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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宋耐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分析了承德市外汇收支形势,通报了2021年度承德市辖区银行执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承德市8家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主要负责人和对公、对私部门负责人,承德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2022-01-17/hebei/2022/0117/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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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2-02-10/hebei/2022/0210/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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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18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9152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04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161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3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739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973亿元,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的储备资产增加2716亿元。 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13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56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5308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78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6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059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946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41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31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2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614亿美元,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的储备资产增加41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2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79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82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5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63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464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1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6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994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2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98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32亿SDR,其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特别提款权形成储备资产增加295亿SDR。 按SDR计值,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18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53亿SDR,服务贸易逆差57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14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023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三季度 2021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183 13,133 贷方 2 65,023 180,433 借方 3 -59,840 -167,300 1.A 货物和服务 4 7,111 19,252 贷方 5 59,632 163,509 借方 6 -52,522 -144,257 1.A.a 货物 7 9,152 24,560 贷方 8 53,985 148,215 借方 9 -44,833 -123,655 1.A.b 服务 10 -2,041 -5,308 贷方 11 5,648 15,293 借方 12 -7,689 -20,601 1.A.b.1 加工服务 13 218 643 贷方 14 231 676 借方 15 -13 -3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5 182 贷方 17 131 360 借方 18 -67 -178 1.A.b.3 运输 19 -257 -1,144 贷方 20 2,306 5,471 借方 21 -2,563 -6,615 1.A.b.4 旅行 22 -1,812 -4,684 贷方 23 175 547 借方 24 -1,988 -5,231 1.A.b.5 建设 25 92 204 贷方 26 258 677 借方 27 -165 -47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38 -541 贷方 29 75 248 借方 30 -313 -789 1.A.b.7 金融服务 31 -68 -45 贷方 32 89 247 借方 33 -158 -29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67 -1,678 贷方 35 172 557 借方 36 -840 -2,23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59 430 贷方 38 802 2,380 借方 39 -643 -1,95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30 1,506 贷方 41 1,358 3,988 借方 42 -828 -2,48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4 -85 贷方 44 24 68 借方 45 -48 -153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8 -96 贷方 47 25 75 借方 48 -63 -171 1.B 初次收入 49 -2,161 -6,786 贷方 50 4,637 14,703 借方 51 -6,798 -21,489 1.C 二次收入 52 234 667 贷方 53 754 2221 借方 54 -520 -155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183 -8,843 2.1 资本账户 56 7 6 贷方 57 9 14 借方 58 -2 -7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190 -8,84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217 61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739 10,593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924 -5,526 2.2.1.1.2 直接投资负债 63 4,663 16,119 2.2.2 储备资产 64 -3,973 -9,46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716 -2,72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3 32 2.2.2.4 外汇储备 68 -1,271 -6,777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4,29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2021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1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1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三季度 2021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801 2,028 贷方 2 10,049 27,887 借方 3 -9,248 -25,858 1.A 货物和服务 4 1,099 2,975 贷方 5 9,216 25,271 借方 6 -8,118 -22,296 1.A.a 货物 7 1,414 3,796 贷方 8 8,343 22,907 借方 9 -6,929 -19,112 1.A.b 服务 10 -315 -821 贷方 11 873 2,364 借方 12 -1,188 -3,184 1.A.b.1 加工服务 13 34 99 贷方 14 36 104 借方 15 -2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 28 贷方 17 20 56 借方 18 -10 -28 1.A.b.3 运输 19 -40 -177 贷方 20 356 846 借方 21 -396 -1,023 1.A.b.4 旅行 22 -280 -724 贷方 23 27 85 借方 24 -307 -808 1.A.b.5 建设 25 14 32 贷方 26 40 105 借方 27 -26 -7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7 -84 贷方 29 12 38 借方 30 -48 -122 1.A.b.7 金融服务 31 -11 -7 贷方 32 14 38 借方 33 -24 -4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03 -260 贷方 35 27 86 借方 36 -130 -346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5 66 贷方 38 124 368 借方 39 -99 -30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2 233 贷方 41 210 616 借方 42 -128 -38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13 贷方 44 4 10 借方 45 -7 -24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15 贷方 47 4 12 借方 48 -10 -26 1.B 初次收入 49 -334 -1,050 贷方 50 717 2,272 借方 51 -1,051 -3,322 1.C 二次收入 52 36 103 贷方 53 116 343 借方 54 -80 -24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801 -1,362 2.1 资本账户 56 1 1 贷方 57 1 2 借方 58 0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802 -1,36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88 100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423 1,636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98 -855 2.2.2.1.2 直接投资负债 63 721 2,491 2.2.2 储备资产 64 -614 -1,46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419 -42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5 2.2.2.4 外汇储备 68 -196 -1,04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666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1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1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1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1年三季度 2021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563 1,418 贷方 2 7,068 19,492 借方 3 -6,505 -18,073 1.A 货物和服务 4 773 2,080 贷方 5 6,482 17,664 借方 6 -5,709 -15,584 1.A.a 货物 7 994 2,653 贷方 8 5,868 16,012 借方 9 -4,873 -13,359 1.A.b 服务 10 -222 -574 贷方 11 614 1,652 借方 12 -836 -2,226 1.A.b.1 加工服务 13 24 69 贷方 14 25 73 借方 15 -1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20 贷方 17 14 39 借方 18 -7 -19 1.A.b.3 运输 19 -28 -123 贷方 20 251 591 借方 21 -279 -715 1.A.b.4 旅行 22 -197 -506 贷方 23 19 59 借方 24 -216 -565 1.A.b.5 建设 25 10 22 贷方 26 28 73 借方 27 -18 -5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6 -59 贷方 29 8 27 借方 30 -34 -85 1.A.b.7 金融服务 31 -7 -5 贷方 32 10 27 借方 33 -17 -3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73 -181 贷方 35 19 60 借方 36 -91 -24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7 46 贷方 38 87 257 借方 39 -70 -21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8 163 贷方 41 148 431 借方 42 -90 -26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9 贷方 44 3 7 借方 45 -5 -1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0 贷方 47 3 8 借方 48 -7 -18 1.B 初次收入 49 -235 -733 贷方 50 504 1,588 借方 51 -739 -2,321 1.C 二次收入 52 25 72 贷方 53 82 240 借方 54 -57 -1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563 -954 2.1 资本账户 56 1 1 贷方 57 1 1 借方 58 0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564 -95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32 6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98 1,142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09 -597 2.2.2.1.2 直接投资负债 63 507 1,740 2.2.2 储备资产 64 -432 -1,02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95 -29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3 2.2.2.4 外汇储备 68 -138 -731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464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1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1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1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1-12-09/hebei/2021/1209/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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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2-07/hebei/2021/1207/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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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6.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3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辽宁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59.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6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4.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江苏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4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9.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6月,廖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3.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2-16/hebei/2021/1216/1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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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中国银行开辟外汇“绿色通道”,为相关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境外个人移动消费等外汇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和材料,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区域内境外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境内和境外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补贴、奖金发放及退税等北京冬奥会相关外汇业务。三是支持更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北京冬奥会期间来华外国游客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消费提供便利化外汇服务。四是建立特殊外汇业务办理机制,满足北京冬奥会期间紧急或特殊外汇业务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着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完) 2021-12-22/hebei/2021/1222/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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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21〕33号文印发)。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年度调查,仅保留月度调查。二是扩大参加调查的样本企业范围,将参加调查企业全年国际货物贸易规模覆盖全国总量的比重由50%上调为60%。三是调整部分文字内容以符合规范性表述,如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更改为“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变更调查对象数据填报网站地址。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完) 2021-12-10/hebei/2021/1210/1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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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境外建设、运输收入等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二是新增“沪伦通”“跨境理财通”等统计项目,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三是简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统计报送指标;四是调整和完善指标解释,便于申报主体理解和填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完) 2021-12-14/hebei/2021/1214/1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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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外汇市场行为规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 号,以下简称《指引》),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用于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二是规范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既包括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也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三是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四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设置1年的过渡期。《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完) 2021-12-20/hebei/2021/1220/1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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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秦皇岛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进出口企业外汇政策培训会。 本次培训以“防风险”“促便利”为重点,立足于辖内银企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着重讲解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的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同时,结合货物贸易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秦皇岛市各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辖内80家涉外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21-12-23/hebei/2021/1223/1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