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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和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实需管理。强调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需交易原则,加强对银行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的监管要求,保障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汇率风险管理。 二是增加外汇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此外,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四是转变监管方式。将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基本原则前移和内化至银行内控管理中,引导银行合规、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五是清理整合法规。《通知》废止了涉及衍生产品管理的6项外汇管理法规文件,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完) 2014-06-25/safe/2014/0625/12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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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3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367.21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减少379.4亿美元,下降10.13%,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32.53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6.23亿美元,下降0.38%,占外债余额的48.48%;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734.68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373.17亿美元,下降17.7%,占外债余额的51.52%。 在2526.21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2.15亿美元,占13.1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786.99亿美元,占31.15%;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960.84亿美元,占38.0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98.64亿美元,占15.7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4.27亿美元,占1.75%;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2亿美元,占0.13%。 2009年1-3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38.0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9.44亿美元,下降50.90%;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66.5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57亿美元,增长44.77%;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8.0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01亿美元,下降27.22%。(完) 2009-07-01/safe/2009/0701/4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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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及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紧扣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5-31/safe/2016/0531/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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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特雷克斯终止和中联重科的收购谈判,主要原因是“外管局未允许中联重科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融资”。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属实? 答:我们已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联重科已经就终止特雷克斯并购谈判的原因作出了说明。中联重科与特雷克斯的并购交易,外汇管理方面并不存在政策障碍,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将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2016-06-01/safe/2016/0601/4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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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4]188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由银行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促进外汇市场自主定价;二是吸收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部分货币的中间价形成方式和交易价浮动幅度管理的新进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4-07-02/safe/2014/0702/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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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为940亿元人民币(等值154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为15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亿美元),逆差585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 2014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2076亿元人民币(等值340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475亿元人民币(等值569亿美元),逆差累计1399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以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2 2014.1-2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585 -1,399 贷方 940 2,076 借方 1,525 3,475 1.运输差额 -256 -593 贷方 162 349 借方 419 942 2.旅游差额 -433 -1,027 贷方 221 455 借方 655 1,482 3.通讯服务差额 0 -5 贷方 5 13 借方 5 18 4.建筑服务差额 32 96 贷方 45 133 借方 12 37 5.保险服务差额 -75 -180 贷方 16 30 借方 91 210 6.金融服务差额 -3 -4 贷方 22 41 借方 24 45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4 90 贷方 74 168 借方 20 7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97 -190 贷方 4 10 借方 101 200 9.咨询差额 108 247 贷方 198 449 借方 91 202 10.广告.宣传差额 6 6 贷方 21 49 借方 15 42 11.电影.音像差额 -5 -6 贷方 1 1 借方 5 7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83 169 贷方 165 365 借方 82 196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2 贷方 5 12 借方 3 14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以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2 2014.1-2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96 -229 贷方 154 340 借方 249 569 1.运输差额 -42 -97 贷方 27 57 借方 69 154 2.旅游差额 -71 -168 贷方 36 75 借方 107 243 3.通讯服务差额 0 -1 贷方 1 2 借方 1 3 4.建筑服务差额 5 16 贷方 7 22 借方 2 6 5.保险服务差额 -12 -29 贷方 3 5 借方 15 34 6.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4 7 借方 4 7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 15 贷方 12 28 借方 3 1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6 -31 贷方 1 2 借方 17 33 9.咨询差额 18 41 贷方 32 74 借方 15 33 10.广告.宣传差额 1 1 贷方 3 8 借方 2 7 11.电影.音像差额 -1 -1 贷方 0 0 借方 1 1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14 28 贷方 27 60 借方 13 3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 2 借方 1 2 注: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03-24/safe/2014/0324/5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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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9/content_53781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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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1月,银行结汇8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455亿美元),售汇9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10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673亿元人民币,售汇911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4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64亿元人民币,售汇43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0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8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2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87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95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80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050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097亿美元),累计售汇96765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257亿元人民币(等值135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256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229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26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5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01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697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8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12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267亿元人民币(等值2648亿美元),对外付款16671亿元人民币(等值27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03亿元人民币(等值66亿美元)。 2014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3307亿元人民币(等值298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0083亿元人民币(等值2930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224亿元人民币(等值527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12-18/safe/2014/1218/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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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18/safe/2019/0318/12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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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3242亿美元,对外负债51941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301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899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498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530亿美元,储备资产3168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6%、7%、0.1%、24%和4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762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0964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0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29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3%、21%、0.1%和26%。 按SDR计值,2018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2662亿SDR,对外负债37346亿SDR,对外净资产15316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04年至2017年国际投资头寸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301 15,316 资产 2 73,242 52,662 1 直接投资 3 18,990 13,654 1.1 股权 4 16,316 11,731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674 1,923 1.a 金融部门 6 2,518 1,810 1.1.a 股权 7 2,416 1,737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02 73 1.b 非金融部门 9 16,472 11,844 1.1.b 股权 10 13,900 9,99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572 1,849 2 证券投资 12 4,980 3,580 2.1 股权 13 2,700 1,941 2.2 债券 14 2,279 1,639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62 45 4 其他投资 16 17,530 12,604 4.1 其他股权 17 54 39 4.2 货币和存款 18 3,937 2,831 4.3 贷款 19 7,097 5,10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06 77 4.5 贸易信贷 21 5,972 4,294 4.6 其他 22 364 261 5 储备资产 23 31,680 22,778 5.1 货币黄金 24 763 549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7 7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5 61 5.4 外汇储备 27 30,727 22,09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2 -2 负债 29 51,941 37,346 1 直接投资 30 27,623 19,862 1.1 股权 31 25,386 18,253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237 1,609 1.a 金融部门 33 1,422 1,023 1.1.a 股权 34 1,277 91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45 104 1.b 非金融部门 36 26,201 18,839 1.1.b 股权 37 24,109 17,335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092 1,504 2 证券投资 39 10,964 7,883 2.1 股权 40 6,842 4,919 2.2 债券 41 4,122 2,96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60 43 4 其他投资 43 13,294 9,559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33 3,475 4.3 贷款 46 4,169 2,998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09 79 4.5 贸易信贷 48 3,931 2,826 4.6 其他 49 154 111 4.7 特别提款权 50 97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9-03-29/safe/2019/0329/12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