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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03-01/hebei/2023/0301/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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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6月30日) 2020-08-03/hebei/2020/0803/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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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hebei/)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常项目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资本项目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4-01-03/hebei/2018/1228/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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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潘功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年10月,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报告了金融工作情况。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22年第四季度以来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金融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通过的年度计划及相关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金融工作主要进展及成效 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稳步推进金融改革,持续深化对外开放,切实改进金融服务,金融行业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风险总体可控,金融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加强逆周期调节,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广义货币(M2)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一是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2023年以来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流动性超过1万亿元。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截至2023年9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0.3%,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9.0%,在保持物价稳定的情况下有力支持经济恢复。二是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调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增加洪涝灾害受灾严重地区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350亿元,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期限至2024年末,延长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期限至2024年5月,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继续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工具。截至9月末,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余额总计7.0万亿元。三是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央行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利率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分别累计下降20个、25个基点,引导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累计下降20个、10个基点。1月至9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91%,比2022年同期下降0.32个百分点,其中9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2%,处于历史最低水平。引导降低存款利率,有利于稳定银行负债成本,为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创造有利条件。发挥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作用,前9个月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13%,同比下降0.88个百分点。推动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近5000万笔、22万亿元存量房贷利率下降,平均降幅0.73个百分点。四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适时上调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发挥外汇自律机制作用,加强预期引导,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供求。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对美元汇率有所贬值,对一篮子货币保持稳中有升。截至9月末,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1亿美元,保持基本稳定。 (二)金融业运行和监管工作情况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一是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截至2023年6月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49.21万亿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66%、1.62%,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8%,证券公司平均风险覆盖率、平均资本杠杆率分别为255.38%、18.78%,信用风险处于可控水平,损失抵御能力总体较为充足。二是金融市场保持韧性和活力。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出优化IPO和再融资安排、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改革公募基金费率等政策措施。债券市场运行平稳,发行规模稳步增长,发债利率处于历史低位,9月末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68%,较2022年末下降16个基点。三是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出台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大型支付平台企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平稳完成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大部分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重点转入常态化监管。组织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持续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公司评估和监管制度。推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强化外汇市场监管,完善外汇业务真实性管理机制。积极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四是加强金融监管执法。1月至9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对10件案件作出73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计64.12亿元;金融监管总局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9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512人次,罚没金额共计63.12亿元;中国证监会办理案件559件,处罚责任主体518人(家)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刑案件75件;国家外汇局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502起,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95起,查处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案件259起,罚没共计7.16亿元人民币。加强高风险行业和机构反洗钱监管,推进金融反诈一体化平台建设,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五是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推动金融稳定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立金融领域定期修法协调机制,推进金融领域修法工作进程。六是持之以恒严惩金融腐败。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反腐,深入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少数,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监督管理。 (三)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 进一步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效,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一是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充裕。2023年1月至9月,人民币贷款新增19.75万亿元,同比多增1.58万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204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融资3125亿元。债券净融资7.6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5.9%。二是进一步支持重点领域。截至9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2.09万亿元,同比增长38.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42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硬科技”、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企业的作用。支持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首批扩募项目顺利上市交易,资产范围拓宽至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截至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8.74万亿元,同比增长24.1%;授信户数超过6107万户,同比增长13.3%。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金融服务,截至8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54.98万亿元,同比增长15.4%。1月至9月,债券市场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2115亿元、“三农”专项金融债券467亿元。保险业积极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截至9月底,河北、北京、黑龙江等16个受灾地区赔付预赔付金额达79.47亿元。1月至9月,开展“保险+期货”项目286个,覆盖生猪、鸡蛋、玉米等12个期货品种。四是提升基础金融服务。实施重要基础数据及资管产品等大数据统计。深入开展金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工作。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加快推进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截至9月末已建成省级地方征信平台29家(含深圳),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5万亿元。 (四)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情况 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一是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化险,“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动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化解。进一步健全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严防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继续推动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深入推进车险综合改革,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引导信托业加快转型发展,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业务各环节。二是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大退市力度,实施货银对付(DVP)改革。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加快柜台债券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完善债券承销、做市、估值等基础制度,债券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养老金融机构专业化发展,稳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等业务试点。三是扩大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对外开放,完成开放新措施的法规修订和制定。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2023年1月至9月人民币跨境收付规模39万亿元,同比上升23%,人民币成为我国第一大跨境收付币种。发布实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将更多优质企业和银行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范围。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外汇创新政策在横琴粤澳、前海深港、中关村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推动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参与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制,推动国际金融政策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稳妥做好主权债务处理相关工作。推动建立国际清算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安排。落实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本币出资。深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贸易谈判及规则制定。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情况 按照党中央确立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持续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风险整体可控。一是继续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2023年1月至8月,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5万亿元。推动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加快改革化险,制定和完善风险化解方案,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有序推动河南安徽村镇银行等风险后续处置。加快处置恒大人寿、中融信托等高风险保险信托机构。二是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下调二套房利率政策下限,统一全国层面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配合相关部门将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不认贷”,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延长房地产“金融16条”实施期限,指导金融机构用好3500亿元专项借款、2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加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力度。三是支持防范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部委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金融支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小组,制定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系列文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重点地区融资平台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融资平台增量债务,完善常态化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的风险监测。四是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深入推进“伪金交所”、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风险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坚决遏制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持续加大洗钱案件查办力度。五是防范金融市场风险联动和外部冲击。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完善资本市场跨境资金监测监管机制,有序推进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稳妥应对在美中概股风险。防范化解大型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维护理财公司流动性稳定,防范信用收缩和风险溢价抬升影响企业融资。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形势监测,强化预期引导,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加强对风险的及时处置和硬约束。发挥存款保险功能,提高其他行业保障基金保障能力,完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 (六)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最重要的是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确保中国特色金融之路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一是配合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二是配合组建中央金融工委。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三是调整金融管理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组建金融监管总局,调整优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职责,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对金融活动的全方位监管。目前,各项改革稳步推进,人员转隶、职能划转、机构编制等工作基本就绪,金融干部队伍严明工作纪律,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四是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主题教育。4月以来,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部署,金融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目标要求,一体推进重点举措。高质量完成第一批主题教育,认真开好调研成果交流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理论学习,各单位各级党组织开展中心组学习,班子成员讲专题党课。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全面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大兴调查研究,动态更新问题清单。高质量开展政治巡视,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深入开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和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开展集中清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9月,各单位总结第一批主题教育取得的成果,周密组织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金融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针对经济形势的变化,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防范风险,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 (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精准有力,把握好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总量上,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稳定性,切实支持扩大内需,增强发展动能,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价格上,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有效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同时,维护好存贷款市场秩序。结构上,聚焦重点、合理适度、有进有退,继续加大对普惠小微、制造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存续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和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 (二)全面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 坚守金融监管主责主业,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一是强化审慎监管。把好金融机构准入关,严格股东资质审查,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防火墙,坚决纠正违规关联交易。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健全集团治理和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分类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优化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深化跨部门监管执法协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推动监管数据共享,加快发展监管科技,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二是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严禁“无照驾驶”和超范围经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监管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确保金融监管全覆盖、无例外。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加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强化投诉源头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修订,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重要立法修法项目。研究完善金融领域定期修法协调机制。四是强化金融反腐败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加强对关键人员、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持续管理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打造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金融队伍。 (三)持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助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一是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突出金融支持重点领域,着力增强新增长动能,为大宗消费以及服务消费等消费需求提供稳定的融资支持。二是完善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加快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强化科技赋能,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三农”、小微企业、新市民等群体金融服务供给,提高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三是强化经济转型升级金融支持。加大对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力度,持续增加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金融供给,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数字经济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丰富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支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工作。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和住房租赁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建设,盘活存量资产。五是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推进金融资产登记存管、清算结算、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以及重要支付、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四)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 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一是优化金融机构结构。强化大型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推动中小银行回归本源和主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加长期资本供给,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投资机构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稳妥有序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强化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二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积极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壮大各类中长期投资力量。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惩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债券市场建设,促进债券市场各类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稳慎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三是提升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在安全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与金融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提高驾驭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本领。扎实推进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可持续的中美审计合作机制。深化与香港资本市场合作。研究推出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深入推进贸易外汇便利化等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构建海外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体系,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和规模稳定。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五)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处置机制,平稳有序推动重点金融风险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金融机构风险,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着力强化早期纠正硬约束。有序化解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推动兼并重组,该出清的稳妥出清。完善对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风险的监测,继续稳妥推动存量风险处置。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坚持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化债工作机制,落实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房地产市场风险,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地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力度,一视同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对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对洗钱犯罪行为和地下钱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六)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进一步推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从投资端、融资端、交易端、改革端协同发力,不断激发市场活力。稳妥化解大型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强化城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稳预期、防超调”,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波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引导稳定金融市场行为和预期,根据市场形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风险传染,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价值取向,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要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永恒主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开放方向,全面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2023-12-18/hebei/2023/1218/2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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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云泽局长、会满主席、傅华社长、金立群行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刚刚结束之际,金融街论坛年会的召开有着特别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分析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学习贯彻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是金融系统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下面,我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就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谈几点体会。 第一,我国经济增长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GDP增速5.2%,全年5%的预期目标有望顺利实现,前天我会见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中国进行经济金融磋商访问的代表团,他们最新的预测认为2023年中国经济将增长5.4%,这个增速在全球大型经济体中保持领先。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持续释放,近期经济增长动能增强,生产消费稳步回升,就业物价总体改善,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主要经济指标向好。经济转型持续推进,高技术产业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前三季度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3%,有条件继续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物价平稳运行。 观察中国的经济增长需要注意两个视角。一是基数规模。我国GDP总量已超120万亿元人民币,在大基数的背景下,5%的增长已经是一个不低的速度。二是需要平衡好经济增速和增长的质量及可持续性。我国经济需要合理的增速,但更重要的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比追求高增长速度更加重要。 第二,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增长。 今年以来,货币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统筹运用总量与结构、数量与价格工具,有力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3月、9月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中长期资金超过1万亿元;6月、8月两次降低政策利率,带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市场利率持续下行。8月,推出房地产金融“政策包”,调降首付比、房贷利率下限,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指导商业银行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居民家庭每年节省支出约1700亿元,惠及约5000万户家庭、1.5亿人。两次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长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6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目前,货币信贷总量保持合理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企业贷款利率处于较低水平,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支持。 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将更加注重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平衡好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关系,为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贷款余额超过200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超过300万亿元,过去几年,每年贷款新增20万亿元左右,社会融资规模新增30多万亿元。盘活存量贷款、提升存量贷款使用效率、优化新增贷款投向,这三个方面对支撑经济增长同等重要。 二是持续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专项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支持科技创新、民营小微、先进制造、绿色发展、普惠养老等领域健康发展,做好“五篇大文章”。 三是合理把握利率水平,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去年以来,美联储快速加息,但我国货币政策坚持以我为主,政策利率稳步下行。我们将继续以我为主实施好利率调控,按照经济规律和逆周期宏观调控需要,引导和把握宏观利率水平,保持利率水平与实现潜在经济增速的要求相匹配。 四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今年以来,美元利率水平高企,全球避险情绪上升,推动美元指数升至2003年以来较高水平,带动非美元货币对美元集体贬值。得益于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对非美元货币有所升值。下半年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汇率指数上涨2%,人民币对美元小幅贬值0.3%,对欧元、英镑、日元分别升值1.5%、2.1%、3.7%。国际市场普遍认为美联储此轮加息接近尾声,美元持续升值的动能减弱。 我们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汇率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坚决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处置,坚决防范汇率超调风险,防止形成单边一致性预期并自我强化。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外汇市场的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市场运行更有韧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作为外汇市场的监管者,在面对市场变化时更加从容,经验更加丰富。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有条件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三,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金融风险可控,金融机构整体健康,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目前,各方面比较关心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金融和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 关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资产规模在金融系统的占比都非常小。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化险,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已经较峰值下降一半。少数高风险机构相对集中的省份正在制定实施中小银行改革化险方案,进一步压降高风险机构数量和风险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与防控体系,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提升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早期纠正工作的标准化和权威性。 关于房地产金融风险。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20多年的长周期繁荣,正在进行重大转型并寻找新的均衡点。住房需求的中枢水平、住房市场交易结构以及业务模式都正在进行深刻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房地产市场转型带来了一定挑战,同时也蕴含了新的发展机遇。我国城镇化仍处于发展阶段,新市民规模较大,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很大潜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坚实基础。 行业发展长周期繁荣背景下,部分房地产企业长期“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经营,资产负债快速扩张,叠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疫情冲击等,以恒大为代表的企业风险显性化并向行业扩散。近三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金融部门配合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改善行业融资性和经营性现金流,优化调整房地产金融政策,包括出台“金融16条”,设立保交楼专项借款,调整首付比、按揭贷款利率等宏观审慎金融政策。随着经济回升向好,加上房地产政策效果显现以及市场的自身修复,8月份以来,房地产市场成交总体改善。 目前,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贷款余额的23%,其中约80%为个人住房贷款,一直以来,在中国,我们实行非常审慎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整对金融体系的外溢影响总体可控。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弱化房地产市场风险水平,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外溢。引导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为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的看,我国政府的债务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中游偏下水平,中央政府债务负担较轻。地方政府债务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一般有实物资产支持,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好的正外部性。二是大部分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集中于经济规模较大、经济增长较快的省份,他们有能力自行化解债务。 今年以来,金融部门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一是严肃财经纪律,推动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通过盘活或出售资产等方式,筹措资源偿还债务。 二是对于债务负担相对较重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投资项目。 三是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融资平台平等协商,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增量债务,并建立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将对债务负担相对较重地区提供应急流动性贷款支持。 四是支持地方政府通过并购重组、注入资产等方式,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转型成为不依赖政府信用、财务自主可持续的市场化企业。 第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加快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 推动金融机构体系在规模、结构、区域布局上更加合理。强化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提高债券市场市场化定价能力和市场韧性。完善广泛覆盖、高效安全的现代支付体系。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推进中国征信市场发展。 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做好中美、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务实推进国际金融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3-12-20/hebei/2023/1220/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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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06/hebei/2023/1206/2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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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2-04/hebei/2023/1204/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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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5/hebei/2023/1225/2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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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更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2023-12-21/hebei/2023/1221/2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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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衡水市分局联合衡水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工商银行衡水分行和民生银行衡水分行,开展了3期“汇政银企”对接会暨汇率避险服务培训会。本次活动以“增便利 避汇险 惠民生”为主题,重点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充分利用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助力辖区涉外企业稳健经营。辖区700余家外贸企业代表受邀参加。衡水市分局罗永进副局长出席部分活动并提出工作要求。 此次对接进一步畅通了汇政银企的沟通渠道,密切了汇政银企关系,得到了与会企业的一致好评。今后,衡水市分局在总局指导下,将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与汇率避险工作深度融合,深入贯彻落实“金融为民”理念,围绕汇率避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重点工作,将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主动延伸服务触角,多措并举提升汇率避险工作质效。 2023-12-15/hebei/2023/1215/2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