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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证券投资。 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二是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据投资情况汇出本金。三是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 《规定》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8-06-13/xiamen/2018/0613/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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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辖区银行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研讨会,分局重点研究课题组成员及辖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8家银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参会人员讨论了国际上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状况及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实践经验,重点交流了银行离岸业务组织架构设置、业务模式、发展状况、会计核算体系、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并提出了当前离岸业务存在的问题及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建议。 通过此次研讨会,分局重点研究课题组成员对如何发展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为探讨创新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外汇监管模式的写作思路奠定了基础,研讨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2018-06-06/xiamen/2018/0612/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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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并举的外汇管理理念,切实推进辖区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修其斌 2018-05-30/xiamen/2018/0613/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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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切实做好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力促进辖区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郑卫国 2018-05-23/xiamen/2018/0613/1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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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见行动,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全面落实外汇业务展业自律,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许丹青 2018-05-28/xiamen/2018/0613/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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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境收支业务,企业和个人要遵循好真实和合规的原则,银行要坚持好展业三原则,外汇管理部门要把握好管理与服务分寸。 ——郑卫国 2018-05-24/xiamen/2018/0613/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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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外汇管理改革,转变外汇管理方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增强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吴哲 2018-05-25/xiamen/2018/0613/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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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真实、合规、合理的对外投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厦门企业走出国门,做大做强。 ——邱文 2018-06-01/xiamen/2018/0613/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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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170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16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291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3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7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8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3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50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8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完) 2018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170 -341 -236 贷方 2 41,195 6,474 4,472 借方 3 -43,365 -6,815 -4,708 1.A 货物和服务 4 -1,390 -218 -151 贷方 5 37,251 5,854 4,044 借方 6 -38,641 -6,073 -4,195 1.A.a 货物 7 3,291 517 357 贷方 8 33,653 5,289 3,654 借方 9 -30,362 -4,771 -3,296 1.A.b 服务 10 -4,680 -736 -508 贷方 11 3,599 566 391 借方 12 -8,279 -1,301 -899 1.B 初次收入 13 -615 -97 -67 贷方 14 3,480 547 378 借方 15 -4,094 -643 -445 1.C 二次收入 16 -166 -26 -18 贷方 17 464 73 50 借方 18 -629 -99 -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616 725 501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4,624 727 502 资产 24 -6,251 -982 -679 负债 25 10,875 1,709 1,18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6,291 989 683 2.2.1.1 直接投资 27 3,502 550 380 资产 28 -1,141 -179 -124 负债 29 4,643 730 504 2.2.1.2 证券投资 30 654 103 71 资产 31 -2,133 -335 -232 负债 32 2,786 438 30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4 -1 0 资产 34 12 2 1 负债 35 -16 -3 -2 2.2.1.4 其他投资 36 2,140 336 232 资产 37 -1,322 -208 -144 负债 38 3,462 544 376 2.2.2 储备资产 39 -1,667 -262 -18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446 -384 -26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 2018-06-29/xiamen/2018/0709/1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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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pdf 2018-06-20/xiamen/2018/0628/1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