息,包括地区代码信息、金融机构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等。 (二)需要经各级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开户企业首先要在各级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在以后办理其他审核业务时要及时更新和维护企业档案资料。 已试行“企业综合业务IC卡系统”的地区以及该系统进一步完善推广后,账户系统中的企业档案应直接从IC卡系统引入,避免企业多次提供有关资料。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局企业档案信息库,各级外汇局应在柜台设置专岗,统一受理、接受和保管企业到外汇局开办业务时需提供的档案资料,并按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转换成电子文件,供各管理系统共享使用。 (三)各级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系统开立开户(或变更等)审批件,并打印盖章。 (四)企业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银行要核对批件,并为开户企业建立企业档案,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新开户(或变更)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六)企业按外汇管理的规定到银行办理各种外汇资金的交易,银行每个工作日要将前一天的交易情况,按总局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要求上报各级外汇局。 (七)各级外汇局要对银行上报的各类数据进行考核,对于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要及时反馈银行,银行要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 (八)各级外汇局依靠银行上报的数据实施管理和监测分析。 二、明确岗位职责 在账户系统推广使用后,账户管理由手工操作变为电子化处理,管理手段从以审批为主扩展为审批、监测、统计分析并举,业务操作也由管理部门扩展到包括综合、统计、技术等多个部门以及银行的协作。按照账户系统的操作流程,各分局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部门:负责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检查、用户授权管理等工作。 (二)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代码标准化工作,包括金融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含外汇局代码)、国家代码、币种代码及其他相关代码(包括临时机构代码)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等。 (三)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经常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另外,账户数据采集和日常的数据质量监督、考核等工作统一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四)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本项目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开户企业的档案、账户审批管理、账户监管和统计。 (五)技术部门: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各银行要按账户系统上报数据的要求,将账户数据填写、采集以及上报纳入日常账户业务操作管理范畴,制定账户系统数据上报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职责。 三、完善系统功能 根据账户系统数据清理和日常运行维护需要,总局对账户系统进行了完善和升级,重点是: (一)开发外汇账户辅助工具软件(简称工具软件),解决非正常业务流程产生的数据质量问题以及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二)开发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简称交互平台),建立各级外汇局和银行之间的交互渠道,解决银行数据上报、信息交互以及数据质量考核问题。 (三)完善和增强监管功能,综合发挥账户系统和账户二期的功能,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系统数据清理过程中,要通过推广使用上述系统,提高数据清理的效率,达到数据清理的目标。 四、建立制度 要建立《外汇账户数据质量考核制度》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各分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02]83号)文中的《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自行制定),明确系统操作流程,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和数据质量考核工作,提高账户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 1.3 清理目标和要求 本次数据清理的范围包括账户系统的基础代码、企业档案、审批件、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及收支明细等数据。通过清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基础代码准确 账户系统所使用的地区代码信息、外汇局代码信息、金融机构类别码、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与辖内地区、外汇局及金融机构的情况一致,代码和名称一一对应。具体为: (一)辖内地区(县以上)信息全部准确记录在地区代码表中,地区代码以及其他附属信息,包括外汇局名称、所属数据分中心代码、上级局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等要准确无误; (二)凡具有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和外汇收支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外汇局要统一编制一个金融机构代码(12位),同时在账户系统中登记并建立档案。金融机构的自编代码与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要一一对应,金融机构名称要与其印鉴一致,金融机构的所属外汇局准确。 二、企业档案完整 凡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必须在外汇局建立企业档案。账户系统采用技监局颁布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唯一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按《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要求办理。企业档案的信息要素,尤其是单位类别、行业类别、所属外汇局、是否在保税区等特殊区域以及是否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三、审批资料全部电子化 为了彻底实现账户管理电子化,所有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审批件要全部录入系统。对于历史审批件(包括确已开户但审批件资料遗失,或者未经审批已开户但经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要在清理核对的基础上录入电子信息,并确保审批件的信息要素完整、准确,重点要保证开户企业代码、名称、审批分局代码、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账户限额等信息完整、准确。 四、审批件与开户信息相关联 凡经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审批件和银行开户信息要相关联,关联的要求是两者开户企业代码、开户银行代码和审批件编号一致。对于“批而未开”的情况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将已过期的审批件注销,“开而未批”的情况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推广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32号)文的要求办理。 对于不需要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要求银行在报送开户数据时将“审批件编号”项首字母填写为大写N。 五、账户收支余平衡 按照账户收支变动与余额的平衡关系式: 当日账户余额=上一日账户余额+当日账户贷方发生额�当日账户借方发生额 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变动符合上述平衡关系。 六、账户收支与收支明细对应 按照账户收支变动与收支明细金额的对应关系: * 账户当日贷方发生额 = ∑ 账户当日逐笔收入 * 账户当日借方发生额 = ∑ 账户当日逐笔支出 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和收支明细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与收支明细全部符合上述平衡关系。 七、账户收支明细的信息要素要准确 账户收支明细反映着资金的流向、流量、交易性质以及交易主体、交易对手和交易发生日期等,要求上述信息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交易性质要根据实际业务填写。 2 数据清理流程 2.1 系统初始清理 针对外汇账户数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审批件中明显不合规的数据、中间汇总表数据清理以及规范历史审批件的操作用户等,统一用工具软件进行批操作清理,可以大大降低账户系统中有误数据量。系统初始清理工作尽管放在数据清理的第一步,在后续的清理核对过程中如有需要也可以重复使用此功能。 2.2 地区代码(含外汇局代码)信息清理和维护 地区代码信息中包括外汇局代码信息,是数据中心所辖的外汇局代码信息的来源,因此地区代码表的维护对整个系统的业务实现至关重要,它是系统最基础的信息。在数据清理流程中将地区代码信息的清理放在其它信息清理之前。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组织核对所辖地区代码信息,并将修改需求报告总局,由总局负责统一维护地区代码信息。在账户系统日常运行中,地区代码信息有变化(如外汇局机构调整)要报告总局,由总局统一维护。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辅助,各分支局人工核对。 一、各分支局核对地区代码信息 分局组织对所辖的地区代码信息进行核对,其中,要重点核对外汇局名称、外汇局级别、上级外汇局代码和所属外汇局等内容。对于没有外汇局的地区信息,外汇局名称、外汇局级别、上级外汇局代码等项为空;“所属外汇局”项确定了金融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时每个分支局可以选择的地区代码范围,因此要根据各个分支局的管辖范围和金融机构代码编码规则准确填写。 具体操作是用工具软件的“数据字典查询”功能,查询出各分支局辖内的地区代码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将需修改的地区代码信息汇总上报总局。 二、总局修正并同步各数据分中心地区代码信息 总局对各地核对发现有误的数据通过工具软件的“数据字典维护”功能进行修正,并同步各数据分中心的地区代码信息。 三、各分支局根据需要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如果分支局信息变动,根据需要通过工具软件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处理。 (一)如果分支局机构撤消,通过工具软件将被撤消分支局的业务归为另外一个分支局管理,具体是使用工具软件的“外汇局业务数据迁移”功能,然后进行地区代码信息修正; (二)如果分支局机构拆分,在地区代码信息修正后,通过工具软件将原分支局的业务按照对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的管辖权进行拆分,通过工具软件的“修改金融机构所属外汇局”和“修改企业所属外汇局”功能完成。 2.3 金融机构信息的清理和维护 金融机构信息中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多为历史数据及操作不规范导致,金融机构信息有误直接导致金融机构上报信息入库的质量和相关业务的操作。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按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信息的清理核对。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辅助,各分支局人工核对。 一、查询并核对金融机构信息 主要需要核对各级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12位)、金融机构自编代码、金融机构名称、金融机构的所属外汇局。每个能开外汇账户或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有在系统中登记一条唯一的信息,金融机构自编代码是指金融机构在上报的数据接口文件中使用的机构标识码,一般是在其业务系统中使用的机构码,金融机构自编代码要与各级外汇局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一一对应。为使异地核准业务能办理,在金融机构信息表中每个分支局有一条名称为“异地;备案”的金融机构信息,清理过程中要保留。 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工具软件查询并导出管辖范围内所有的金融机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过程需要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名称、自编代码等信息要各金融机构确认备案。 二、修正金融机构信息 核对后的错误数据,根据错误的数据项使用工具软件相应功能进行修正。工具软件的各项金融机构修改功能在修改金融机构信息后,会自动修改涉及到的业务数据。 三、处理遗漏或冗余的金融机构信息 对于冗余的机构信息可以使用工具软件删除,遗漏的金融机构信息可通过账户系统“金融机构基本信息”中的登记功能补充。 对于冗余的机构信息(如一个金融机构登记了两笔信息),如果有业务数据,要先对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才能删除。可以使用工具软件的“金融机构业务数据迁移”功能,把要删除金融机构的业务数据迁移到正确的金融机构。 2.4 审批件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审批信息清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账户管理部门分别对自己管辖的业务进行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各分支局、银行交叉核对。 一、银行、各分支局交叉进行审批件信息核对 主要对状态为“正常使用”的开户审批件进行清理核对,需要重点核对的信息是开户银行代码、名称、开户企业代码、名称、账户性质、账户限额、账户有效期等信息。审批件的清理核对要和开户信息清理核对、企业档案清理结合进行,由银行和各分支局通过交互平台、辅助工具软件交叉进行。 (一)根据一定的条件核对有明显错误的审批件 使用工具软件将企业代码不规范的审批件、审批日期大于当前日期、账户有效期与账户期限标志不对应、审批分局不属于本数据中心、审批分局和最后用户所属外汇局不一致、账户限额偏大等导出进行核对。 (二)对单位代码不在企业档案中的审批信息进行核对 使用工具软件对单位代码不在企业档案中的审批信息进行核对,如果是审批件中的单位代码有错,则按第2步要求修正审批件;如果是缺企业档案,则按第6步要求补登企业档案。 (三)对未关联的审批件进行重点核对 银行可通过交互平台对未关联的审批件进行核对。开户审批件与银行开户信息是按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进行关联的,只有三项都一致才能关联上。对未关联的审批件,如果核对结果是审批件信息有误,则按第2步要求修正审批件;如果该审批件确实没有对应的开户信息,则可视具体情况做删除或注销(作废)处理;如果是开户信息有误或银行漏报开户信息,则要求银行重报或补报相应的开户信息。 (四)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交互平台对所有“正常使用”的审批件进行核对。 二、修正审批信息 对核对有误的审批信息进行修正。错误信息的修正可以使用账户系统提供的“账户审批管理”中的修改功能。对于所属外汇局、审批日期、操作用户、审批件状态、不规范的企业代码和金融机构代码几项信息的修改,利用工具软件进行。 三、对于超期未开的审批件处理 通过交互平台,银行可以对超期未开的审批件进行核对确认,各分支局根据确认信息,将超期未开的审批件做注销处理。 四、对于已经关户的审批件处理 银行账户关户包括审批关户和银行实际关户两种情况。对于审批关户,通过“外汇局关户操作”可以自动将对应的审批件关闭(如果所有的户都关闭)。对于银行实际关户,如果该开户信息已经报送的可同前者处理;否则,银行应通过交互平台对其对应的审批件进行说明,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的“审批件修改功能”将审批件的状态改为关闭。 五、对冗余和遗漏的审批件处理 对于冗余的审批件通过工具软件删除,遗漏的审批件要补充。补充审批信息可以使用账户系统“账户审批管理”中的登记功能完成。 六、对企业档案、银行开户信息等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审批件清理核对过程中,如发现缺企业档案,要补登企业档案,否则会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如发现银行开户信息报送有误或漏报,则要求银行重报或补报相应的开户数据。 2.5 银行账户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银行上报账户信息是数据清理的重要内容,包括银行开户数据、账户收支余数据和收支明细数据。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银行账户信息清理。原则上,先核对银行开户数据,再核对账户收支余数据和收支明细数据。具体执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组织银行进行数据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银行、各分支局交叉进行。 2.5.1 清理银行开户数据 通过交互平台让银行对开户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错误数据要求银行重新报送,冗余数据通过工具软件删除。具体操作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报开户数据 根据交互平台反馈的“开而未批”和“批而未开”的数据,银行及时地纠正错误和补报遗漏的开户信息。其中,对于开户信息的核对,主要包括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纠错后重新上报;对遗漏的开户数据包括“批而未开”、开户信息错误表中的数据以及未报送过的数据,应及时补报。对开户信息错误表中数据核对,除开户银行代码、企业代码、审批件编号三项外,还应根据错误类型核对自编代码、账户性质和币种几项。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数据放到一个开户(O)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处理银行已经关户的开户数据 银行在核对开户信息时,会发现有些开户实际已经关闭,为了能及时处理已经关户的数据,银行可通过交互平台的“银行关户报告”做关户处理。如果,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某些审批件对应的开户已经关闭,但银行还未上报过开户数据的情况,银行应该在审批件的说明部分描述清楚,各分支局可通过工具软件的“审批件修改功能”将审批件的状态改为关闭。 三、删除冗余的开户数据 在报送的开户信息中会存在银行编码、账号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开户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2 清理收支余额不平衡数据 本次数据清理要求各分支局、各银行对账户收支余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每个账户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收支余变动符合平衡关系,所以要求各银行初始报送2003年12月31日所有账户的收支余信息(包括余额为零的账户),对2003年12月31日当天存在收支变动的要在收支余的借贷方体现。 然后,通过交互平台反馈给银行收支余额不平衡的数据,银行进行补报和修正。具体操作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充遗漏的收支余数据 银行核对收支余额不平衡的数据,如果是收支余数据本身错误,应纠正错误并重新报送;如果是因为遗漏收支余信息而造成不平衡,可通过银行收支余错误表中数据核对,发现遗漏数据,并修正后重新报送,其中主要是核对银行自编代码、银行账号、业务发生日和币种几项。另外,如果是没有报送过的收支余信息,也要及时补报。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收支余数据放到一个收支余(Q)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删除冗余的收支余数据 在报送的收支余信息中会存在开户银行代码、银行账号、发生日期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收支余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3 清理收支余与收支明细不一致的数据 通过交互平台反馈给银行收支余与收支明细不一致的数据,银行进行补报和修正。具体流程如下: 一、修正错误和补充遗漏的收支明细数据 在收支余平衡的前提下,银行逐笔核对收支明细数据,如果是收支明细数据本身错误,应纠正错误并重新报送;如果是因为遗漏收支明细信息而造成不一致,可通过银行收支余错误表中数据核对,发现遗漏数据,并修正后重新报送,其中主要是核对银行自编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币种、国别、交易编码、交易类别(国际收支申报号)和结算方式几项。另外,如果没有报送过的收支明细数据,要及时补报。 银行在重新报送和补报时,可以单独报送也可将不同日期的收支明细数据分别放到一个收入明细(A)和支出明细(B)文件中,然后通过交互平台报送。 二、删除冗余的收支明细数据 在报送的收支明细信息中会存在开户银行代码、业务参号、发生日期和币种中的一项或几项错误的情况,银行通过重新报送正确的数据后,这些错误的收支余信息仍然会存在(不会被覆盖)。所以银行要通过交互平台对这种错误的数据进行说明,需要各分支局通过工具软件给予删除。 2.5.4 对错误表中的数据进行清理 通过交互平台让银行对上报的错误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错误数据要求银行重新报送,冗余数据通过工具软件删除。 2.6 企业档案信息的清理及维护 企业是开户的主体,也是账户监管的主要对象,其数据的准确性尤其重要。 基本思路:分局负责协调工作,各分支局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负责企业档案的清理。 清理方法:工具软件、交互平台辅助,各分支局、银行交叉进行。 一、查询并可导出要核对的企业档案信息 (一)核对明显有误的企业档案信息 将明显有误企业档案信息以EXCEL电子文件形式导出并进行核对。 (二)对审批件中未登记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工具软件导出审批件没有登记的企业信息并进行核对。对需要补充的企业信息使用账户系统中的“客户信息登记功能”。 (三)各分支局对所辖的所有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根据需要,可以将所辖的全部企业信息用EXCEL文件导出并核对。 二、修正错误的企业档案 通过账户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修改”功能对核对发现有误数据进行修正,企业所属外汇局错误的通过工具软件的“修改单位所属外汇局”功能进行修正。 三、处理冗余企业档案 使用工具软件删除冗余企业档案。 四、增加企业档案信息 对于核对后需要增加的企业档案信息,可以使用“批量导入企业档案信息”功能导入。批量导入主要用来处理银行上报的不需要审批的开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对于单个或数量不多的企业信息录入可以使用账户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登记”功能。 2004-10-13/safe/2004/1013/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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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荆琴徐卫刚 联系电话:68402429、68402238传真:68402430 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付汇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采取货到付款以外方式购汇对境外支付货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汇银行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正本,银行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付汇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区内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外汇收支真实性。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明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第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其他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处罚形式、标准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税物流中心(A、B型)、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以前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2: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生效后废止的文件名称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以下文件废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海口保税区企业报关进口项下购汇有关事宜的批复》(汇综复[2005]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外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4]7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3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税区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在区内仓库货物相关付汇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3]2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 7、《关于发布<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0]116号) 2007-08-16/safe/2007/0816/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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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外汇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的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包括: (一)检查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执法证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外汇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外汇检查工作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 (四)公务员(行员)年度考核合格。 第四条检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外汇检查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检查工作的人员。 核查证的持证人必须是外汇局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持有检查证和核查证。 第五条执法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设计和统一印制,检查证的设计、印制和发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具体负责;核查证的设计、印制和发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执法证实行统一发放,分级审核和管理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管理检查司和国际收支司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所在地省级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发放,所在地省级分局负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以下分局、各中心支局、支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所在地分支局逐级向所属省级分局申请,所属省级分局审核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放,所属省级分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申领执法证,应当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表》,并由所在地分支局负责人同意,加盖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应当汇总本局及所辖分支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申领表》,并经本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加盖公章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八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进行调查、检查、核查或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执法证。 第九条外汇局组织执法活动,需要聘请或借用无执法证人员参与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持有执法证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时,执法人员中必须有一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持有核查证。 第十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不得涂改、故意损毁和转借。遗失执法证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外汇局逐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失并申请补发,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外汇执法岗位或有其他不能继续履行执法公务情形,应当向所在外汇局及时缴回执法证,否则应通知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外汇局应当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执法证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执法证退回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二条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外汇局查证属实,可以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外汇局逐级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注销其执法证: (一)依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公务时,没有或拒绝出示执法证的; (二)变造、涂改、故意损毁执法证的; (三)将执法证借予他人使用的; (四)在非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使用执法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规定,错误或不当执法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宜从事外汇管理执法工作的。 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被暂扣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外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被暂扣执法证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注销执法证。 被注销执法证的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请领取执法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重新颁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的通知》、1990年10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专、兼职查处工作人员重新颁发检查证的有关规定》、1999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及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5-09-06/safe/2005/0906/5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