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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8月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01/yunnan/2017/110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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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8月云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01/yunnan/2017/110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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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9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01/yunnan/2017/110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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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8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7-11-01/yunnan/2017/110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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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精准施策上着力。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为主线,建立“扶贫再贷款+”多种金融精准扶贫模式,通过强化金融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两媒体、两示范”宣传效果,切实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精准扶贫中的组织引导作用。2017年,普洱辖区运用优化定价机制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在全省实现“一个率先两个全覆盖”,即:率先实现精准投放到户,试点机构和试点县域精准到户全覆盖。试点期间(2017年1-6月)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贷款10067笔8.28亿元,为实体经济节约利息支出1292万元;试点期末余额12.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6%,余额和增幅均居全省第二。《金融时报》《云南日报》《普洱日报》、中国金融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取得了广泛的示范效应。 二、在精准服务上出力。探索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快推动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2017年9月,与普洱市委、市政府共同召开了金融支持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及助推脱贫攻坚综合融资项目建设推进会暨签约仪式,现场签约融资金额255.5亿元。截至11月末,落实融资109.41亿元,完成签约融资额的42.82%。 三、在精准推进上用力。立足辖内实际,加大精准推进力度。一是率先在全省发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贷款,累放额6亿元;发放直过民族农村公路贷款4.8亿元,居全省第一位;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对澜沧、江城2个深度贫困县给予各5000万元扶贫再贷款支持。二是统筹推动边境民族特困地区农村安居工程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1-11月累计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6939笔3.06亿元,余额22.13亿元;发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21.25亿元,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贴息贷款8.8亿元已转拨至对应的扶贫开发平台公司。三是推进实现全市8县1区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截至11月末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4.9亿元,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11467户。四是实现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与宁洱、镇沅2个2017年脱贫摘帽目标县政府“311”“651”产业扶贫政策精准对接,并推进宁洱县首个全国咖啡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在精准扶持上聚力。按照“整合资源、联合攻坚、精准扶贫”工作思路,聚力人民银行系统“三级联动”扶贫机制,积极探索人民银行精准扶贫“新途径”取得实效。率先在全省建成首家“农特产品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子商务为民服务站”,并依托“互联网+农户扶贫数据中心”,实现了与电商平台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互联网+扶贫”新模式,使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安全、便捷、优惠的金融综合服务和农村电商服务,有力地推动了“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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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67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5月19日 2018-01-22/yunnan/2018/012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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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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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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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8-01-22/yunnan/2018/0122/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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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 2010年6月成为全国第二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以来,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从无到有、快速发展, 2017年当年业务累计结算量达4023.54亿元,成为全国第16个结算量突破四千亿元的省市。 全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已建成以云南为枢纽,辐射东南亚、南亚,延伸至欧洲、美洲、大洋洲及非洲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网络。截至2017年末,全省辖内银行与境外84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跨境结算渠道,其中“一带一路”国家达32个,26家境外银行在省内银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86户,境外机构在省内银行开立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1705户。二是市场主体认可度和接受度显著提高。目前,业务已从试点初期的边境贸易拓展到全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投融资领域,结算主体从企业延伸至个人,已覆盖全省16个州市、21个对外口岸,参与结算企业达2700余家。跨境人民币贷款累计合同金额54.69亿元,个人经常项目结算累计金额35.3亿元。 2018-01-22/yunnan/2018/0122/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