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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0325亿美元,较2019年6月末增长345亿美元,增幅1.7%。 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本币外债和中长期外债规模持续稳定上升。2019年9月末,本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的占比为34%,中长期外债占比为41%,分别较2017年末上升3个和6个百分点。受中长期外债、本币外债,尤其是作为“风险共担型”资本流入的债务证券增长推动,外债结构持续向稳。 外债风险指标稳健。从年度数据看,2018年末我国外债余额居世界第13位,美国、英国、日本外债分别是我国的10、4、2倍。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4%(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债务率为74%(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偿债率为5.5%(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预计2019年末这些外债主要指标不会有大的变化,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未来,外汇局将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9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756亿元人民币(等值2032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58490亿元人民币(等值8270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85266亿元人民币(等值12055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3%。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17289亿元人民币(等值2445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578亿元人民币(等值365亿美元),占2%;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外债余额为66113亿元人民币(等值934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外债余额为41470亿元人民币(等值5863亿美元),占2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2575亿元人民币(等值4606亿美元),占22.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512亿元人民币(等值3607亿美元),占17.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896亿元人民币(等值4368亿美元),占21.5%;债务证券余额为35341亿元人民币(等值4997亿美元),占2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4亿元人民币(等值95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452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8287亿元人民币(等值6827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5469亿元人民币(等值13498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3%,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 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 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 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 (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9月末 2019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7289 2445 短期 645 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5 9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6644 2353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339 1886 贷款 3305 46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578 365 短期 1904 269 货币与存款 1106 156 债务证券 798 11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74 95 SDR分配 674 9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6113 9347 短期 49167 6951 货币与存款 29784 4211 债务证券 3938 557 贷款 15208 2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38 34 长期 16946 23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66 1678 贷款 5025 71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5 8 其他部门 41470 5863 短期 30475 4309 货币与存款 6 1 债务证券 185 26 贷款 4112 5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5065 3544 其他债务负债 1106 156 长期 10995 155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570 646 贷款 4925 69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46 63 其他债务负债 1054 14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306 230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084 1426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570 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652 799 外债总额头寸 143756 2032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9-12-30/guangxi/2019/1230/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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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将“单一窗口”和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结合,为广西梧州市中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功办理梧州辖区首笔跨境信用贷款,贷款金额200万元。 跨境信用贷款由银行机构通过“单一窗口”查询进出口企业信息,利用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对企业的基本信息、交易信用信息以及监管信用信息进行查证,重点解决当前涉外中小企业跨境融资缺乏抵押物与银行核验成本高两大难题。 自今年10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针对辖区中小贸易企业融资缺乏抵押物的实际,鼓励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创新外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选择并指导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作为试点行,将“单一窗口”与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结合,建立中小涉外企业跨境信用分层分类管理清单,推出面向中小涉外企业的新型跨境信用贷款(简称“跨境贷”)。目前,通过使用跨境区块链服务平台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搜权查证”场景,梧州辖区已建立起第一批中小涉外企业跨境信用贷款试点企业名单,共有10家企业获得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跨境贷”的预授权信用额度,其中3家企业已通过“单一窗口”平台提交跨境贷款融资申请,1家企业成功获得无抵押的跨境信用贷款。 梧州外汇管理部门将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实际推广应用该项创新业务,通过金融科技和管理手段创新,为缓解中小涉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降低银行跨境融资业务风险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外汇管理新政策新业务惠及更多中小涉外企业,促进地方涉外经济稳健发展。 2019-12-27/guangxi/2019/1227/1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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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2019-12-31/guangxi/2019/1231/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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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1355亿美元,对外负债13154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79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140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341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133亿美元,债券资产161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60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097亿美元,美元资产7890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368亿美元,分别占10%、69%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634亿美元,占比接近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721亿美元,占比略超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276亿美元,债券负债219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82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5%、17%和28%。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237亿美元,美元负债5428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89亿美元,分别占比32%、41%和27%。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481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674亿美元,占比58%。(完) 2019-12-27/guangxi/2019/1227/1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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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崇左市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服务实体经济,2019年1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在凭祥召开2019年崇左市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暨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金融联席会议,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等科室、金融办、自贸办、各外汇指定银行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前期改革创新工作进行总结;二是详细解读门户开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三是中国银行崇左分行等4家银行代表就下一步工作方向进行发言;四是与会各方就如何更好地推进门户开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交流讨论。 2019-12-25/guangxi/2019/1225/1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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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中国建设银行凭祥支行成功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某进出口企业办理一笔金额为50万元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打响了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金融创新服务的第一枪,实现了崇左市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的新突破。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业务在边境地区成功落地,为后续银行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开展贸易融资积累了经验,让更多中小微边贸企业享受到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新渠道。 2020-01-03/guangxi/2020/0103/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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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5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2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0万亿美元)。 2019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8万亿美元)。(完) 2019-12-27/guangxi/2019/1227/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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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前往广西梧州市通宝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调研中,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重点向企业了解国家环保政策收紧对企业进口和资金运作的影响以及企业对下一阶段生产经营情况的预期,向企业解读对外支付和贸易信贷中需要注意的政策性问题,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用好外汇政策。 2019-12-25/guangxi/2019/1225/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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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召开2019年四季度桂林辖区外汇指定银行联席会议。桂林市中心支局、辖区16家外汇指定银行共4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2019年桂林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部署近期外汇管理工作,并对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及精简外汇账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 2019-12-31/guangxi/2019/1231/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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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3/guangxi/2020/0103/1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