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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外汇管理服务工作,张家港支局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汇综发〔2020〕4号)精神,支持企业通过线上申请、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办理名录登记业务。2月21日成功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名录登记变更业务。 2月21日晚5点多,张家港支局获知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拟为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一笔约700万美元的复工复产专项外汇贷款,银行在开立外汇账户时发现企业尚未到外汇局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导致无法开立外汇账户。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即向张家港支局提出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虽然当时已在张家港支局的营业时间之外,但了解到企业急需在当日获得贷款,张家港支局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指导企业先提交相关电子单证进行审核,在当日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进一步验证,加急为企业办理了名称变更。 通过审核电子单证进行不见面审批大大提高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效率,节约了企业的脚底成本,最终企业顺利于21日当日获得了复工复产专项贷款,为后续复工复产提供了资金支持。 2020-02-27/jiangsu/2020/0227/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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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线上提交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暂免现场核验正本材料手续。”张家港支局立即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外汇银行及企业,同时梳理并制作了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操作指南,用于指导企业网上申请。 2月13日,张家港支局接到张家港保税区远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咨询电话,企业表示其有一笔货物贸易跨境收入已到银行等待入账,若无法及时入账,资金可能会被迫退回,因此迫切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张家港支局随即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提交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申请,经数次电话指导,企业成功于13日16:31提交了网上申请。张家港支局立即对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等渠道进行了真实性核验,于当日17:12完成名录登记的办理,在线予以许可。 该笔业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汇综发〔2020〕4号)发布以来,张家港地区首笔免现场核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名录登记业务,为企业资金顺利入账、提高使用效率创造了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避免了外出办事,得到了企业的赞许。 2020-02-19/jiangsu/2020/021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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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322亿元,支出13352亿元,顺差97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914亿元,支出10926亿元,顺差198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07亿元,支出2426亿元,逆差101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43亿美元,支出1904亿美元,顺差1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42亿美元,支出1558亿美元,顺差2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1亿美元,支出346亿美元,逆差14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970 138 14322 2043 -13352 -190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88 284 12914 1842 -10926 -1558 2.服务贸易差额 -1018 -145 贷方 1407 201 借方 -2426 -346 2.1加工服务差额 75 11 贷方 78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1 7 贷方 67 10 借方 -17 -2 2.3运输差额 -287 -41 贷方 251 36 借方 -538 -77 2.4旅行差额 -808 -115 贷方 84 12 借方 -892 -127 2.5建设差额 4 1 贷方 67 10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6 5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30 4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0 -26 贷方 72 10 借方 -252 -3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244 35 借方 -226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4 21 贷方 453 65 借方 -309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7 1 借方 -17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18 3 借方 -42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5-07/shaanxi/2020/0507/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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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322亿元,支出13352亿元,顺差97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914亿元,支出10926亿元,顺差198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07亿元,支出2426亿元,逆差101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43亿美元,支出1904亿美元,顺差1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42亿美元,支出1558亿美元,顺差2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1亿美元,支出346亿美元,逆差14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970 138 14322 2043 -13352 -190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88 284 12914 1842 -10926 -1558 2.服务贸易差额 -1018 -145 贷方 1407 201 借方 -2426 -346 2.1加工服务差额 75 11 贷方 78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1 7 贷方 67 10 借方 -17 -2 2.3运输差额 -287 -41 贷方 251 36 借方 -538 -77 2.4旅行差额 -808 -115 贷方 84 12 借方 -892 -127 2.5建设差额 4 1 贷方 67 10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6 5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30 4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0 -26 贷方 72 10 借方 -252 -3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244 35 借方 -226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4 21 贷方 453 65 借方 -309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7 1 借方 -17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18 3 借方 -42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 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 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 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4-30/xizang/2020/0506/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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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5-07/shaanxi/2020/050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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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与陕西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省税务局、中信保陕西分公司、西安市商务局共同举办了外贸政策线上说明会,就应对疫情“稳外贸”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行政策解读,帮助外贸企业共克时艰。全省500多家外贸企业通过网络参加了政策说明会。 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在外贸政策线上说明会上,就近期总行、总局、分行、分局出台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及陕西省金融系统“四扩大两可控”跨境金融创新专项行动等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综合近期总行在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观点,对全省外经贸企业进行了宣讲解读,推进政策措施落地,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此次会议创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会议模式,打破时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实现多方异地视频,同时在线参会人数达700多人,受到全省及海外参会企业的普遍欢迎和好评。 2020-05-07/shaanxi/2020/0507/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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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至4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徐子福副局长带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衢州开展调研。徐子福副局长一行先后赴浙江恒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维达纸业(浙江)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三服务”调研。徐子福副局长全面听取了企业关于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订单以及央行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就全球疫情持续发酵背景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座谈,并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要持续跟进,及时掌握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落地有效”。 2020-05-07/zhejiang/2020/0507/1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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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殷兴山局长带队到金华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殷兴山局长表示,疫情发生以来,金华市各金融机构逆势而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希望各金融机构保持战略定力,进一步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落实好下调贷款利率、延期还本付息等帮扶措施,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上下联动,全力推进“首贷户”扩面增量、“三张清单”等重点任务。 2020-05-06/zhejiang/2020/0506/1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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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8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0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17万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2月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2020-05-07/shaanxi/2020/0507/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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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85-2019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0-03-27/sichuan/2020/0327/1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