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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 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完善政策、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 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公平、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分类施策、综合协调、创新驱动,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和需求。 坚持法治导向。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建设和创新发展相衔接,提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效能导向。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稳中求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指导和服务;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质量安全、促进守法便利、维护公平、奖优惩劣、互联互通的管理机制,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四)重点任务。 创新制度。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激发企业活力。 统一类型。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结合实施《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设立综合保税区。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 拓展功能。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促进区内产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规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二、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五)整合类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六)整合功能。逐步整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使其具有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满足产业多元化需求、发挥集约用地和要素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等基本功能。 (七)整合政策。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为其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 (八)整合管理。逐步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监管模式。整合管理资源,加快完善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整合、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和验收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三、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 (九)优化产业结构。鼓励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项目入区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内制造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十)优化业务形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促进企业提高统筹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能力,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继续推进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 (十一)优化贸易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十二)优化监管服务。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创新监管查验机制。优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便利化。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 四、实施步骤 (十三)近期目标(2015—2016年):严格准入退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部门协作,创新监管制度,积极推动试点工作。 1.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严格新设审批,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2.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3.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复核评估,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运行效益较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4.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 5.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探索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三互”,加快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 6.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 7.扎实做好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8.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统筹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 9.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10.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11.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12.推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联动发展,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通关一体化格局。 (十四)中期目标(2017—2018年):总结经验,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措施。 1.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 2.将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3.构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 4.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十五)远期目标(2019—2020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全面实现发展目标,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1.按程序制定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 2.完善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相关政策。 3.按照国际化、法治化标准,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 4.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跨国产业联动发展。建立与沿线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共商合作规划、合作内容,开展海关制度、建设标准和数据交换等各领域的务实合作。 五、组织保障 (十六)统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海关总署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并跟踪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合优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落实责任,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取得实效。 2015-09-10/shenzhen/2015/0910/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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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5-22/shenzhen/2015/0522/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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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 年 2 月 11 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5-11/shenzhen/2015/051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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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简介 为深化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外汇管理数据共享与利用模式,满足企业对外汇电子政务服务的实际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相关信息可以点击此处查看:http://www.safe.gov.cn/shenzhen/whkjgl/index.html 二、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特点 (一)联机接口服务具有数据本地化定制、信息批量快速传输的特点,企业可以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后,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与外汇局进行数据交互,无需另行登录外汇局系统,企业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得到保证。 (二)使用联机接口服务,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直接对接,不仅便利了企业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帮助企业解决整体数据报送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也有利于企业及时获取自身的外汇业务数据,推动企业整合内部信息、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丰富业务决策依据。 (三)通过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外汇局拓宽了与企业的联系渠道,丰富了为企业服务的方式,提升了外汇监管数据质量,降低了管理成本,进一步加强了业务合规性的管理。 三、涵盖外汇业务范围 目前,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提供了货物贸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两个业务领域的服务。 四、企业申请须知 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外汇局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业务量大、技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优先接入。 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接口规范制定业务、技术方案,自行组织完成自身业务系统的改造和测试工作。 对于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由主办企业向外汇局申请一点接入,主办企业可查询成员企业的业务数据,业务办理由成员企业自行办理。 2015-05-18/shenzhen/2015/0518/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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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涉汇机构主体: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实行商事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5〕5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营业执照具有以上证照的法定功能。为应对上述改革,确保相关机构主体外汇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主体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外汇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其他栏目录入信息的要求不变。 二、机构主体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业务的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5 年7月9日 2015-07-09/shenzhen/2015/0709/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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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 2015-03-06/shenzhen/2015/0306/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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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6-12/shenzhen/2015/061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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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6-11/shenzhen/2015/061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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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6-12/shenzhen/2015/0612/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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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允贵]: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第四季度的政策新闻发布会。我是综合司司长王允贵,今天和我一道出席发布会的还有我的同事,他们是:国际收支司王春英副司长、经常项目管理司杜鹏司长、资本项目管理司郭松司长、管理检查司张生会司长。大家都是老朋友了,我们也多次讨论过一些问题,所以今天非常高兴大家来参加我们的发布会。[10:19] · [王允贵]: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的改革,按照“五个转变”的要求,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稳步推进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工作的同时,我们强化了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了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0:19] · [王允贵]:下面我把第四季度的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给大家介绍一下:[10:20] · [王允贵]: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10:20] · [王允贵]:2015年8月,外汇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调整,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优化外汇资金运用提供了便利,包括简化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实行跨国公司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等政策措施。同时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控工作。当前已经有超过50家跨国公司正式开展了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实际借入外债近10亿美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目前,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参与企业的融资成本显著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大幅提高。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促进结构转型的需求得到了很好满足。此外,通过替代效应,银行将原来投放到大中型企业的贸易信贷资金置换出来,用于给中小企业使用。所以,中小企业也得到了受益,受到了银企普遍欢迎。[10:21] · [王允贵]:二、允许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汇兑业务。[10:21] · [王允贵]:对于特许机构有序开展创新业务,外汇局始终是积极支持的。2015年9月,外汇局发布通知,允许满足条件的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先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再通过线下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该业务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本外币兑换业务结合,有助于降低特许机构运营成本,改善特许业务服务质量,为境内居民提供更便捷的兑换服务,助推“互联网+”发展。[10:21] · [王允贵]:三、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10:22] · [王允贵]:2003年以来,外汇局积极出台政策支持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内的银行卡跨境使用。但监测中发现,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存在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情况,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也有提醒。为防范洗钱风险、维护中国持卡人形象,2015年9月,外汇局向中国银联发文,要求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取现钞管理,主要内容是针对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在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要求的基础上,增设年度限额。[10:22] · [王允贵]: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限额设置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同时,限额抑制的是少部分持卡人的大额提现交易,不影响绝大多数持卡人在境外的正常取现。监测显示,2015年10月,银联卡境外取现金额较今年前三季度各月均值环比下降21%,表明新政策在保障持卡人合理、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达到了预期效果。[10:22] · [王允贵]:四、正式实施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政策。[10:22] · [王允贵]:2015年11月,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明确基金互认额度管理规则和相关操作,便利两地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资金汇兑及流出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实行总额度控制,初期投资额度按进出各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掌握;二是外汇局简化审批流程,不再对单家机构、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仅对总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三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项下相关资金汇出入不设币种限制,额度内资金汇兑不予限制;四是机构按照每只基金客地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资产50%来掌控;五是基金跨境发行销售需依法进行登记,但登记手续一律下放托管人或代理人办理。同时,外汇局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统计和监测手段,通过互认基金的登记及时掌握并控制总额度使用情况。[10:23] · [王允贵]:《操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政策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基金互认政策的正式实施,开辟了两地投资者证券市场投资新通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中“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类证券”下所包含的“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以及“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两个子项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新突破。目前,内地和香港均已有基金管理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提出了申请,待获得注册后即可履行外汇登记程序。外汇局相关文件和系统已经准备就绪。[10:23] · [王允贵]:五、继续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10:23] · [王允贵]:2015年10月,外汇局简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管理,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为跨境证券投资提供更多便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革额度分类方式,统一额度管理,将原有的三类额度调整为开放式基金和其他产品或资金两类额度;二是简化额度调剂备案管理,同类产品之间的额度调剂可自行调整,开放式基金与其他产品或资金之间的额度调剂需要事前备案;三是放宽QFII额度汇入期的限制,经备案后可一次延长6个月汇入期;四是简化本金汇出程序,从批准改为事前备案。[10:23] · [王允贵]:六、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10:24] · [王允贵]:2015年以来,外汇局根据形势变化,抓住异常跨境资金违规流动主渠道,针对银行、融资租赁类公司、橡胶等各类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900余件,共处行政罚款4.1亿元人民币。一是与人民银行、公安部、高检、高法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已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外汇案件60余件。对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违规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外汇局也加大处罚力度,已查处相关违规案件百余起,共处行政罚款1.2亿元人民币。二是严厉查处银行渠道跨境套利及异常流出行为。选取跨境收支业务量较大的7家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已查处违规案件900多件,罚款5300多万元人民币。三是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对外汇业务量大、经营情况异常、违规线索集中的160家融资租赁类公司进行检查,涉及跨境收支154.5亿美元,经查发现涉嫌违规企业19家,处罚款893.4万元人民币。四是开展天然橡胶行业贸易融资专项检查。共检查了14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目前已发现7家企业存在外汇违规问题,涉案金额1.3亿美元。五是联合多部门重点对大额资金逃汇、非法网络炒汇等进行检查,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外汇领域市场秩序。[10:24] · [王允贵]:总体来看,2015年四季度外汇局坚守外汇管理职责,注重推改革与防风险并举,各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实施平稳,在更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便利市场主体跨境贸易投资活动的同时,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10:24] · [王允贵]:下面,请大家就刚才通报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提问。[10:25] · [经济日报记者]:王司长刚刚提到了央行和外汇局近一段时间出了一系列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政策,包括设置银联卡境外取现额度,以及商业银行缴纳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就目前来看,这些政策的效果如何?下一步对这些政策有没有调整的可能或者计划?谢谢。[10:59] · [王春英]:总的看来,10月份以来外汇市场的供求压力的确比三季度明显缓解,我们认为是由政策、市场以及季节性因素共同造成的。[10:59] · [王春英]:一是确实体现了部分政策效果。8月中旬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都没有改变改革开放的基本格局。这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确实缓解了跨境资金流出压力,也起到了稳定预期和抑制投机的作用。[10:59] · [王春英]:二是和三季度相比,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避险情绪明显减弱,国内经济保持基本稳定,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适应,市场的情绪也有所平复,境内主体购汇意愿进一步降低。10月份企业和个人的非银行部门涉外外币支出中的购汇比例,就是通常所说的售汇率是76%,这个比例在8月份为101%,9月份为90%,所以10月份售汇率比8月份下降25个百分点,比9月份下降14个百分点。[11:00] · [王春英]:三是季度性因素,10月份以来旅行等项目的购汇需求呈现季度性回落。[11:00] · [王春英]:关于您提到的银行缴纳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政策,其实在9月8日人民银行已经回答了有关记者的提问,这个政策属于宏观审慎的管理措施。从近期的数据看,今年8月份银行代客远期售汇签约规模为789亿美元,是1—7月份月均水平的2.9倍,而9月份和10月份这个数据分别下降到176亿和53亿美元,下降幅度较大。远期售汇的规模前后有这么大的差异,其实也说明之前是存在一些投机交易的,也表明宏观审慎的管理是有效的,抑制了市场的非理性和投机行为,市场正在回归理性和趋向稳定,这有利于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观察政策效果和市场状况。[11:03] · [王春英]:刚刚您也提到银联卡境外取现设限额的政策,监测显示今年10月份境外取现金额比今年前三个季度各月平均值下降21%,因为受年度限额的限制出现取现失败笔数和成功笔数的比例是4.34:100,这个比例比较低,表面新政策在保障持卡人正常合理需求的情况下达到了预期效果。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政策的重点是防范洗钱风险,不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做调整,这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是不一样的。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支持正常的银行卡跨境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但是不鼓励持卡人跨境大额提现。谢谢。[11:03] · [央视财经频道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之前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来推进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我想了解一下外汇局下一步在这个方面会有什么样新的政策或者措施出台,比如境内外投资额度这方面会不会有一些变化或者新的改革?谢谢。[11:09] · [郭松]:“十三五”规划建议我们都学习了,大的方向是肯定的,因为规划建议中明确说了有序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关于资本市场这个领域,刚才王允贵司长提到了我们今年做的改革措施,比如说基金互认,我在此再解释一下它的改革在哪儿。一是它有总的规模限制,这和过去的变化不大,但是取消了单家机构额度的限制,不再需要外汇局的审批,这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大的进步。还有是它整个的数据报送、流程等等都和过去比有很大的简化,无论从减少行政审批的角度还是从开放的角度,其实都进步了很多。[11:09] · [郭松]:今年还做了另外两项工作,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一个是特定商品期货交易的管理办法,目前是指原油期货,未来一段时间可能会在上海开始开展原油期货的交易。在这个制度设计中,我们更进了一步,就是对外国投资者没有进行任何的额度或者规模的限制。同时我们在去年和今年批准了两个地方的碳排放交易所的外国投资者参与,也是没有额度限制的。习总书记宣布我们将来要成立全国的碳排放交易所,其实我们现在在地方已经有一些在做,未来这个市场的开放相对来说也会更进一步。[11:09] · [郭松]:刚才王允贵司长还提到了另外一个,就是QFII的改革,QFII的改革不涉及到额度管理,但是我们在程序上做了简化的措施,比如额度分类,过去是分三类,现在调整成了两类,资金汇出的审批改成了事前备案,看起来是很小的变动,但是对机构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方便。过去一个文件的发出可能需要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但是现在的事前备案大约只需要一周的时间。未来我们也有一些改革的设想,可能是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步推进,包括我们提到的额度逐步放开,单家机构额度上限的调整等等,类似的改革我相信未来大家都会看得到。谢谢。[11:10] · [金融时报记者]:明年1月1日就会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的监测系统,请问这个系统的上线对于居民个人购汇和结汇有没有什么影响?我们是否会放松五万美元每年结售汇的额度?谢谢。[11:32] · [杜鹏]:谢谢你的提问和对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的关心。我们计划从2016年1月1日上线新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这个系统与现行的系统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1:33] · [杜鹏]:第一,这个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银行的“二次录入”,这对银行来讲,信息录入工作大大便利了,以前有很多信息需要手工录入的,新系统上线之后,银行这方面的工作量可以大大简化。 [11:33] · [杜鹏]:第二,在原有对个人“结售汇”数据统计基础之上,新系统又增加了个人的“外汇收支”、“现钞存取”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对个人项下结售汇、涉外的收支、现钞的存取数据实现了全口径的统计监测。[11:35] · [杜鹏]:第三,强化了对“关注名单”的管理和非现场监测分析功能。以前个人“关注名单”是由各家银行根据外汇局统一下发的关于“分拆结售汇”的一些标准单家产生,对全国各银行不统一适用。系统上线之后,这些数据由外汇局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适用于全国各家银行。以后个人到每一家银行去办结售汇业务,银行都有了该人是不是在全国其他银行、其他地区被列入关注名单的记录。[11:35] · [杜鹏]:第四,系统的运行将更加稳定。[11:36] · [杜鹏]:总体而言,新系统上线对个人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利,系统本身调整对个人现有的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改变。[11:36] · [杜鹏]:关于你提到的个人五万美元结售汇额度调整问题,我们也一直在监测和关注。根据我们的统计,全国目前超过96%的个人购汇是在五万美元以内,而且这两年人均购汇的金额均有所下降,这也证明现行五万美元额度实际上已经能够满足个人用汇的需要。同时,对于超过五万美元结售汇的,实际上也上不封顶:五万美元之内凭身份证在银行就可以办理,五万美元以上的,如果说具有真实需求的,可以凭相关的、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所以,在个人项下只要是真实的用汇的需求,基本上都可以得到满足。谢谢。[11:36] ·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刚才王司长说10月份外汇资金流动压力是有缓解的,但是我们看到央行刚刚公布的11月份外储数据大幅负增长,11月份的外汇数据会不会有所体现?外汇局对缓解资本流出压力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措施,包括之前所说到的“托宾税”会不会有具体的政策出来?谢谢。[12:10] · [王允贵]:最近大家都看到了央行公布的储备数据,都很关心872亿美元储备下降到底是什么样的态势。现在11月份相关结售汇数据还没有完全统计出来。初步判断,我们觉得储备下降有几个方面的成因:第一,来自于储备中的非美元货币兑美元折算的账面损失。外汇储备是按照安全、流动、保值增值三原则做的,外汇局这些年在三原则下力推外汇储备的多元化经营。在多元化经营中,不可能把外汇储备都放在美元资产,所以在储备中有欧元、英镑、日元等其他货币资产。受美元强势影响,这些货币在11月份兑美元出现了比较大的贬值。11月末,欧元兑美元较10月末贬值了4%,英镑兑美元贬值2.4%,日元兑美元贬值2%,这些货币对美元出现贬值,导致储备资产中非美元货币资产出现了以美元计价的账面损失。反过来,前些年美元贬值时,储备资产也有增值的情况。这就是其他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导致的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12:11] · [王允贵]:另外,今年国家在“一带一路”战略指引下,加大了“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外汇储备参与了一些“走出去”项目的融资。这些融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也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这也是正常的。从我们观察到的情况来看,一个好的结果是,当国家的外汇储备资产下降时,民间的对外资产金额在增加。央行的外汇储备资产的减少,这些资产到了民间,变成了境内企业在海外拥有的资产,这也是符合整个国家战略的,有利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平稳运行。[12:11] · [王允贵]: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美元的强势,造成了人民币的相对弱势。部分企业机构为了避险,做了一些套期保值,同时也加快了外债购汇还债还贷等动作。总体来说,这些都是在外汇管理政策的容忍范围之内。当前,总体国家战略安排是既要推动贸易便利化,也要推动投资便利化,所以外汇储备的适度调整对国家战略布局是有利的,我们也乐见整个国家对外经济结构的转型和调整。[12:12] · [王允贵]:您所提到的“托宾税”问题,应该说,“托宾税”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主要是通过征税或征费的方式减少跨境资本流动的周转速度。9月份实行的对银行远期售汇征收风险准备金,实际效果类似于广义的“托宾税”。总体的改革方向是要进一步减少行政管制和数量化管制,进一步增加价格的调控方式,“托宾税”从道理上是符合总体改革方向的。但是,目前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速度在可承受范围内,“托宾税”也仅是作为整个政策工具箱中的研究类工具,还没有相关的成形的政策方案。应该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都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进行了研究,“托宾税”类的工具也是宏观审慎工具中的一个类型,中国也是按照国际化的方向研究相关的政策措施。[12:12] ·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国际收支的,我们看到国际收支连续六个季度保持了单顺差的状态,未来会是什么样的预判?单顺差是否会对人民币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压力?[12:29] · [王允贵]: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从过去几年或者过去几个季度看,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是稳健的。比如,国际上通认的国际收支稳健的标准是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比重,尽管今年以来人民币有一定的贬值,有一定的跨境资本流动的波动,但前三季度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比重为2.7%,属于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国际收支的基础项目,比如贸易顺差和直接投资,贸易顺差在今年前11个月已经5000多亿美元,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在前10个月也超过1000亿美元。[12:29] · [王允贵]:国际上研究汇率波动最重要的基础框架还是国际收支框架,无论做什么样的预测,最后都要看国际收支结构。总的来看,今年我国国际收支是一个稳健的结构。这种稳健的国际收支是人民币不存在大幅贬值的基础。上世纪的拉美危机或者是亚洲金融危机,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国际收支结构问题,目前,无论是贸易项下还是资本和金融项下,我国国际收支都是稳健的。经常项下出现的顺差,在资本项下出现一定逆差,这是一个平衡的结构。总体的国际收支依然是在宏观稳健的框架下运行,所以,它对汇率稳定有长期的支撑作用。目前,我们没有看到国际收支结构不健康而导致的汇率贬值,分析还是要回归到传统的国际收支框架上。[12:30] · [中国日报记者]:请问外汇管理局近期在打击地下钱庄的最新进展和未来工作思路的一些调整。谢谢。[12:30] · [张生会]:打击地下钱庄一直是外汇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尤其是在2015年,从4月份开始,参加了由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检查院、最高法院、外汇局五个部门启动的打击利用离岸账户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这个行动一直持续到现在。在这个行动当中,外汇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各部门通力合作,打击地下钱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前一段时间,公安部、人民银行也对媒体发布了相关数据。涉及到外汇的案件,我们破获了60多起,其中有一些特大案件。下一步外汇局依然会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在今年年末以及2016年,这几个部门还会通力合作,加大对金融领域、外汇领域违规违法的打击力度,包括地下钱庄,利用离岸账户转移赃款等,都是我们打击的对象,谢谢。[12:31] · [经济观察报记者]:我想问一下,12月份美联储加息预期比较强,最近离岸人民币贬值预期比较大,对中国跨境资本流动是一个什么样的影响?有报道说中国暂停机构申请“RQDII”,请回复一下。谢谢。[12:43] · [王允贵]: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郭松司长回答。[12:43] · [王允贵]:目前,全球都在关注美元加息,美元加息对全球跨境资本流动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当前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我们在前几轮新闻发布会上也都强调过,美元加息对中国跨境资本流动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非常显著。美元加息可能会导致美元的升值,接着会带来其他货币对美元的贬值压力,包括人民币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货币的贬值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跨境资金可能会进行境内和境外两个市场的双向摆布,这是市场化的合理选择。[12:43] · [王允贵]:总体来看,无论美元是否在12月加息,美元加息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将不断深化,贸易和投资竞争力依然很强,经常项下我们保持比较大的顺差,如今年以来贸易顺差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元加息对跨境资本流动会有短期的扰动,但从长期来看,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应该是稳健的。真正影响跨境资本流动的因素是中国改革开放。随着中国经济的双向开放,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会越来越经得起国际的检验,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应该会保持长期相对比较稳健的水平。所以美元加息对跨境资本流动有影响,但不会非常显著。[12:44] · [郭松]:外汇局没有发布过关于RQDII的文件,建议你咨询发布相关文件的部门。[12:44] · [经济参考报记者]:我想问一下,最近人民币贬值压力看起来市场上反应可能比较大,11月份以后包括最近这段时间,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情况是怎么样的,短期内有没有新的情况出现?谢谢。[13:06] · [王春英]:目前我们发布的数据截至10月份,11月份的数据还要等一段时间。从目前监测的情况看,近期在市场供求方面的压力稍微大了一些,这在汇率走势上也有所体现。[13:06] · [王允贵]:目前关于人民币汇率有很多的看法,我补充几个:第一,11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走贬,主要是源于美元走强,美元兑英镑、日元、欧元11月份有比较大的升值。实际上,人民币对欧元、日元等货币也有升值。第二,对人民币汇率波动须要正确看待。近年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汇率市场化方面做了很多改革,包括汇率波动区间的扩大、中间价报价形成机制的完善等。因此,汇率波动在汇率形成市场化过程中是一个正常的结果。这种波动性既反映国内的供求,也反映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第三,完整的判断汇率波动应该更多看市场供求和国际收支,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是非常稳健的,全年有超过50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1000多亿美元的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这是分析判断的基础。刚才也提到,10月以来的结售汇状况比3季度有非常大的好转,9月份结售汇逆差近1100亿美元,10月份收敛到200亿美元。从跨境收支来看,9月份大概有700多亿美元的外汇净流出,10月份转为外汇净流入。因此,我国的经济和市场的基本面是稳健的,不存在人民币汇率长期贬值的基础。[13:07] · [王春英]:刚刚大家提到压力和汇率的关系问题,这里给大家补充两个观点:观察人民币汇率不应该只看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汇率,还应该看多边汇率和中长期走势。多边汇率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测的63种货币中,今年前10个月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总体都是升值的,而其他货币中超过一半是贬值的。波动率方面,目前人民币波动率仍比较低,而市场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容忍度也比较低,导致稍微有一点波动,比如连续1、2天对美元走弱,就开始讨论人民币贬值了,这对市场主体的汇率预期和交易产生一些影响。[13:07] · [王春英]:因此,我们不主张大家将人民币对美元双边汇率的短期波动视为人民币趋势性的升值或贬值。希望多看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的多边汇率和更长期一点的走势。[13:08] · [王允贵]: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明年第一季度会有一个数据发布会,欢迎大家届时参加。谢谢。[13:11] (原文载于人民网) 2015-12-11/shenzhen/2015/1211/169.html