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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积极探索,率先落地“科薪通”试点,进一步便利辖内优质企业,特别是重点科研机构涉外员工薪酬用汇。该试点是深圳外汇局继“科汇通”之后推出的又一项外汇便利举措,旨在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要素跨境流动,助力深圳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科薪通”试点以重点区域、重点主体为目标,面向优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国家重点支持单位涉外员工,提供薪酬双向用汇便利服务。符合资质的单位员工,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公私联动,实现个人免提交单证或免重复提交单证在试点银行办理薪酬购结汇业务。该试点有效融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的政策内容,不仅惠及辖内优质企业员工,同时发挥企业增信作用,将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优质单位科研人员、外籍员工纳入服务范围,大幅提升涉外员工跨境薪酬处理效率与便利性,为深圳强化人才引进提供更优质的外汇服务,为跨境人才要素良性互动提供更便捷的政策环境。 2025年10月,深圳落地首笔“科薪通”业务,试点银行为某高等院校老师办理个人薪酬购汇业务。截至2026年3月底,辖内试点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累计办理“科薪通”业务130余笔,购结汇金额超800万美元,惠及辖内多家单位近百名涉外员工。香港某大学深圳研究院表示,通过“科薪通”跨境购结汇更加高效,切实提升了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结算和用汇效率,既为企业员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也有助于进一步紧密企业与员工联系,助力企业留住人才。 “科薪通”的试点落地,不仅体现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创新精神,也彰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水平开放的决心。下一步,深圳外汇局将联合地方政府和试点银行,开展精准宣传,重点覆盖前海深港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大学城、光明科学城、南山科技园等科创产业聚集区,持续推动“科薪通”和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提质扩面,助力深圳打造更加开放便捷的跨境人才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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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持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自贸试验区)实施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前海自贸试验区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 二、在前海自贸试验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操作规程见附件)。 三、相关银行应围绕试点业务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深圳市分局制定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分局反馈。 附件: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6年4月8日 (联系电话:0755-25841865,0755-22192853。)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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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部署和指导下,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政策框架,加大对跨国公司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有哪些核心要点,我们一起来看! 2026-03-27/shenzhen/2026/0327/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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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持有执法证人员信息表(截至2026年4月2日) 2026-04-03/shenzhen/2026/0403/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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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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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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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4-10/shenzhen/2026/0410/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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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09-23/shenzhen/2024/0923/1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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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08-21/shenzhen/2024/0821/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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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352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354亿元,进口16039亿元,顺差431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88亿元,进口3671亿元,逆差1382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8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2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5亿美元,进口2764亿美元,顺差41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33 411 贷方 22643 3175 借方 -19709 -2764 1.货物贸易差额 4316 605 贷方 20354 2854 借方 -16039 -2249 2.服务贸易差额 -1382 -194 贷方 2288 321 借方 -3671 -5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5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64 9 借方 -43 -6 2.3运输差额 -297 -42 贷方 679 95 借方 -975 -137 2.4旅行差额 -1329 -186 贷方 230 32 借方 -1559 -219 2.5建设差额 26 4 贷方 73 10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3 -7 贷方 14 2 借方 -67 -9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9 4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4 -29 贷方 65 9 借方 -269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6 20 贷方 397 56 借方 -251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8 38 贷方 645 90 借方 -376 -5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5 -3 贷方 10 1 借方 -34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9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9-02/shenzhen/2024/0902/1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