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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74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升外汇支持实体经济质效。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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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7月,银行结汇16700亿元人民币,售汇15070亿元人民币。202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988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902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7月,银行结汇2336亿美元,售汇2108亿美元。202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3768亿美元,累计售汇13793亿美元。 2025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35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9909亿元人民币。2025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670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1811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904亿美元,对外付款6981亿美元。2025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551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31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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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 2025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0万亿美元)。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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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7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7月以来,国际汇市波动加大,美元指数反弹后回落,非美货币随之波动调整。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市场预期和交易平稳有序。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环比分别增长12%和16%,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规模为228亿美元。企业、个人等主体结汇率环比小幅上升,售汇率基本持平,说明市场预期稳定,交易较为活跃。二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处于历史高位,收支基本平衡。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33%,保持高位运行;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分别增长34%和7%,主要是居民暑期出境旅行、企业分红派息处于季节性高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加之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都将为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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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71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75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3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978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715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58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279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60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08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8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81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6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1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0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56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05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6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75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96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25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42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79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2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065亿SDR。(完)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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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922亿美元,较6月末下降252亿美元,降幅为0.76%。 2025年7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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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21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185亿元,进口15112亿元,顺差607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437亿元,进口3480亿元,逆差104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39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0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6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5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92亿美元,进口2591亿美元,顺差701亿美元。(完) 2025-08-15/zhejiang/2025/0815/2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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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8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9-16/guangdong/2025/0916/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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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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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2015-09-10/beijing/2015/0910/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