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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五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家外汇局先后推出了多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之路。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是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1992年,中央成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指导小组,挑选9家不同行业类型的境内企业作为第一批上市试点企业,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进入国际投资者视野。此后,越来越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上市业务,特别是到香港市场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20家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含H股和大、小红筹),其总市值占香港市场的67.3%。 改革开放以来,外汇局推进多轮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2016年,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降低企业杠杆水平,增加外汇有效供给,外汇局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新,推出基石投资绿色通道的创新制度安排,便利境内机构以基石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内企业境外IPO,不仅有利于境内公司顺利完成境外上市,也方便了境内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投资。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15家企业借助基石投资者制度顺利在香港联交所完成上市发行。 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资本市场迎来双向开放 在推进资本市场开放方面,外汇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开放原则,实施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同步推进。2002年,外汇局会同证监会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2006年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实现了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新局面。2011年,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跨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RQFII在投资总额和试点地区双向扩容,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选择。 2013年8月,外汇局对QDII外汇管理进行改革,淡化资格管理要求,同时取消除投资额度外所有审批手续,大幅简化资金汇出入流程。2018年4月,外汇局围绕投资额度进行新一轮改革,QDII额度发放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目前,QDII总额度为1800亿美元;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52家机构获批额度,累计批准额度1032.33亿美元。 2018年6月,外汇局对QFII和R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取消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QFII和RQFII管理原则逐渐趋于统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于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目前,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500亿美元,RQFII总额度已提高至194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有286家QFII机构获批1002.56亿美元额度,共有203家RQFII机构获批6401.72亿元人民币额度。发展至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开放最重要、也是最成熟的渠道。 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便利境内外资金跨境投资A股和港股,2014年11月17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正式启动,实现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6年12月5日,进一步开通“深港通”,同时取消了双向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交易限额。“沪港通”和“深港通”均采用人民币交收和结算,对单家机构没有额度限制。通过特定的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沪港通”项下“沪股通”累计净买入3306.35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6232.26亿港币;“深港通”项下“深股通”累计净买入2480.57亿元人民币,“港股通”累计净买入1878.40亿港币。 2015年7月1日正式推出的基金互认机制,是“沪港通”之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融合的另一制度创新,标志着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两个子项实现了由“不可兑换”到“部分可兑换”的新突破。在外汇管理方面,不设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相关登记及资金汇兑等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通过两地基金互认,两地居民可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合理渠道。截至2018年10月末,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93.11亿元人民币,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净汇入5.10亿元人民币。 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始于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境外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参加行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范围。外汇局积极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对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便利化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和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无需核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锁定期、汇出比例和额度限制,充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据债券通有限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余额16890亿元人民币。 2017年7月,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内地与香港在“沪(深)港通”的基础上增加债市互联互通,即“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两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局对“债券通”未设行政许可,也不要求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没有额度限制,“债券通”相关投资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入。截至2018年10月末,“债券通”累计净买入成交近3183.02亿元人民币。 拓宽境外投资范围 自2013年起,外汇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QDLP/QDIE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批准后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境外投资标的,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境内投资者可通过QDLP/QDIE渠道,配置境外证券类及股权类资产。2018年4月,上海、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更好地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此外,2015年,配合国家原油等特定品种期货对外开放战略,外汇局制定便利化配套政策,对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不设投资额度限制,资金汇出入自由便利,境外投资者可以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投资。2018年原油及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投资者以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升,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也不断增强,相关产业受益明显。境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原油和铁矿石期货市场,累计净汇入资金超过两亿美元。 展望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外汇局表示,将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把国际经验和中国特色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全方位、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构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来源:金融时报) 2018-12-14/xiamen/2018/1214/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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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行为,遏制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8-12-17/shaanxi/2018/1217/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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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推动“放管服”改革,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深入基层,为企业跨境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想办法、出主意”,推动企业长足有效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2月11日下午,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人率队赴南京市新港开发区,与韩国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和韩国乐金化学(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外资企业的主要财务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流。在听取企业介绍自身发展历程、公司规模、所遇瓶颈和融资诉求等情况后,就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企业开展跨境融资面临的困难,与企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同时向企业宣讲了相关外汇政策,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指导建议。同时,对企业近期要办理的一亿美元外债手续进行了辅导,并根据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了精准测算,为企业挑选出最好的借债模式,加快了美元外债项目落地进程,减少了企业往返外汇局的脚底成本。相关企业负责人对外汇局本次让企业“少登门、少走弯路”的政策宣讲活动和管理服务水平感到满意,并表示要加大在宁的投资规模,以实际行动推进江苏对外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8-12-17/jiangsu/2018/1217/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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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11月29日) 2018-12-14/shenzhen/2018/1214/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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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改革开放40年辉煌成就,促进外汇金融知识普及,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弘扬金融正能量,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善用金融服务的能力,9月2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联合玉林银监分局、玉林市委网信办及辖区14家金融机构在玉林市文化广场兴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暨“提升金融素养 争做金融好网民”文艺晚会。 晚会内容紧扣普及金融知识主题,从群众日常生活中与金融相关的点滴入手,通过舞蹈、小品、有奖问答、设置宣传板报、分发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帮助广大群众掌握金融、外汇基本知识,防范金融风险,为市民献上一份精彩纷呈的文化大餐。晚会节目及有奖问答针对不同人群金融知识的薄弱环节和金融需求而设置,有的放矢地向广大群众传播实用金融基础知识,既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又加深了公众对金融的了解,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诚信兴商宣传效果。 2018-09-28/guangxi/2018/0928/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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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诚信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以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于9月20日起,组织辖区12家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月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重点宣传“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远离非法买卖外汇,守住您的‘钱袋子’”“提高外汇风险意识,警惕跨境投融资诈骗”等的外汇金融知识和相关案例。 此次活动,钦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利用QQ群、微信工作群向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宣传“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折页,提示风险。各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营业大厅LED屏幕滚动播放“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提高外汇风险意识,警惕跨境投融资诈骗”等宣传口号、悬挂横幅、印发宣传页、摆放易拉宝等方式向社会群众和涉外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外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揭示非法逃套汇、网络炒汇危害性。 此次宣传活动针对性强、社会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广,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8-09-26/guangxi/2018/0926/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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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中美贸易摩擦对辖区涉外企业的影响,9月13-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联合中行百色分行前往百色市光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田东县八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开展调研。期间,对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进口、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贸易政策变化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合理利用银行外汇衍生产品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2018-09-24/guangxi/2018/0924/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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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涉外企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2018年9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中心支局到宜州开展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进企业活动。宣传人员深入河池市出口大户河池市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和新设企业河池市宸龙食品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汇。同时,针对近年来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突出违规问题,提醒企业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金融机构提供的合规理财产品,认清非法外汇投资活动的本质。 2018-09-25/guangxi/2018/0925/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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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与贵港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召开联合会议,商讨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事宜。会上,双方就加强情报会商、线索移交、法规研究、数据共享、协作行动等事项进行了深入探讨,初步形成了联合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为提升贵港辖区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成效奠定了基础。下一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发挥外汇管理职能优势,主动沟通,尝试创新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加强联动,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整顿外汇管理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2018-10-08/guangxi/2018/1008/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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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2018年9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一行前往辖区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管理政策服务工作。外汇局人员通过座谈的形式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有关情况,解答了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遇到的政策问题,并通过走访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了解企业业务特点等方式提出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完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等建议。 2018-09-24/guangxi/2018/0924/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