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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与广西北部湾银行国际业务部、广西天下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边民互市贸易纳入银行结算体系进行交流座谈。会上,银行、企业汇报在靖西市岳圩口岸合作创建互市贸易结算中心的工作进展,并介绍结算中心运作流程;百色市中心支局对银行、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并提示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和风险防控。此次交流座谈有助于推动扩大辖内边民互市贸易回归到商业银行结算体系,有效促进边民互市贸易结算规范有序发展,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风险。 2018-07-23/guangxi/2018/0723/1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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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大水漫灌式宣传培训针对性不足,切实解决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开展面对面走访银行活动。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与分行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开展“一对一”工作座谈。旨在通过“一行一策”对辖内银行进行走访,加大外汇管理政策及跨境人民业务的普及和推广,推动辖内各项外汇业务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 2018-07-19/guangxi/2018/0723/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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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了解辖区进出口企业涉汇行为的变化趋势,提高形势预判和金融服务实体的水平,2018年7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调研组深入辖区贵港贝丰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嘉龙海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涉汇企业开展调研工作。调研组与企业相关人员深入交流,对目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近期外汇收支背景、以及企业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预期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对企业在在收汇付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和指导。 2018-07-19/guangxi/2018/0723/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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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组织举办了首期“2018年桂林辖区人民银行支行干部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培训班”。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辖内各支行行领导及业务骨干、外汇管理科业务人员共计32人参加了培训,桂林中心支行关崇明副行长参加并作重要讲话。培训班上,桂林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为学员们介绍了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基础知识及政策框架。通过培训,拓宽了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面,进一步提高了支行干部的履职能力。 2018-07-23/guangxi/2018/0723/1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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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与北海市金融办联合举办了北海市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银企座谈会。北海市中心支局罗道芳副局长及市金融办熊璐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区10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国际业务的领导和业务主管、14家外向型企业代表及北海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等50余人参加座谈会。会上银企分别提出了如何推动沿边金改建设工作的建议及需求。 2018-07-19/guangxi/2018/0723/1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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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覃鹏副行长带队赴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调研政策宣传,深入了解汇率波动、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需求,并向企业宣传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和内保外贷等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获得企业好评。 2018-07-23/guangxi/2018/0723/1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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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覃鹏副行长带领办公室、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等部门负责同志到玉林市公安局,与玉林市公安局相关主要负责同志和经侦干警对打击非法网络炒汇过程中的线索查询、资金查控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讨和研判,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共同创建玉林市良好外汇金融生态环境。 2018-07-20/guangxi/2018/0723/1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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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王东刚副局长带队赴凭祥市开展边贸调研。调研组一是前往凭祥综合保税区调研跨境电商发展情况,二是赴凭祥各个外汇指定银行深入了解边贸结算业务进展,三是与凭祥市政府开展座谈会,就创新互市贸易结算模式、打造中越双边本币跨境调运批发中心等进行深入探讨,提升沿边对外开发开放水平。 2018-07-23/guangxi/2018/0723/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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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赴广西北流金里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外贸顺收顺差缺口、汇率波动对企业财务成本的预期影响、中美贸易摩擦的预期影响等情况,并向企业宣传了全口径跨境融资等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业务新政策。 2018-07-23/guangxi/2018/0723/1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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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完) 2018-07-24/guangxi/2018/0724/1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